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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五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五

  金陵寶華山弘律沙門 讀體 集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十六)。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如上。 佛為結戒 律云。掉臂者。垂前卻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蛴腥缡遣;驗槿怂。舉手遮;蛑祼韩F盜賊。或逢擔棘刺人。來舉手遮;蚋《珊铀;蛱煽盂阅嗨;蚬舶樾胁患。以手招喚。并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根本律云。不得附肩。不應肩相接。不應連手入白衣舍。

  僧祗律云。若是王子大臣本習未除。應當教言。汝今出家。當舍此俗儀。從比丘法 若欲呼人。不得雙舉兩手。當以一手招。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十七)。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唯坐威儀別也。

  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動手動足舞手舞足。當安靖住。若有所問。當先護戒隨順而說。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第十八)。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婆羅門。佛為結戒 律云。不好覆身者。處處露現(xiàn)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驎r有如是病;虮豢`;蝻L吹衣離體。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僧祗律云。安陀會當用致物作。若疏者當二重三重。若安陀會疏者。郁多羅僧當用致物作。若郁多羅僧疏者。僧伽黎當用致物作。若僧伽黎疏者。郁多羅僧當用致物。(文)三衣而分疏致。聽用二三重作者。所制元為御寒障暑。律中詳列十種衣財。今有相傳云。佛制三衣俱用粗麻布造。止因 世尊初出家時。既脫珍御。樹神獻一麻衣。而此麻衣。乃百年前辟支佛之留。極為精細。亦非粗疏。由未稽考。訛來久矣。若云不許綿布。唯許麻布者。非制而制。實非律文。須知此方國風不同。別有隨常衣服。設無兩重三重亦可。然受具名僧。斷不可無守持之三衣。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十九)。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此殊坐也。

  會采 僧祗律云。坐時不得坐衣上。當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后安詳而坐 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若長老比丘前。應好覆身坐。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不累足坐。不重內踝坐。不重外踝坐。不斂足坐。不長舒足坐。不露身坐。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二十)。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見者譏嫌。謂似盜賊人。佛為結戒 律云。左右顧視者。處處看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蛴腥缡遣。或仰瞻日時節(jié);蛎y。梵行難。左右處處伺求方便道欲逃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諦視行時。不得如馬低頭行。當平視行防惡象牛馬。當如擔輦人行。不得東西瞻視。若欲看時;厣硐蛩刺帯

  律攝云。不高視者。舉目視前一逾伽地。一逾伽量者。長四肘也。

  不得左右顧視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二十一)。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所不同者。唯坐也。

  會采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他不請坐。不應輒坐。不應不善觀察而坐。

  僧祗律云。坐時不得如馬延頸低頭。當平視。勿令不覺檀越持熱器來搪突手 若精舍內食上。和尚阿阇黎上座前。當平視坐。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二十二)。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給孤獨園。諸居士見六群高聲大喚入白衣舍。譏嫌。謂似婆羅門。佛為結戒。

  律云。不靜默者。高聲大喚。若囑授。若高聲施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驎r有如是病。若聾不聞聲。須高聲喚;蚋呗晣谑。若高聲施食。若命難。梵行難。高聲而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律攝云。設有須喚。他不聞時。應請俗人。為其大喚。

  靜默入白衣舍坐。應當學(第二十三)。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唯異坐也。

  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高聲大喚。坐俗家內。若欲喚者。應彈指。若前人不覺者。高語近邊人 若精舍中食上。若和尚阿阇黎上座前坐。不得聲大喚。若欲語時。語比座。如是展轉第二第三。令彼得知。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應當學(第二十四)。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見者譏嫌。謂如狝猴。佛為結戒 律云。戲笑者。露齒而笑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虼讲〔桓昌X;蚰罘歡喜而笑。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若有可笑事。不得出龂現(xiàn)齒大笑。應忍之。起無常苦 空無我想死想。復不止者。當以衣角掩口。

  根本摩得勒伽云。欠時不遮口。突吉羅。

  不得戲笑白衣舍坐。應當學(第二十五)。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所別坐也。

  用意受食。應當學(第二十六)。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給孤獨園。有居士請僧設供。手自斟酌種種飲食。六群不用意受食。捐棄羹飯。居士見已。自相謂言。沙門釋子不知慚愧。不用意受食。貪心多受。如谷貴時。佛為結戒 律云不用意受食者。棄羹飯食也。

  結罪 是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蚶徯」省J硶r棄飯。或還墮案上。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五分律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缽。右手扶緣。

  當平缽受食。應當學(第二十七)。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住祗園中。六群赴請。溢缽受食。諸居士見譏嫌。謂如饑餓之人貪多。佛為結戒律云。不平缽者。溢滿也。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會采 根本律云。不得滿缽受飯。更安羹菜。令食流溢。于缽緣邊。應留曲指。

