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藩紀
國家分封王府,頒給祿糧,親親之恩,備極隆渥。然而紀綱法度,載在令甲,亦懔不可犯。夫是以恩威并舉,知勸知懲,永保福澤于無疆也。然余以為親親者仁,不得已而裁之以法者義,故必仁盡而后義乃可施。今不先議祿糧,而遽及于防范之法,非所以明祖宗親親之仁也。
國初,親王歲祿五萬,他賜予尤多。不數(shù)歲,裁為萬石。后以民貧賦少,給代、肅諸王僅五百石,多至千石。夫當國家全盛之時,不加賦而奪之祿,以為寧儉宗室,不可以耗國計、疲民力也。又祖訓:凡將軍以下有才能者,得改官升轉(zhuǎn),如銓選法。夫既富貴之矣,猶不絕其仕進,所以作善良之心,消怙恃之氣;圣祖遠慮亦可繹思已。余嘗南之粵,東走淮、鳳,西入秦、晉,大都得宗藩之梗概,僉欲請?zhí)镒越o,僉欲試官自效。而司宗籍者格于祖訓,輒咋舌不敢上請,惟因遁退托,正猶不絕薪止火,而揚湯止沸,無益明矣。
夫王府始封之時,宗儀位數(shù),大略相等,支給祿糧,簡省易辦。二百年來,宗支繁衍,多寡迥異。如陜西一省,建有秦、韓、肅、慶四府,祿糧均有抱欠,肅最少,慶次之,秦差多,韓為最,以宗支莫眾于韓,故積欠獨多。今平?jīng)龈皇菘h,額征邊儲祿糧共計一十二萬七千九百八十余石,歷年所完,有五七萬者,有三四萬者,甚有一二萬者,以致迫于窮乏,不顧禮義,凌侮有司,肆無忌憚。如廣西靖江王府宗支支米者一千一百有零,幼者不知凡幾,宗室養(yǎng)贍銀計五萬一千九百余兩,俱于桂林等府州縣衛(wèi)所額派秋屯折糧,又湖廣每年協(xié)濟一萬五百兩,猶且不給。舊未平,新無補,因而薪米控訴,或家人抱告,填滿司門,逼近幾案。在彼之詞既直,在此之應(yīng)實難,奈何不為之長慮也?
考求其故,咸謂膏腴之地,蓋為宗室占買,而應(yīng)納稅糧,又復(fù)恃勢不納。夫以額定有限之糧,供積漸無窮之祿,雖多方措處,終不能足其應(yīng)得之數(shù)。勢難禁其置買民業(yè),但既受民業(yè),則惟正之供,自當出辦。乃今買占滋多,逋負日甚,稅糧之征輸既少,常祿之供給愈難。須自今預(yù)行州縣,將各宗室見種民田,盡數(shù)查出,就于本宗祿米放給之時,即照數(shù)扣除。庶官司免征催之勞,而宗室亦少欠負之祿。此救弊之一策也。然此不過待宗室之有力者耳,至于貧乏者十居五六,甚有室如懸罄,突無煙而衣露脛?wù)?亦病極已。
余嘗轄關(guān)中,司其事。時韓府宗人融燸等倡眾出境,聚集數(shù)十人,擁入會城,告請祿糧,欺凌官府,有司不能禁。余邀致數(shù)人,以情理喻之,延致公所,給以薪米,乃以別項錢糧,曲為借處一二,以應(yīng)其請,始令送歸。仍白撫院,參論為首者數(shù)人,送發(fā)高墻,以全法紀。后撫院詣固原秋防,道出平?jīng)?韓府宗人擁眾郊訴,撫院少示聲色,彼遂倚勢相抗,甚至毀傷輿從。自后撫院,皆枉道避之。余繼撫關(guān)中,復(fù)道出平?jīng)?以撫臣體統(tǒng),不宜令宗人輕視。時藩、臬以下,皆止余勿往。余謂:“我以禮待,彼安能以無禮加于我哉!且撫按百姓,吾責也。歲久不往,安知無困窮冤抑無所控訴者?”乃遂行。將入境,預(yù)戒巡行者毋拒陳告,不論宗室諸人,凡有呈狀,悉為收記,令歸聽示。余乘傳徐行,宗人紛然而前,各收呈散去。既入院中,猶有向門下請白者。余令有呈者收進,有事者傳入,慰以人眾不便相近,可毋入也,眾始退去。余檢諸呈,批發(fā)長史,令查可施行者,一一申請,大抵皆為祿糧耳。嘗考宗正籍,在嘉靖中葉,見存者一萬五千余。隆慶初年,麗屬籍者四萬,而存者二萬八千五百有奇。以祿計之,不下八九百萬。設(shè)一再傳,而后生齒十倍,祿亦十倍。宗人有益祿,而天下無增田,此勢之所必極,而恩之所必窮也。失今不處,愈不能支。既不給以應(yīng)得之祿,而有奉行條律,一切以法繩之,令搖首觸目,資身無策,則安所歸命也!
