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卷二十一(起二十五年,盡三十一年)

二十有五年,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弒其君光。

公會晉侯、宋公、衛(wèi)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于陳儀。

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日者,陳、鄭俱楚之與國,今鄭背楚入陳,明中國當憂助鄭以離楚弱陳,故為中國憂錄之!鸨,音佩。為,于偽反。

[疏]注“日者”至“錄之”。

○解云:正以《公羊》之義,入例書時,傷害多者乃始書月,即成七年秋,“吳入州來”;隱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之屬是。今此書日,故為憂錄之故也。言陳、鄭俱楚之與國者,正以宣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之文也。

秋,八月,已巳,諸侯同盟于重丘。會盟再出,不舉重者,起諸侯欲誅崔杼,故詳錄之!鹬,直龍反。

[疏]注“會盟”至“錄之”。

○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夏,“公會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舉盟以為重,不言會于某。今會盟并舉,故須解之。僖九年“公會宰周公”以下“于葵丘”之下,注云“會盟一事,不舉重者,時宰周公不與盟”也;昭十三年“平丘”之下,注云“不舉重者,起諸侯欲討棄疾,故詳錄之”,與此同。

公至自會。

衛(wèi)侯入于陳儀。陳儀者何?衛(wèi)之邑也。曷為不言入于衛(wèi)?據(jù)與鄭突入櫟同!饳,力狄反。

[疏]“陳儀者何”。解云:欲言是國,衛(wèi)侯入于;欲言其邑,不系于衛(wèi),故執(zhí)不知問。

○注“據(jù)與”至“櫟同”。

○解云:桓十五年“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傳云“櫟者何?鄭之邑。曷為不言入于鄭”,注云“據(jù)齊陽生立陳乞家,言入于齊”。今此亦據(jù)哀公六年齊陽生之事,與之同,故云據(jù)與鄭突入櫟同矣。哀六年傳云“景公死而舍立,陳乞使人迎陽生于諸其家”,“諸大夫不得已,皆逡巡北面,再拜稽首而君之爾”。然則陽生實入陳乞家,而言入于齊;今衛(wèi)侯入于陳儀,不言入于衛(wèi),是以據(jù)而難之。然則陽生入于陳乞之家,在國都之內(nèi),故言入于齊;陳儀非國都,故不得言入于衛(wèi)。

諼君以弒也。以先言入,后言弒也。時衛(wèi)侯為剽所篡逐,不能以義自復,詐原居是邑為剽臣,然后候間伺便,使甯喜弒之。君子恥其所為,故就為臣以諼君惡之。未得國言入者,起詐篡從此始!鹬X,況元反。以弒,音試,注同,后年放此。伺便,音司;下婢面反。惡,烏路反。

[疏]注“以先”至“弒也”。

○解云:謂今言入,二十六年弒剽是也。云時衛(wèi)侯為剽所篡逐者,初見篡逐在十四年,今仍未復,故言時也。云然后候間伺便,使甯喜弒之者,在下二十六年春。云故就為臣以諼君惡之者,謂就其君之文以惡之。云未得國,言入者云云,欲言小白、陽生之屬,得國乃言入。

楚屈建帥師滅舒鳩!鹎,居勿反。

冬,鄭公孫囆帥師伐陳。

[疏]公孫囆云云,亦有本作“公孫萬”字者。

十有二月,吳子謁伐楚,門于巢卒。門于巢卒者何?入門乎巢而卒也。入門乎巢而卒者何?入巢之門而卒也。以先言門,后言于巢。吳子欲伐楚過巢,不假涂,卒暴入巢門,門者以為欲犯巢而射殺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故與巢得殺之,使若吳為自死文,所以彊守御也。書伐者,明持兵入門,乃得殺之!鹬],《左氏》作“遏”。卒暴,七忽反。射,食亦反。