  平缽受羹。應當學(第二十八)。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會采 律攝云。受食之時。應觀其缽。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應多請。后安缽時?忠绯龉。

  羹飯等食。應當學(第二十九)。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住祗園中。有居士設供請僧。自手斟酌下飯已。入內取羹還。六群飯已盡。居士與羹已。復入內取飯還。彼食羹已盡。居士譏嫌。謂似饑餓之人。佛為結戒 律云。不等者。飯至羹。未至飯已盡。羹至飯未至。羹已盡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正須飯不須羹;驎r正須羹不須飯。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先取羹后取飯。當先取飯按已。后取半羹 若國法先以羹。后以飯者。當取鍵镃拘缽受。若無者得以缽受羹。但受飯者。應以手遮。徐徐下缽。中勿太令溢出 若病比丘宜取羹者。多取無罪(拘缽者是小缽也。謂取鍵镃。小缽受之)。

  以次食。應當學(第三十)。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赴請譏嫌。謂譬如禽畜。佛為結戒 律云。不次第者。缽中處處取食食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驎r患飯熱挑。取冷處食。若日時欲過。若命難。梵行難。如是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遍刳食。

  十誦律云。不得缽中摘好食。

  根本律云。不應憍慢食。

  不得挑缽中而食。應當學(第三十一)。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律云。挑者置四邊。挑中央至缽底,F(xiàn)空也。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為己索羹飯。應當學(第三十二)。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祗樹園住。時有居士請僧。自手斟酌。種種飲食。六群自為己索食。如饑餓時。居士譏嫌。佛為結戒。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為他索他為己索。若不求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以飯覆羹更望得。應當學(第三十三)。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給孤獨園。有居士請僧設供。手自斟酌羹飯。與一六群比丘羹已識。次更入內取羹。彼于后即以飯覆羹。居士問言。羹在何處。彼便默然。居士譏嫌。謂似饑餓人。佛為結戒。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請食;驗橥行者;驗椴≌。請食還與彼;驎r正須羹。有時正須飯。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云。若比丘迎食慮污衣者。不得盡覆。當露一邊 若食盡者。前人問得。未應答已得 若比丘病宜多須羹者。多取無罪。

  律攝云。羹飯不得互掩覆者。意欲多求。長貪心故。應于飲食生厭離想。是為出家所應作事。隨得隨食。少欲為念。

  不得視比座缽中。應當學(第三十四)。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住祗陀林。有居士設供請僧。手自斟酌飲食。六群中有一人得食分少。見比座分多。即語居士言。汝有愛居士。報言我平等相與耳。何故言我有愛。佛為結戒 律云。視比座缽中者。誰多誰少耶。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比座病。若眼闇為看得食。不得食。凈不凈。受未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若監(jiān)食人看食。何處得。何處不得。無罪 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缽中。是應病食。不看無罪 若看上下座為得食不。無罪。

  當系缽想食。應當學(第三十五)。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給孤獨園。有居士請僧。諸比丘往詣其家。就座而坐。六群受羹飯已。左右顧視。不覺比座取羹藏之。彼自看。不見羹。問言。我向受羹。今在何處。比座比丘言。汝何處來耶。答言。我在此置羹在前。左右看視。而今無爾。佛為結戒 律云。不系缽想者。為左右顧視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虮茸坶。為受取瞻看。凈不凈得未得;蜃钥慈諘r;蛎y。梵行難。欲逃避左右看。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當端心觀缽。食不得放缽在前。共比座語。若有因緣。須左右語者。左手撫缽上緣。若食到第三人時。當先將缽預擎待食至。

  律攝云。系心而食。充軀長道。不得觀他生嫌賤心附考 勒伽論云。若食一一食時。當觀此食。從何處來。從倉中出。倉從地出。地以和合種子得生。今復還養(yǎng)糞身。舉摶時作糞想。正念在前。不以散亂心啖食。當作逆食想。從地得想病想等。

  智度論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計一缽之飯。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凈。宿昔之間。變?yōu)槭耗。本是美味。惡不欲見。行者自思。如是弊食。我若貪著。當墮三涂。如是觀食。當厭 五欲。

  不得大搏飯食。應當學(第三十六)。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赴供譏嫌。謂似畜類。佛為結戒 律云。大摶者?诓蝗菔芤。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蛎y。梵行難。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大摶。亦不得小。如淫女兩三粒而食。當可口食 上座當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狽食不飽。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第三十七)。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律云。大張口者。飯未至。先大張口。以待也。

  會采 僧祗律云。比丘食時。當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后口分齊。前食咽已。續(xù)內后團若口有瘡得預張。無罪。

