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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忍殺生為念隨緣而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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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生者,但以不忍殺生為念,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魚多食小魚及小水蟲。若如所論,則放一大魚,必日殺無數(shù)小魚水蟲,則放一以殺多,是放之功少過多也。然穿山蛇獺,究無幾何。既不能盡生物皆買放,則似宜從緩,庶免閑議。

  ——《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三·復(fù)羅智聲居士書一》“放生要旨六則”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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