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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 大乘中觀釋論

第八卷 大乘中觀釋論

觀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說。如作者作業(yè)。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離施設有性。非勝義諦故。有異宗說此頌言。

眼耳等諸根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有取者先住

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彼說有因。故下頌言。

若無彼先住何有眼耳等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如織者。故下頌言。

以是故當知先已有法住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以何可了知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義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jīng)緯即氎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離眼等根有法先住者

釋曰見聞及受者。此等諸法若有先住。故下頌言。

應離眼耳根有見等無疑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說。余義亦然。離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異眼根。何有見聞。若無所取;蛞娀蚵劇T坪慰芍。此是所見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眼等先有能見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不有體故。何以故。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者。此即無住。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見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是故離眼等根亦無所取。何有能取。若見若聞。若離所取。復何能取;蛴许炑浴

一切眼等根實無法先住

釋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眼等根所取異相復異種

釋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言。

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

彼眼等諸根當云何先有

釋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復有先。若爾為即為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見即聞者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如是非道理

釋曰。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眼等相違故。

復次頌言。

若見聞各異受者亦復異

見時若能聞即成多我體

釋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見聞各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見即能聞者。此乃因見有聞。此復云何。以各別相續(xù)成多我體。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觀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緣六處。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受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彼大無先住

釋曰。彼能取性畢竟說者。云何離彼所取先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彼同時性如是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無差別一性同生。以離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受等心所法

若無先住者眼等亦應無

釋曰。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即無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為發(fā)生正見舍離邪見。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見。若法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此中頌言。

彼眼等先無今后亦復無

以三時無故有性皆息滅

釋曰。諸有分別于勝義諦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說。此無相違。

觀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如說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業(yè)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性。如作者作業(yè)此即不成。

此中應問。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為一性邪。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故頌言。

若火即是薪作作者一性

釋曰。有所安立。此說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于火燒時此有薪之業(yè)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業(yè)非一性故。如陶師與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若薪異于火離薪應有火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現(xiàn)事止息。即無能燒所燒。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此應思擇。若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可見。若異于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是故無異。如無經(jīng)緯即氎等不成。

復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無功此業(yè)用相違

釋曰。雖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故。

復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說離薪別有火

釋曰。若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fā)起者。彼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無作業(yè)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業(yè)用無體。若謂燒時離火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體。若無有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當火燒時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無異性。此應思擇。若言燒時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無異性。若謂燒時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不到即不燒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不燒即不滅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頌言。

不滅即常住

釋曰。若自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彼人至此人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說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薪火何能到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石女兒。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說一性異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亦因火有薪

釋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二何法先成薪火相因有

釋曰。此畢竟說。彼二先后俱無體故。此意即。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火即成復成

釋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頌言。

亦非不有薪而有火可得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鹨嗳缡。若先有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若此所得同時發(fā)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法有因待是法還成待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二法無所成已成云何待

此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未成當何待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若因待有成自待非道理

釋曰。若自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義不成。

復次頌言。

二因成無體無不因薪火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因薪火亦無

釋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因火亦無薪

釋曰。亦非燒時有薪。彼無體故。

復次毗世師言。有不見相極微之火。有業(yè)及業(yè)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來發(fā)起火相。故頌遣言。

火不余處來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yè)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業(yè)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處各各差別。汝先說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業(yè)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業(yè)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體作用。此中亦非先無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無體。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別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亦無壞其業(yè)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物體還復墮于差別法中。是故當知;鸩粡谋擞嗵幎鴣怼R酂o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體和合。云何于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于無分位中著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說。次下頌言。

薪中亦無火

釋曰。離火亦無差別因性。彼火因果無異性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fā)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無別異性薪從余處而來至火。亦非無火。故下頌言。

余法亦復然如去來品說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燒時。非無能燒。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fā)起。若有能燒時。非無所燒。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相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