  不得含食語。應當學(第三十八)。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等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含飯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分明。令人不解也(此據(jù)緣起但云含飯語。須知食有二五。比食啖一切。皆不得含口而語。含食語乃白衣法。及諸婆羅門無慚受施。非比丘赴供之儀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蛞魉;蛎y。梵行難。作聲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和尚阿阇黎上座喚。若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者。咽已乃應前人嫌者。答言。我口中有食。故不即應。

  五分律云。益食時。聽言須不須。不嫌訶食。

  不得摶飯遙擲口中。應當學(第三十九)。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赴供譏嫌。謂如幻師。佛為結戒 律云。遙擲者先張其口。乃以飯摶遙擲而入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虮幌悼`擲口中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若酸棗。若蒲萄。如是種種乃至熬豆挑擲啖。無罪。

  不得遺落飯食。應當學(第四十)。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住祗陀林城中。有居士請僧。手自斟酌飲食。六群手把飯摶嚙。半食居士譏嫌。佛為結戒 律云。遺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準犯緣。據(jù)西域食儀結戒。其今東土應缽用匙。若遺落者。事同此治)。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啖薄餅焦飯。若瓜甘蔗菜果。及最初未制戒等會采 僧祗律云。若麨團大當手中分。令可口。餅亦如是。

  不得頰食食。應當學(第四十一)。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赴請譏嫌。謂似狝猴。佛為結戒 律云。頰食者。令兩頰鼓起。如似狝猴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蛴腥缡遣 ;蛉諘r欲過;蛎y。梵行難。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口中回食。食謂含飯。團從一頰。回至一頰。當一邊嚼。即嚼邊咽。

  不得嚼食作聲。應當學(第四十二)。

  釋義 緣處發(fā)起亦如上。赴供生俗譏嫌。佛為結戒。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蚪栏娠灲癸;蚪栏收峁瞎<白畛跷粗平涞葧伞∩舐稍。不得[口*尃][口*集]作聲食 不得全吞嗗嗗作聲。若咽喉病。無罪。

  十誦律云。啜粥不得作聲啖根莖等。勿令大作聲。

  不得大噏飯食。應當學(第四十三)。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噏飯者。張口遙呼噏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羹。若食一切漿。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若食薄粥羹。飲不得噏。使作聲。當徐徐咽。

  根本律云。不彈舌食。不[口*尃][口*集]食。不訶氣食。不吹氣食(若實口病。當依本部聽開。若口無病。宜遵僧祗根本)。

  不得舌舐食。應當學(第四十四)。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如上。佛為結戒 律云。舌舐者。以舌舐飯揣食也(揣者。試探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虮豢`;蚴钟心;蚬改佄。手舌舐取。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舐手食。若酥油蜜石蜜著手者。當就缽緣上。概取一處。然后取食 不得[口*敷]指食。若蜜鹽著指頭得[口*敷]。無罪。

  不得振手食。應當學(第四十五)。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譏嫌謂似王如大臣。佛為結戒。振者(謂以手動搖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蛴腥缡遣;蚴持杏胁萦邢x;驎r手有不凈。欲振去之;蛭词苁。手觸而污。手振去之。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若振手時。不得向比座振。若食著。手當已前振。若缽中抖擻。

  根本律云。以缽水振灑余人。污彼衣服。見他好衣。生嫉妒故。如是等皆不應作。

  不得手把散飯食。應當學(第四十六)。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譏嫌謂似雞鳥。佛為結戒(手把散飯。謂不摶食之。今此方受食。俱用匙缽。無手摶儀式;蚵溆兄)。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會采 僧祗律云。受食時不得令一粒落地。若凈人瀉時。墮地無罪 食著口中時。勿令落地。誤落者無罪 若啖瓜果甘蔗時。皮核滓不得縱橫棄地。當聚足邊。

  十誦律云。食墮所受草葉上者應食。若有土者。吹去卻而食;蛴卸嗤林摺K吹檬场

  不得污手捉飲器。應當學(第四十七)。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譏嫌謂似國王大臣。佛為結戒 律云。污手者。膩飯著手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五分律云。不曲指收缽食。不嗅食食。不嫌訶食。

  不得洗缽水棄白衣舍內。應當學(第四十八)。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住給孤精舍。時六群在居士家。食已洗缽。棄洗缽水。乃至余食在地。居士見已譏嫌。謂多受飲食。如譏餓之人。而損棄狼藉。如王大臣。佛為結戒 律云。洗缽水者。雜飯水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澡槃承取水持棄外。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十誦律云。問主人棄不犯。