[疏]吳子遏者,亦有一本作“謁”字者!稹伴T于巢卒者何”。

○解云:欲言好者,舉門于巢卒;欲言其殺,卒非殺之稱,故執(zhí)不知門!稹叭腴T乎巢而卒者何”。

○解云:雖加入者,仍未分明,故更以不知問之。

○注“先言門,后言于巢”者。

○解云:正以先入其門,巢人乃殺,故言門于巢卒。傳云“入巢之門而卒也”者,解入于巢而卒。

吳子謁何以名?據(jù)諸侯伐人不名。傷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以名卒,間無事,知以傷辜死,還就張本文伐名,知傷而反,卒系巢,知未還至舍。巢不坐殺,復見辜者,辜內(nèi)當以弒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饛,扶又反。

[疏]“吳子謁”至“卒也”。

○解云:上七年傳云“鄭伯髡原何以名?傷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已是辜傳也。今復發(fā)之者,正以彼是臣傷其君,今此異國,因其異,故復發(fā)之。

○注“以名”至“本文”。

○解云:正以伐楚而書名,門于巢而言卒,其間更無事,知以傷之故,傷辜而死,是以遷就于伐而書其名,為卒張本文。云伐名,知傷而反,卒系巢,知未還至舍者,正以名者,卒爵之稱,今于伐已名,知其見傷而反也。其卒之時,仍系巢言之,故知於被傷還,未至于舍止之處而卒也。云巢不坐殺,復見辜者,上注云“與巢得殺”,是巢不坐殺也;言復見辜者,對上七年言之,故言復也。云辜內(nèi)當云云者,上注云“與巢得殺之”,今見辜者,正以過國假涂,賓客之謙謹,重門設守,主人之恒備。今吳人無禮,凌暴巢國,若不與殺,開衰世諸侯得使縱橫。巢無御備而殺人之君,若今舍之,又脫漏其罪,是以何氏進退月之。若以殺論,巢君合絕;若以傷論,貶黜而已。云云之說,在上七年。

二十有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wèi)甯喜弒其君剽。甯喜為衛(wèi)侯衎弒剽。不舉衎弒剽者,諼成于喜!鹭,匹妙反。喜為,于偽反,下文“為惡”、“曷為”同。

[疏]注“甯喜”至“剽者”。解云:下二十七年傳文。云不舉衎弒剽者,諼成于喜者,言喜若為衎弒剽,《春秋》舉重,宜書衎弒。今書喜者,正由諼成于喜故也。是以下二十七年傳曰:“甯殖死,喜立為大夫,使人謂獻公:‘黜公者,非甯氏也,孫氏為之。吾欲納公,何如?’”是諼詐于成喜之文也。

衛(wèi)孫林父入于戚以叛。衎盜國,林父未君事衎。言叛者,林父本逐衎,衎入故叛。衎得誅之,猶定公得誅季氏,故正之云爾。

[疏]注“林父”至“言叛者”。

○解云:正以凡言叛者,臣盜土之辭,故如此解。云林父本逐衎者,在十四年也。

○注“猶定公”至“云爾”。

○解云:昔林父逐衎,衎得誅之;季氏不逐定公,而定公得誅季氏者,正以昭公是父,父子一體,榮辱同之。季氏逐昭公,故與定公得誅之也。知如此者,正以定公元年“霣霜殺菽”,何氏云“周十月,夏八月,微霜用事,未可殺菽。菽者少類,為稼強,季氏象也。是時定公喜於得位,而不念父黜逐之,恥反為淫祀立煬宮,故天示以當早誅季氏”是也。

甲午?衛(wèi)侯衎復歸于衛(wèi)。此諼君以弒也,其言復歸何?據(jù)齊陽生至陳乞家,時書入于齊,不書復歸。復歸者,入無惡文。

[疏]注“據(jù)齊”至“歸者”。

○解云:即哀六年秋,“齊陽生入于齊”,傳云“景公死而舍立,陳乞使人迎陽生于諸其家”,“諸大夫不得已,皆再拜稽首而君之爾”是也。云復歸者,入無惡文者,即桓十五年傳云“復歸者,出惡歸無惡”是也。

惡剽也。主惡剽,衛(wèi)侯入無惡,則剽惡明矣!饜贺,烏路反,注及下“惡剽”、“以惡”并上注“故惡”、“反惡”、“惡輕”、“以惡”皆同曷為惡剽?據(jù)齊陽生不書歸惡舍。剽之立,於是未有說也。凡篡立,皆緣親親也。剽以公孫立於是位,尤非其次,故衛(wèi)人未有說,喜由此得成諼禍,故惡以為戒也。篡重不書,反惡此者,因重不得書,故得惡輕,亦欲以見重!鹩姓f,音悅,注同。以見,賢遍反,下“出見”同。

