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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蛇引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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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蛇引恐慌
 
  放生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是文明進步的覺醒,只是,很多時候意識的覺醒并不代表已掌握了正確實踐的路徑。無論是出于動物保護的訴求,還是對環(huán)境保護的追求,放生都需要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而不能為了滿足個人的某種訴求做“精致的利己主義者”——雖然精致得看似文明與道義。
 
  放生主要體現在對生命尊嚴的維護,同時對物種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也有積極意義。當大規(guī)模放生既對動物生命尊嚴無益,甚至暗藏了一條濫捕和非法買賣的利益鏈,又給區(qū)域內自然生態(tài)及當地民眾帶來壓力與恐慌,這種善意就會大打折扣。由此不難得出:我們固然需要社會的良善,但任何良善之舉都必須觀照社會與自然的需要,否則,以個人意志出發(fā)的良善就很可能變成“偽善”。
 
  6月1日,十余名北京客在河北興隆縣苗耳村村邊,將數千條蛇放生野外,長蛇橫行并爬進村民家中,一度在當地引起恐慌,能出動的男勞力全部上陣打蛇。經興隆縣林業(yè)公安部門協調,放生客向村民賠償4萬余元。
 
  這似乎已不是什么新聞,某今年5月底,多名石家莊市民趕往市郊鹿泉市上寨鄉(xiāng)常河村,將千余條蛇放生,結果蛇或被當地村民打死或不適而亡……放生一再變成“放死”。
 
  從法律的視角觀察,《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對跨地區(qū)放生野生動物有明確規(guī)定,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于野外,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而從現實層面看,無序放生一方面會誘發(fā)對野生動物的濫捕和非法買賣;另一方面,放生的動物如果屬于外來物種,生存下去的可能性很小,對當地物種也會造成傷害,甚至帶來生態(tài)災難。
 
  人與包括野生動物在內的大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文明和社會文明的發(fā)展方向。放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促進和推動這種和諧相處的關系。但在放生一再變成“放死”的事件中,表現出的卻是以人的意志為中心的相處關系,雖然這種意志的出發(fā)點或許是善意的,而結果往往會事與愿違——既非野生動物的生存之道,也不被某個局域的自然生態(tài)所接受。
 
  蛇可以放生嗎?
 
  “放生”一詞出于大乘佛經,盛行于中國,也流行于日本、韓國、越南等地。放生的活動是佛教徙基于眾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以及輪回生死因果觀念,提倡救濟眾生。
 
  佛教提倡放生,源于《梵網經》所列四十八種輕戒中第二十“不行放救戒”:“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yè)”,“故常行放生, 生生受生常住之法”。即佛子應以慈心行放生之業(yè)。因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眾生悉是我父母;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印度曾經有位信奉外道的國王,名叫"車金",他喜歡食用新鮮溫熱的血肉,從而宰殺了數以萬計的生命。后來,墮生在地獄,受到各種痛 苦。長者阿難向佛陀稟告了這一情形。佛陀說那是喜食血肉而屠殺了許多生命的果報。之后,阿難專門為此放了許多生命,使此人從惡趣的苦難中解脫了。
 
  “在西藏個人養(yǎng)蛇有法律依據嗎?“被收養(yǎng)的那條蛇現在狀況怎么樣?收養(yǎng)人都喂它什么呀?”“我們再遇到蛇應該如何處置?”4日,拉薩晚報以《這條蛇目前暫被市民“收養(yǎng)”》為題,報道了拉薩市居民周杰暫時收養(yǎng)了北郊附近發(fā)現的蛇后,不少熱心讀者打進拉薩晚報熱線,咨詢他們所關注的問題。
 
  帶著讀者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我區(qū)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研究院,該院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我區(qū)蛇一般均是有保護級別的,因此發(fā)現蛇后不能對其進行傷害,但也不能簡單地放生了事。因為如是毒蛇,會留下安全隱患;如該蛇種分布地不在我區(qū),放生后也很難存活。
 
  另外,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應該將其送到林業(yè)局野生動物保護處等相關部門,鑒別是本地蛇還是外地蛇,如是本地蛇類,還需鑒定其保護級別,然后經過做標簽等處理后進行放生,如是外地蛇種,則有可能是附近餐廳里跑出來的,需送歸其原分布地進行放生。另外,如市民有發(fā)現此類野味餐廳,可向森林公安部門進行舉報。
 
  “我區(qū)禁止個人或單位飼養(yǎng)蛇,但像周杰這種暫時收養(yǎng)蛇的行為屬特殊情況。值得表揚”該工作人員說,如果收養(yǎng)蛇且找不到活物給蛇做食物,可以先喂其生雞蛋。另外,每天最好讓蛇曬會太陽,這樣會更有利于它的生長。
 
  冬天可以放生蛇嗎?
 
  不要放生,這個天一定會凍死的。它來不及找地方冬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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