  僧祗律云。食時當稱腹而取。不得多受。若凈人卒多與者。未[日*敢]時應減與比座。若比座不取。應與沙彌及園民 若洗缽時。不應一粒瀉棄地。若有者應聚板上葉上。

  附考 五分律云。有諸白衣新作屋。欲得比丘洗缽水灑地。以為吉祥。佛聽以缽中無食水灑地。

  根本律云。有人來乞缽水時。應洗凈缽。置清凈水誦伽陀三遍。授與彼人;蛳椿蝻嫛D艹f病。不得以殘食置缽水中。伽陀云。以世五欲樂。或復諸天樂。若比愛盡樂。千分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復生集。八圣道能超。至妙 涅槃處。所為布施者。必獲其義利。若為樂布施。后必得安樂(佛雖親說此伽陀。必要真正清凈持戒之者。持缽三誦。方療萬病。若無戒德?v誦千遍。亦難感應)。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第四十九)。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wèi)國。住祗園中。六群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諸居士見譏嫌。謂如畜生。佛為僧初結戒也。如是結戒已。有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極故。復隨開。除病無犯。乃第二結戒也結罪 是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準尼律中。比丘尼犯波逸提(僧戒結在先。其間乃兼制四眾。故結輕尼戒。結在后。一一皆正制本部故結重)。不犯者。在無草菜處。大小便流墮生草菜上;驎r為風吹。或鳥所銜而墮生草菜中。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若夏月生草普茂。無空缺處者。當在駱駝牛馬等行處。及專瓦石上。干草葉上。如上次第。無者當以木枝承。令糞先墮木上。后墮地 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腳。得拭生草。

  律攝云。若棘刺叢處。無犯 若大林中行。枝葉交茂。應離人行處 若涉生田間無空處。應持干葉。布上便利。若不可得者。無犯。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第五十)。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如上。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或于岸上大小便流墮水中;蝻L吹鳥銜墮水。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僧祗律云。若雨時水卒浮滿。當在土塊上。及瓦石竹木上。先令墮木上。后落水中 若大小便污手腳。得水中洗 若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岸遠者。當唾手中。然后棄。

  善見律云。若水人所不用;蚝K环浮∷m中用曠遠。無人用不犯。

  律攝云。凡為洟唾時。勿令大聲。亦不應數(shù)為洟唾。若性多洟唾者。應向屏處。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一)。

  釋義 緣處發(fā)起譏嫌如上。佛為結戒。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若被系縛;驎r腳[跳-兆+專]有垢膩。若泥。及最初未制戒等(然此一戒五天竺攪小行之時。人皆蹲踞。至于海洲諸國。亦符此也。其惟震旦方處不同。事非一定。立者多而蹲者寡。若非蹲之鄉(xiāng)蹲者。譏為不男。設非立之地立者。便以為怪。于斯兩途。理應通決。蓋律依西制。結集時仍列開遮。故無移漏。法流東夏。受持者宜隨國風。以護譏嫌。據(jù)教善行庶無疑矣)。

  引證 五分律云。佛言雖是我所制。余方不以為清凈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根本羯磨云。時佛臨欲涅槃。告諸苾芻曰。我先為汝等。廣已開闡毗奈耶教。而未略說。汝等今時宜聽略教。且如有事。我于先來。非許非遮。若于此事順不清凈。違清凈者。此是不凈。即不應行。若事順清凈。違不清凈者。此即是凈。應可順行。問曰。何意世尊將圓寂時。說斯略教。答曰。大師滅后。乃至圣教未沒。已來莫令外道作斯譏議。世尊既是具一切智。世間有事。不開不遮。諸弟子輩欲如何行。為遮斯難。遠察未來利益故制。又復欲令諸弟子于事無疑。得安樂住。是故須說(凡諸司律。幸勿才聞斯說。便取余之定禁妄符圣教。是即非制而制是制而開廢紊毗尼。其罪孰代)。

  附考 佛言不應久忍大小便。去時應捉廁草。若在前去者。當在前行。至廁房。應安衣著杙上若架上樹石上。至廁外。應彈指若謦欬。令人非人知。手堅捉衣。不令觸廁兩邊。應堅安腳。當先看有蛇蟲。應驅出。不應未蹲。便舉衣應并蹲。漸舉衣蹲已。當看勿令前卻近兩邊。使大小便洟唾污廁孔。不應高聲大鳴。廁草極長一磔手。極短四指。已用草未用草。應別安處。便已徐起漸下衣。至洗凈處。應彈指。令人非人知。應先看毒蛇。漸褰衣蹲。不應就水器中洗。洗時勿使有聲。洗已應以手。若葉若弊物拭身上水。應以鹵土若灰若泥若牛糞若土墼若澡豆洗手。洗已應漸下衣起見廁上。有不凈應掃除毗尼母經云。應用二指頭洗之。謂無名指及小指也。

  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二)。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wèi)國。住祗園中。六群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諸比丘聞。有知慚愧樂學戒者。嫌責六群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比丘疑不敢為病反抄衣者說法。佛言病者無犯。故加除病之語。乃第二制也(向下除病說法。諸條咸皆準此)。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為王王大臣說法。及最初未制戒等(雖曰王臣世所尊貴宜當深重佛法。若生慠慢?v聞奚益。為法忘軀。上古皆然。況靈山會上親以付囑。是故特須尊敬。其說者愈當以法自重。茍彼此不恭。二皆失利。若夫誘進攝化之權。必須隨機稱量。不可直爾。造為向下說法。諸戒準此應知)。