[疏]注“凡篡”至“親親也”者。

○解云:正以有繼及之道故也!鹪啤柏庖怨珜O立於是位,尤非其次,故衛(wèi)人未有說”者。

○解云:若以昭穆言之,遠於公子,故曰尢非其次也。昭穆既遠,復無賢德,是以衛(wèi)未有說之也。

然則曷為不言剽之立?據(jù)衛(wèi)人立晉。

[疏]注“據(jù)衛(wèi)人立晉”者。在隱四年。

不言剽之立者,以惡衛(wèi)侯也。欲起衛(wèi)侯失眾出奔,故不書剽立。剽立無惡,則衛(wèi)侯惡明矣。日者,起甯氏復納之,故出入同文也。甯喜弒君而衛(wèi)侯歸,則甯氏納之明矣。以歸出奔俱日,知出納之者同。衛(wèi)侯歸而孫氏叛,孫氏本與甯氏共逐之亦可知也。名者,起盜國;盜國明,則復歸為惡剽出見矣!饛图{,扶又反。

[疏]注“日者”至“納之”。解云:正以《春秋》之例,歸與復歸例皆時,即僖二十八年夏,“六月,衛(wèi)侯鄭自楚復歸于衛(wèi)”,何氏云“復歸例皆時,此月者,為下卒出也”是也。今此書日,故須解之!鹪啤肮食鋈胪囊病闭。

○解云:即十四年夏四月,“己未,衛(wèi)侯衎出奔齊。今此復日,故曰同文也”!鹪啤氨I國明”至“見矣”者。

○解云:正以復歸者,出有惡,入無惡,故得為惡剽之文。何者?衎既盜國,寧得無惡而入言復歸?知更有所見。

夏,晉侯使荀吳來聘。

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淵。秋,宋公殺其世子痤。座有罪,故平公書葬!痧,在禾反。

[疏]注“痤有罪”至“書葬”。

○解云:《春秋》之例,君殺無罪大夫及枉殺世子者,皆不書葬,以明其合絕,是以申生無罪,不書獻公之葬,至昭十一年經(jīng)云“叔弓如宋,葬宋平公”者,正以痤有罪故也。若隱元年“鄭伯克段于鄢”,以其有罪,故去弟。痤今若有罪,仍言世子者,正以段有當國之罪重,故如其意貶去其弟,使如國君,氏上鄭,所以見段之惡逆矣。今痤之罪微,不足去世子,但是合罪之科,故得存其葬矣。

晉人執(zhí)衛(wèi)甯喜。此執(zhí)有罪,何以不得為伯討?據(jù)甯喜弒君者,稱人而執(zhí),非伯討。

[疏]注“稱人而執(zhí),非伯討”者。

○解云:僖四年傳文也。

不以其罪執(zhí)之也。明不得以為功,當坐執(zhí)人。

八月,壬午,許男甯卒于楚!疱,乃定反。

冬,楚子、蔡侯、陳侯伐鄭。

葬許靈公。

二十有七年,春,齊侯使慶封來聘。

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wèi)石惡、陳孔瑗、鄭良霄、許人、曹人于宋!鹂阻,二傳作“孔奐”。

衛(wèi)殺其大夫甯喜。衛(wèi)侯之弟鱄出奔晉。衛(wèi)殺其大夫甯喜,則衛(wèi)侯之弟鱄曷為出奔晉。據(jù)與射姑同。○鱄,市轉(zhuǎn)反,又音專,一音直轉(zhuǎn)反。射,音亦,又音夜。

[疏]注“據(jù)與射姑同”。

○解云:即文六年“晉殺其大夫陽處父。狐射姑出奔狄”,傳云“晉殺其大夫陽處父,則孤射姑曷為出奔”,彼注云“據(jù)蔡殺其大夫公子燮,蔡公子履出奔楚,此非同姓,恐見及”。然則今此亦據(jù)公子履出奔之事,與射姑同,故言據(jù)與射姑同矣。其公子履之事,在上二十年秋。執(zhí)鐵钅賈者,若似司弓矢,云甲革椹锧之類。