余嘗經(jīng)晉之蒲州,會襄垣王西軒者,年七十余矣。見其二子,曰三峰、曰四峰,宴會中慷慨談時務(wù),上下今古,皆鑿鑿可行,惜置之無用耳。使國家開入仕之禁,俾得展其經(jīng)畫,非漢向、唐勉、宋汝愚之流亞乎?尋會山陰王龍?zhí)镎?質(zhì)實好古,被服檢身,一如儒者。其子元峰豐資異常,雅善詩文,喜為議論,多招致遠方英俊,此何減東平樂善,河間好賢。使國家賜詔褒嘉,或授宗正之職,以風勵宗人,亦鼓舞之一機也。
今王府宗室,多在西北,而豪橫縱恣,肆行無忌,亦多在西北。不惟聚眾呼號,凌辱官司,且有招集奸暴,群為不逞者矣。不惟宗人逾制犯禁,越關(guān)妄奏,而嬪妃姬妾,亦有以內(nèi)臣護送,詣京奏事者矣。余甚為國家法紀惜、宗人風俗惜也。南粵惟靖江王府中十三輔蕃衍為最,悖理違法亦為最。自嘉靖中本王因公科擾,致疏親睦之情,諸宗遂恃族黨之強,幾亡上下之分。由是朝祭、畫押等禮,一切不行。積習驕頑,無所顧忌,悖理犯法,紛紛效尤。逮至背違法紀,不發(fā)高墻,禁制閑宅。夫高墻負累解送之人,而約束惟謹。若閑宅,初議王府差委內(nèi)臣旗校,有司差委巡捕官員,內(nèi)外防禁,鎖鑰封閉,五日一啟巡風,人役晝夜守護,不許私自出入、交通外人,防范頗周。近因群宗構(gòu)怨,以致眾庶乘機毆辱官校,紀法蕩然矣。若非敕諭訓戒,責令親王鈐束,恐不能不貽地方之害也。若鳳陽高墻,拘禁日多,屢宜釋放。嘉靖中遣內(nèi)官章壽等釋放,不下五百人。
隆慶初年,余奉恩詔,首釋鄭王厚烷并周府、鄢陵王府鎮(zhèn)國中尉勤熨、朝冒等,遣官送歸原府。他如倡眾出境,越關(guān)妄奏,禁錮十年、八年以上者,一體放釋百五庶人。及查見監(jiān)重情帥伏王等六十起,尚有三百八十一人。夫以天子懿親,過惡未甚,概圄之一城之中,而不時釋放,固非所以示恩;以惡極罪大,既困辱之,而猶給祿糧與宗人無別,亦非所以明法。余以為諸降庶人者,宜與絕封庶人同祿;而罪黜禁錮者,宜視齊民監(jiān)禁者稍優(yōu),而不使同于無罪。至于郡主、縣主以下,如將軍、中尉之祿,皆限半給,余皆量給婚資,漸次裁抑,亦可歲省數(shù)百萬之虛名,而俾得沾國家之實惠。亦委曲圖維之計也。
然創(chuàng)始必虞其終,儻少議減削,一時怨望,聚眾喧嘩,誰任其咎?第計目前,補偏救弊。余撫關(guān)中日,嘗以韓府宜行七事條請:一曰補祿糧以濟窘迫,二曰肅關(guān)支以息紛擾,三曰正體統(tǒng)以便鈐束,四曰補額員以資輔導(dǎo),五曰嚴門禁以懲遠出,六曰別庶人以正名分,七曰嚴防閑以戒不虞。此寧獨韓府宜行已哉!然此乃一時之權(quán)宜,非萬世之長慮也。天地生財止有此數(shù),麟趾瓜瓞綿衍無窮,以有限供無窮,勢必難久。余以不弛禁、不受田、不入仕,則宗人之祿日積月增,前者之欠負既無完期,后來之增加愈難給授,司宗籍者奈何不為之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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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卷
- 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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