  會采 十誦律云。諸佛當法不一心。 眾生不為說法。

  不得為衣纏頸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三)。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根本部云。按西域俗儀。所著衣裳無所裁制。本自織成一幅之[疊*毛]。價貴鮮白。輕軟雜彩。男則繞腰絡腋。橫巾右袒。女則襜衣下垂。通肩總覆。今故制云纏頸。此方若以巾帕及余物繞頸者。例制可知。若外儀不恭。則內念不虔。是亦不應為說)。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四)。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覆頭者。謂以衣物蓋頭也。西竺以露頂跣足表至敬。東土以冠履備整顯極恭。然禮隨國制。所以便為虔敬之儀。此方除冠巾外。若用余物覆頭者。俱不應為說)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會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時。彼言比丘為我說法。若邊有凈人。當立意為彼人說。王聽無罪 若比丘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wèi)人言。尊者。為我說法。彼雖覆頭為說。無罪。

  不得為裹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五)。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裹謂包裹。纏裹與覆義不同)。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會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事僧事。詣王若地主。乃至在怖畏險道行時。開說同上。

  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六)。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叉腰者;蛞皇植;騼墒植。俱不應為說)。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會采 僧祗律云。不得為抱膝人說法除病 不得為翹腳人說法除病。

  不得為著革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七)。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梵語亟縛屣。或名革屣。此翻云靴。乃皮屬之履也(東土雖無跣足聽法之儀。若著不凈鞋履。還須更卻。余義通塞。準略教應知)。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會采 五分律云。若多人著革屣。不能令脫。但因不著者。說無罪。

  不得為著木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八)。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草作者名扉。皮作者名履。麻作者名屩。木作者名屐。亦有帛屐。以帛為之。西域王臣長者俱著金銀寶屐。準義悉皆不聽為說。若隨機權攝。如上應知)。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會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所。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應語令脫屐?稚晒。若邊有凈人應作意。為凈人說。王雖聽無罪。

  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應當學(第五十九)。

  緣起 十誦律云。波斯匿王自作制限。若佛在祗園。我當日日自往。由是乘乘向祗園見佛。六群為王說法。諸比丘聞有行頭陀樂學戒者。嫌責六群。白佛結戒。故制人前己后人在道己非道人坐己立人高座己下座人臥己坐持杖持劍持鉾持刀持。蓋不應為說法。緣起并同(此中乘者。謂象馬牛車等乘也)。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會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應語令下乘?稚晒省H暨呌袃羧苏。應作意為凈人說。王雖聽無罪 若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wèi)人言。尊者。為我說法。彼雖騎乘。為說無犯。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應當學(第六十)。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住給孤園。六群止宿佛塔中。諸比丘聞。有少欲者。嫌責六群。白佛結戒。時諸比丘疑。不敢為守護故止宿。佛亦聽允。乃第二制也釋義 梵語塔婆。亦云浮圖。新云窣堵波。又曰制底。別名支提。此翻為方墳;蚍瓰閳A冢。正譯為聚相。謂 如來眾德俱聚于此。人天所共瞻仰。即瘞佛舍利處也。若佛說法經行之處。皆建浮圖。雖無舍利。亦名為塔 僧祗律云。有舍利名曰制底。無舍利名曰支提(舍利義有二種。一全身。二碎身。碎身者有三種。一骨舍利。其色白。二肉舍利。其色赤。三發(fā)舍利。其色黑。 菩薩羅漢皆有此三種。唯佛舍利五色不定。神通變化。而有光明。經無量劫。常在具足。利益眾生。乃戒定慧之所熏修。妙功德之所共集。希有難得。為像末法中最上福田也 魏書釋老志云。佛既謝往。香木焚尸。靈骨分碎。大小如粒。擊之不壞。焚之不焦。而有光明神驗。謂之舍利。王臣收奉。竭香花致敬。墓建宮宇謂之為塔。猶宗廟也。故時稱為塔廟。此言佛塔。揀非菩薩 聲聞之塔。縱非佛塔。即一切圣賢浮圖亦應恭敬。皆不得于中止宿等事)。除為守護故者(謂以恭敬心。晨昏灑掃塵坌。晝夜然供香燈。并防無信白衣[埶/衣]慢招愆。故聽于中止宿而守護之。即今香燈殿主之類是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驗閺娏φ咚鶊(zhí);蛎y。梵行難。止宿。及最初未制戒等。