為殺甯喜出奔也。曷為為殺甯喜出奔?據(jù)非同姓!馂闅,于偽反,下“為殺”、“為我”、“為衛(wèi)”,注“深為”皆同。衛(wèi)甯殖與孫林父逐衛(wèi)侯而立公孫剽。甯殖病將死,謂喜曰:“黜公者,非吾意也,孫氏為之。黜,猶出逐。○黜公,敕律反,下文注同。我即死,女能固納公乎?”固,猶必也。喜者,殖子。殖本與孫氏共立剽,而孫氏獨得其權(quán),故有此言!鹋,音汝。喜曰:“諾!卞钢乘,喜立為大夫,使人謂獻公曰:“黜公者,非甯氏也,孫氏為之。吾欲納公,何如?”獻公曰:“子茍納我,吾請與子盟!泵苏,欲堅固喜意。喜曰:“無所用盟,時喜見獻公多詐,欲使公子鱄保之,故辭不肯盟,曰:‘臣納君,義也。無用為盟矣!埵构喻H約之。”喜素信鱄,以為鱄能保獻公。獻公謂公子鱄曰:“甯氏將納我,吾欲與之盟,其言曰:‘無所用盟,請使公子鱄約之’子固為我與之約矣!惫喻H辭曰:“夫負羈縶,縶,馬絆也!鹆b縶,本又作“”下陟立反,馬絆也。絆,音半。執(zhí)鈇锧,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仆庶孽之事也。仆,從者,庶孽,眾賤子,猶樹之有孽生。○鈇,音甫,又方丁反。锧,之實反。從君,才用反,又如字,注同。孽,魚列反,又五割反,注及下同。若夫約言為信,則非臣仆庶孽之所敢與也!摈H見獻公多詐不敢保!鹋c,音預。獻公怒曰:“黜我者,非甯氏與孫氏,凡在爾!庇源苏Z迫從,令必約之。○令,力呈反。公子鱄不得已而與之約。已約,歸至,殺甯喜。獻公歸至國,背約殺甯喜。○背約,音佩,下同。公子鱄挈其妻子而去之。慚恚不能保獻公。○挈,苦結(jié)反。恚,一睡反。將濟于河,攜其妻子。攜,猶提也。而與之盟,恐乘舟有風波之害,已意不得展,故將濟,豫與之盟。曰:“茍有履衛(wèi)地,食衛(wèi)粟者,昧雉彼視。昧,割也。時割雉以為盟。猶曰視彼割雉,負此盟則如彼矣。傳極道此者,見獻公無信,剌縳兄為彊臣所逐,既不能救,又移心事剽,背為奸約。獻公雖復因喜得反,誅之,小負未為大惡,而深以自絕,所謂守小信而忘大義,拘小介而失大忠。不為君漏言者,即漏言,當坐殺大夫,不得以正葬,正葬明喜有罪!鹈,舊音刎,亡粉反,一音未,又音蔑,割也。見獻,賢遍反,下“見此”同。復,扶又反。介,音界。

[疏]注“誅之”至“大忠”。

○解云:獻公之入,甯喜之由,背賢弟之約,殺所恃之人,應為大惡,而言小負者,正以甯氏殺逐兩君,累世同惡,雖納舊君,未足掩其前罪。今獻公違約殺之,故謂之小負。何氏必知小負者,正以下二十九年秋,“葬衛(wèi)獻公”。若殺無罪大夫,例不書葬。而獻公書葬,甯喜有罪明矣。喜既有罪,則殺之者罪輕。其罪既輕,謂之小負,不亦宜乎?