  引證 第四分云。佛在王舍城時。恭敬世尊。無敢與佛剃發(fā)者。只有一小兒。名優(yōu)波離。無知未有所畏。為佛剃發(fā)。其父母在世尊前。合掌白言。小兒為世尊剃發(fā)。為好不。佛言。善能剃發(fā)。乃使身安樂。而太曲身。父即語兒言。汝莫太曲身。令世尊不安。復問佛言。好不。佛言。善。身太直。父語子言。汝莫太直身。令世尊不安。復問佛言。好不。佛言。善而入息太粗。父語兒言。汝莫粗入息。令佛不安。復問佛言。好不。佛言。善。而出息太粗。父語兒言。汝莫出息太粗。令佛不安。時小兒優(yōu)波離入出息盡。入第四禪。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此小兒已入第四禪。汝取彼手中刀。阿難即受教取刀。持故盛發(fā)器。收世尊發(fā)。佛言。不應故器盛。應用新器新繒彩新衣裹盛。時有王子瞿波離將軍。俗往征西方。索佛發(fā)持行供養(yǎng)。佛聽。不知云何安處。佛言。聽安金塔中若銀塔若七寶塔繒彩衣裹。不知云何持。佛言。聽象馬車乘若輦輿若頭上若肩上擔。時王子持世尊發(fā)去。所往征討。得勝還國。為世尊起發(fā)塔。此是世尊在世時塔也。時諸比丘亦請世尊發(fā)持行。不知云何安處。佛言。聽安金塔等。不知持行。乃至肩上持行。時諸優(yōu)婆塞作是念。若佛聽我等及世尊現(xiàn)在起塔者。我當起立。佛聽作。而不知云何作。佛言。應四方若八角若圓作。不知何物作。佛言。應以磚石若木作。一切如上法。乃至地敷亦如上。彼欲作幢四邊籬障。及莊嚴供養(yǎng)。佛一一皆聽幢作師子。時諸比丘在世尊塔內宿。乃至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等。二十六事緣發(fā)起。佛皆云不應爾。一一制之。如下所列。

  目得迦云。給孤長者請世尊曰。我以如來發(fā)爪。造窣堵波。若佛聽者。我當營造。佛告長者。隨意應作。不知云何作。佛言。始從睹史多天。下生贍部;瘜в星。乃至涅槃本生圣跡。隨意應作(諸部咸缺此佛塔等事。唯本部有制。今詳錄者。以防佛現(xiàn)在世有塔之疑。據(jù)此以為證也)。

  附考  十二因緣經云。有八種塔。并有露盤。佛塔八重。菩薩七重。辟支六重。四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一重。凡僧但蕉葉火珠而已。輪王雖是一重。比丘見之。不得為禮。以非圣塔故。凡僧隨次應禮。

  涅槃經后分云。佛塔高十三層。上有輪相。眾寶莊嚴。辟支佛十一層。羅漢四層。亦以寶嚴飾。輪王雖亦寶成。無復層級。未脫 三界諸有苦故(輪相者。僧祗律云。佛造迦葉佛塔。上施盤蓋。長表輪相。經中多云相輪。以人仰望而瞻相也。露盤即輪相。名別爾)。

  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故。應當學(第六十一)。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時諸比丘疑不敢為堅牢故藏財物著佛塔中。佛復開聽。乃第二制也(財物者。謂衣具器物也。若為貪積藏中則不可。以重己物。而輕佛塔。若供養(yǎng)塔及形像之物;蛏笪。為守護堅牢不令有失。權可藏舉)。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為堅牢藏著;驈娬咚鶊(zhí)。或命難。梵行難。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二)。

  釋義 緣處發(fā)起如上。佛為結戒(皮熟曰韋。生曰革。凡是皮履通名革屣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驗閺娬咚鶊(zhí)。喚入塔中。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第三分云。佛在王舍城時。瞻波城有長者子。字守籠那。其父母唯有一子。甚愛念之。生來習樂。未曾躡地而行。足下生毛。時摩竭國王欲見之。敕瞻波城主。使諸長者各將兒來。彼城主奉敕。與諸長者。將兒到已。乞王以衣敷地。守籠那行詣王所。頭面作禮。王見歡喜。賜以金寶。語言。我已與汝現(xiàn)世利益。世尊在耆阇崛山中。汝可往禮覲問訊。當與汝后世利益。諸長者如教。禮佛聞法。得法眼凈。受三皈五戒。為優(yōu)婆塞。時守籠那求佛出家。因父母不聽。佛不許可。彼還家以方便。求其二親。七日不食。遂聽舍家為道。于精進經行之處血流污地如屠殺處。后得漏盡證 阿羅漢果。佛告守籠那。汝生習樂。不慣涉苦。聽汝于寺內著一重革屣。即白佛言。我舍五象王。出家為道;蛑氯穗y言。貪一重革屣。世尊聽諸比丘畜者。我亦當畜。佛時默然可之。即以是因緣。集比丘僧。為隨順說法。無數(shù)方便稱贊頭陀行少欲知足樂出離者。告諸比丘。聽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聽在寺內著一重革屣。時諸比丘著一重革屣。不久便穿壞。聽以樹皮若皮補之。當以縷縫聽畜錐。若在邊國多瓦石。聽著兩重革屣。以皮為臥具。若得未治皮。聽柔。不聽一手捉革屣及缽。一切大皮不得畜。謂師子虎豹獺野貍野狐黑皮等。不得坐皮錦褥雜色臥具。大小便洗足。聽著革屣。在和尚等前阿阇黎等前。應偏露右肩脫革屣。有所取與。除在白衣舍。及在道行。若夜暮畏毒蟲。聽著。不應以皮作缽并針線等囊。若帽腰帶禪帶。一切不凈可惡皮及皮器。不應畜。聽畜浮囊。若住處有塵。不得以皮作地敷。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三)。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前既不聽著入彼。復捉持而進。故制革屣。乃是履踐之物。不凈所污。故亦不聽持入塔中也)。