○注“不為”至“有罪”。解云:君漏言者,即文六年傳云“射殺,則其稱國以殺何?君漏言也”是也。然則君漏言者,即坐殺大夫,故當去其葬。而文六年晉襄公由漏言以殺處父,而經(jīng)書“公子遂如晉。葬襄公”者,正以彼經(jīng)殺在葬后,是以不得去其君葬矣。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曷為再言豹?據(jù)盟于首戴,不再出公。

[疏]注“據(jù)盟”至“出公”。

○解云:即僖五年夏,“公及齊侯、宋公”以下,“會王世子于首戴”,“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戴”是也。

殆諸侯也。殆,危也。危諸侯,故再出豹,懼錄之。曷為殆諸侯?據(jù)首戴不殆。為衛(wèi)石惡在是也,曰惡人之徒在是矣。衛(wèi)侯衎不信,而使惡臣石惡來,故深為諸侯危,懼其將負約為禍原。先見此者,衎負鱄殺喜得書葬,嫌於義絕可,欲起其小負。會盟再出,不舉重者,方再出豹也。石惡惡者,下出奔是也。

[疏]注“會盟”至“豹也”。

○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夏,“公會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舉盟以為重,不言會于某。今此會盟并舉,故須解之。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是后閽殺吳子馀祭,蔡世子般弒其君,莒人弒其君之應!痖挌,音昏;下音弒,二十九年同。祭,側(cè)界反。

[疏]注“是后”至“之應”。

○解云:即下二十九年夏五月,“閽弒吳子馀祭”;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三十一年冬十月,“莒人弒其君密州”是也。

二十有八年,春,無冰。豹、羯為政之所致。

[疏]注“豹羯”至“所致”。解云:成元年“無冰”之下,注云“《尚書》曰:‘舒,恒燠若!兑住肪┓總髟:‘當寒而溫,倒賞也。’是時成公幼少,季孫行父專權(quán)而委任之所致”,即其義也。而偏指豹、羯者,正以數(shù)年以來,專見豹、羯之事,不見季孫見經(jīng),明是時豹羯用事故也,即上二十三年,“叔孫豹帥師救晉,次于雍渝”;二十四年,“叔孫豹如晉。仲孫羯帥侵齊”;二十七年“夏,叔孫豹會晉趙武”以下“于宋”;案下文秋,“仲孫羯如晉”;二十九年夏,“仲孫羯會晉荀盈”以下“城杞”之屬是也。

夏,衛(wèi)石惡出奔晉。

邾婁子來朝。

秋,八月,大雩。公方久如楚,先是豫賦于民之所致。

[疏]注“公方久如楚”。

○解云:即下十一月“公如楚”,二十九年“夏,五月,公至自楚”是也。

仲孫羯如晉。

冬,齊慶封來奔。

十有一月,公如楚。如楚皆月者,危公朝夷狄也。

[疏]注“如晉皆月者”。

○解云:即此及昭七年“三月,公如楚”皆月之屬是也。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靈王。

乙未,楚子昭卒。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蓋閏月也。葬以閏數(shù)。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明期三月之喪,始死得以閏數(shù),非死月不得數(shù)閏!痖c數(shù),所主反,下同。期月,居其反,又作“期”。

[疏]注“葬以閏”至“數(shù)閏”。

○解云: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傳云“閏不書,此何以書”,注云“據(jù)楚子昭卒不書閏”;傳云“喪以閏數(shù)也”,注云“謂喪服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月為數(shù)”;傳又云“喪曷為以閏數(shù)”,注云“據(jù)卒不書閏”;傳云“喪數(shù)略也”,注云“略,猶殺也。以月數(shù)恩殺,故并閏數(shù)”。然則大功以下,以月為數(shù),故得數(shù)之,故此注云“葬以閏數(shù)”。云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書閏矣,何者?以閏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在閏月得數(shù)之,何者?正以閏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繼前月言之。若閏不在始死之月,則不得數(shù)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計,若通閏數(shù)之,則不滿期三年故也。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何言乎公在楚?據(jù)成十一年正月公在晉,不書。

[疏]注“據(jù)成”至“不書”。

○解云:即成十年“秋,七月。公如晉”,十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則知正月之時,公在晉明矣。

正月以存君也。正月,歲終而復始,臣子喜其君父,與歲終而復始,執(zhí)贄存之,故言在。在晉不書在楚書者,惡襄公久在夷狄,為臣子危錄之。○而復,扶又反,下皆同。惡襄,烏路反,下“惡以”同。為臣,于偽反,下“故為”、“為季子”、傳“凡為”同。

[疏]注“臣子”至“言在”。

○解云:公在國時,恒以歲首存之。今君在楚,不得行此事,故書其所在。云在晉不書云云者,即成十一年是也。若然,案昭三十一年、三十二年,皆云“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何言在晉不書者?昭三十年注云“閔公運潰,無尺土之居,遠在乾侯,故以存君書,明臣子當憂納之”。然則閔公失國,遠在晉地,是以書之,仍非常例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庚午,衛(wèi)侯衎卒。

閽弒吳子馀祭。閽者何?門入也,守門人號。

[疏]“閽者何”。

○解云:欲言其臣,閽非臣稱;欲言非臣,而得弒吳子,故執(zhí)不知問。

刑人也。以刑為閽。古者肉刑:墨、劓、擯、宮,與大辟而五?鬃釉:“三皇設言民不違,五帝畫象世順機,三王肉刑揆漸加,應世黠巧奸偽多!薄鹭,魚器反。臏,毗忍反。辟,婢亦反。畫象,音獲。應世,應對之應。黠,閑八反。

[疏]注“以刑”至“而五”。

○解云:何氏所以必言古者肉刑者,正以漢文帝感女子之訴,恕倉公之罪,除肉刑之制,故指肉刑為古者矣。知五刑為此等者,正以《元命包》云“墨、劓辟之屬各千,臏辟之屬五百,宮辟之屬三百,大辟之屬二百,列為五刑,罪次三千”是也。案《周禮·司刑》職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刖罪五百,宮罪五百,大辟五百”,凡二千五百,與此違者,鄭《駁異義》云“皋陶改臏為剕”!秴涡獭酚袆|,周改剕為刖。然則《司刑》職,周刑也?鬃訛椤洞呵铩,采摘古制,是以《元命包》之文,與《司刑》名異,條目不同。云孔子曰“三皇設言民不違,五帝畫象世順機,三王肉刑揆漸加,應世黠巧奸偽多”者,《孝經(jīng)說》文。言三皇之時,天下醇粹,其若設言,民無違者,是以不勞制刑,故曰三皇設言民無違也。其五帝之時,黎庶已薄,故設象刑以示其恥,當世之人,順而從之,疾之而機矣,故曰五帝畫象世順機也,畫猶設也。其象刑者,即《唐傳》云“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注云“純,緣也”,時人尚德義,犯刑者但易之衣服,自為大恥;中刑雜屨,屨,履也。下刑墨幪,幪,巾也,使不得冠飾。周禮罷民亦然!吧闲桃兹,中刑易二,下刑易一,輕重之差,以居州里而民恥之”是也。三王之時,劣薄已甚,故作肉刑以威恐之。言三王必為重刑者,正揆度其世,以漸欲加而重之,故曰揆漸加也。當時之人,應其時世而為黠巧作奸偽者彌多于本,用此之故,須為重刑也。云云之說,備在《孝經(jīng)疏》。

刑人則曷為謂之閽?據(jù)非刑人名。刑人非其人也。以刑人為閽,非其人,故變盜言閽。

[疏]注“以刑”至“言閽”。

○解云:《曲禮》上篇云“刑人不在君側(cè)。”鄭注云“為怨恨為害!薄都澜y(tǒng)》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門!比粍t刑人不合為閽,故曰以刑人為閽,非其人也。刑人弒君正合書盜,故哀四年“盜弒蔡侯申”之下,傳云“弒君賤者窮諸人,此其稱盜以弒何?賤乎賤者也。賤乎賤者孰謂?謂罪人也”,是其刑人弒君正合稱盜之文,是以此注云“故變盜言閽”。

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則輕死之道也。刑人不自賴,而用作閽,由之出入,卒為所殺,故以為戒。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遠地,欲去聽所之,故不系國,不系國,故不言其君!鸩唤,附近之近,下同。

[疏]注“刑人”至“其君”。

○解云:猶言不自重,似若世人名輕賤之物云非可賴也。又云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遠地,欲去聽所之者,出《禮記·王制》文。注“故不”至“其君”者。言故不系國者,謂不言吳閽也。既不系國,則絕君臣之義,故不言弒其君矣。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wèi)世叔齊、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小邾婁人城杞。書者,杞時微,善能成王者后。