  不得著革屣繞佛塔行。應當學(第六十四)。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繞有二種。一路由塔邊過故繞。二為表敬故繞。此言繞者。是路由邊過)。

  附考 義凈律師云。原西天致敬之儀。有于多種或以禮拜為恭;驈托@為敬。禮則品列九等。旋乃分于左右。右繞為吉。左繞為兇。匝數(shù)則從一二三乃至百千。隨各所表。且如常行三匝者。表供三尊。止三毒。凈三業(yè)。然諸所表但不外于法數(shù)。合乎圣教可爾。而言九等者。一發(fā)言慰問。二俯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屈膝。六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凡斯九等。極唯一拜。跪而贊德。謂之盡敬。遠則稽顙拜手。近則舐足摩踵。凡其致詞受命。褰裳長跪。尊賢受拜。必有慰詞;蚰ζ漤敗;蜣云浔场I蒲哉d導。以示親厚。出家沙門既受敬禮。唯加善愿。不止跪拜。此方禮數(shù)久乖。智者宜當奉教。勿順人情。而[(虎-兒+隹)*兮]圣制也。

  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五)。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梵語富羅。此譯為短靿靴。

  會采 五分律云。富羅不應深作[革*雍]。聽至踝上。不得[革*雍]如靴應開前。

  附考 寄歸傳云。準如圣教。若對形像及近尊師。除病則徒跣是儀。無容輒著鞋履。偏露右肩。衣掩左膊。首無巾帕。自是恒途。余處游行。在開非過。若是寒國。聽著短靴。諸余履屣隨處應用。既而殊方異域。寒暖不同。準如圣教。多有違處。理可隆冬之月。權可養(yǎng)身。春夏之時。須依律制。履屣不旋佛塔。教已先明。富羅勿進香臺。頒之自久。然有違教之類。即是強慢金言。

  不得手捉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第六十六)。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前禁著入。此制不得捉入也)。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應當學(第六十七)。

  緣起 此有二制。佛在舍衛(wèi)國。住祗陀園。六群在塔下坐食已。留殘食及草。污地而去。有如足比丘嫌責。白佛結戒。與結戒已。時諸比丘作塔已施食。作房已施食。眾集。坐處窄狹。不敢塔下坐食。佛言。聽坐食。不得留草。及食污地。時有病比丘。不敢留殘食草污地。佛言。聽聚著腳邊。出時持棄之。乃第二制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驎r有如是病;驎r聚一處持出棄。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擔死尸從塔下過。應當學(第六十八)。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住給孤園。六群比丘擔死尸。從塔下過。護塔神嗔。諸比丘中有樂學戒慚愧者。嫌責六群。白佛結戒(死者盡也。謂氣盡命終。尸者故形也。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從此道過;驈娏φ咚鶎⑷ァ<白畛跷粗平涞。

  附考 寄歸傳云。死喪之際。僧尼漫設禮儀;驈团c俗同哀。將為孝子。或房設靈幾。用作供尊;蚺o布而乖恒。或垂長發(fā)而異則;蛑艨拚取;驅嬌粡]。斯等咸非教儀。不行無過。理應為其亡者凈飾一房。或可權施蓋幔。讀經念佛。具施香花。冀使亡魂托生善處。方成孝子。始是報恩。豈可泣血三年。將為賽德。不[(歹*又)/食]七日。始符酬恩者乎。斯乃重結塵勞。更嬰枷鎖。從闇入闇。不悟緣起之三節(jié)。從使趣使。詎證圓乘之十地歟。然依佛教。苾芻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輿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當燒之時。親友咸萃。在一邊坐;蚪Y草為座。或聚土作臺;蛑么u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然后各念無常。還歸住處。寺外池內。連衣并洗。其無池處。就井浴身。皆用故衣。不損新服。別著干者。然后歸房地。以牛糞用涂。余并皆如故衣服之儀。曾無片別;蛴惺掌湓O利羅(設利羅此翻身骨)。為亡人作塔。名為俱儸。形如小塔。上無輪蓋。豈容棄釋父之圣教。逐周公之俗禮。號啕數(shù)月。布服三年者哉(無常經出北藏孝字函南藏當字函)。

  不得塔下埋死尸。應當學(第六十九)。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埋者葬也。凡比丘身亡。當依佛教四種葬法。謂焚燒。水殯。地埋。棄林。如此四法必依處所。不可輒爾。便為還乖圣教。須當慎之)。

  附考 根本雜事云。苾芻身死。應可焚燒。鄔波離白佛言。如佛所說。于此身中。有八萬尸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隨生。人死隨死。身有瘡者。應觀無蟲。方可燒殯。無柴可得?蓷壓又。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蟲蟻。可于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右脅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闪钅苷哒b三啟無常經。并說伽陀。為其咒愿。事了歸寺。應可洗身。若觸尸者。連衣俱浴。其不觸者。但洗手足。還至寺中。應禮制底。

  不得在塔下燒死尸。應當學(第七十)。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經律云茶毗;蛟脐^維。此翻為焚燒。

  不得向塔下燒死尸。應當學(第七十一)。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向者謂不得正對塔前而燒也)。

  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尸使臭氣來入。應當學(第七十二)。

  釋義 緣處發(fā)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前禁正向。此制四面。如來浮圖應以香花旋繞瞻相禮敬。尸氣不凈。豈容四方焚熏。須覓僻靜處。以燒化之可也)。

  附考 法華經云。一切眾生喜見菩薩。服諸香油。焚身臂供佛。用酬法乳弘恩。光明遍照八十億恒河沙世界。其中諸佛同聲贊善。然以圣人見道理證性空。三業(yè)純凈。無諸雜穢。雖焚肉身。是名真法供養(yǎng)。此則當為凡流不凈。是故遮止。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應當學(第七十三)。

  緣起 佛在舍衛(wèi)國給孤獨園。六群持死人衣及床。從塔下過。彼所住處神嗔。諸比丘聞嫌責。白佛結戒。時諸糞掃衣比丘疑。不敢持死人衣塔下過。佛言。聽浣染香熏已持過。是故開除。乃第二制也。

  結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眾。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或時有如是病。若浣染香熏者。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采 毗尼母云。若得糞掃衣。若水中久漬。由純灰浣凈。以奚黑伽香涂上。然后得著入塔中(衣著糞掃是慚愧頭陀。浣染香熏。仍凈潔無穢。圣慈開聽。得著入塔者。一令貪好之流自厭。一令頭陀之眾增修。其意深矣)。

  附考 僧祗律云。病時不服蒜。不差者聽服。服已不應繞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風遙禮。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十五

  音義

  搪突觸也。龂音銀。齒根肉也。斟酌益也。欠時欠伸。即顰伸也。狼狽

  下音輩。狼前二足長。后二足短。狽前二足短。后二足長。狼無狽不立。狽無狼不行。若相離則進退不得矣。今取喻年少比丘不相離上座出入也。[口*專][口*集]上音博。下音集。嗗音挖。飲聲。啜穿入聲。同歠。[跳-兆+專]音傳。腓腸也。嚙音孽。[日*筮];也。痤坐平聲。小腫也。頰音劫。面旁也。摡音戲。又音蓋。取也。扉音費。屩音覺。瘞音意。埋也藏也。睹史多天

  即兜率陀天此翻知足。

  涅槃經云。此天欲界最勝故。補處菩薩。皆示生此天。為教化眾生故。襜諂平聲。衣之遮蔽前者。強音強。暴也。守籠那

  根本律云。說籠拏此翻二百億。瞻波城有長者豪貴。晚得繼嗣。時有報者。輒賜金錢二百億。因名其子聞二百億。有云。父聞歡喜。施子金錢二百億。二百億形貌端嚴。人所希見。足下毛長四指。同黃金色。增一阿含經云。勇猛精勤。堪任苦行。所謂二十億比丘是。貍狐貍也。狐

  音呼。獸名。鼻尖尾大。善為妖魅。性淫多疑。名山記云。狐者先古之淫婦。其名曰紫;癁楹。多自稱紫。獺

  灘入聲。獸名。形如小狗。水居食魚。正月祭魚。獺。不祭魚。國多盜賊。[革*雍]音雍。靴[革*雍]也。黲音慘。淺青黑色。賽腮上聲。報也。不悟緣起之三節(jié)

  謂無明不覺生三細。此業(yè)轉現(xiàn)次第而生。故云三節(jié)。萃音悴。聚也。啕音陶。號啕哭聲也。稕肫去聲。束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