[疏]“衛(wèi)世叔齊”。

○解云:《左氏》經(jīng)作“大叔儀”。

晉侯使士鞅來聘!瘅,於丈反。

杞子來盟。貶稱子者,微弱不能自城,危社稷宗廟,當坐。善諸侯城之,復貶者,諸侯自閔而城之,非杞能以善道致諸侯。

[疏]注“貶稱”至“當坐”。

○解云:杞是王者之后,實為公,但《春秋》之義,假魯為王,新周故宋,黜杞為伯,是以莊二十七年冬,“杞伯來朝”,注云“杞夏后不稱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當新王”。然則杞之常爵,正合稱伯,而稱子者,微弱不能自城,危社稷宗廟,當坐故也。云云之說,在僖二十三年。

吳子使札來聘。吳無君,無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據(jù)向之會稱國。○札,側(cè)八反。

[疏]注“據(jù)向之會稱國”。

○解云:即上一四年,“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以下,“會吳于向”是也。

賢季子也。何賢乎季子?據(jù)聘不足賢,而使賢有君有大夫,荊人來聘是也。

[疏]注“荊人來聘是也”。釋曰:即莊二十三年夏,“荊人來聘”是也。然則彼亦來聘而但稱人,則知來聘之功,不足褒美,今得加文,故怪之。

讓國也。其讓國奈何?謁也、馀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與,并也,并季子四人。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為君,謁曰:“今若是迮而與季子國,迮,起也,倉卒意!疱,子各反,起也。卒,七忽反。季子猶不受也,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迭為君,迭,猶更也!鸬,大結(jié)反,更也。更也,音庚。而致國乎季子!苯栽:“諾!惫手T為君者,皆輕死為勇,飲食必祝,祝,因祭祝也!論語》曰:“雖疏食、菜羹、瓜,祭是也!鹱,之又反,又之六反,注同。疏食,音嗣。

[疏]“故諸”至“為勇”。

○解云:言其或輕其死,或為勇事,即馀祭不遠刑人,謁為巢門所殺是也。

○注“論語”至“是也”。○釋曰:“《論語·鄉(xiāng)黨》文。言雖疏食、菜羹及瓜質(zhì)薄之物,亦必祭其所先,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引之者,證飲食有祭之義。吳子因此祭而得自祝也。

曰:“天茍有吳國,猶曰天誠欲有吳國,當與賢弟。

[疏]注“猶曰”至“賢弟”!疳屧:言天誠有吳而不滅之,我當將國以與賢弟也。

尚速有悔於予身。”尚,猶努力。速,疾也;,咎。予,我也。欲急致國于季子意。

[疏]“尚速”至“予身”。

○解云:案成十七年《左氏傳》云晉士燮祈死下,何氏作《膏肓》難之曰:休“以為人生有三命,有壽命以保度,有隨命以督行,有遭命以摘暴,未聞死可祈也”。昔周公之隆,天不出妖,地不出孽,陰陽和調(diào),災害不生。武王有疾,周公植璧秉珪,原以身代,武王疾愈,周公不夭。由此言之,死不可請,偶自天祿欲盡矣,非果死。今《左氏》以為果死,因著其事以為信然,於義《左氏》為短。然則今此謁等亦自祈死,而得難《左氏》者,《公羊》此事,直見謁等愛其友弟,致國無由,精誠之至而原早卒,遂忘死不可祈之義矣。猶如周公代死,子路請禱之類,豈言謁等祈得死乎?而謁及馀祭之死,或入巢之門,或閽人所殺,抑亦事非天眷也,豈如《左氏》以果死為信然,故得難之。然則季子仁者,知兄如此,何不早去?而令三君遇咎自悔者,蓋謁等但為密謀,季子不知,是以未去耳。

故謁也死,馀祭也立。故迭為君。

[疏]“故謁也死”。

○解云:在上二十五年。馀祭也立,在上二十六年。馀祭也死,在今年夏。夷昧也立。在明年。夷昧也死,在昭十五年春。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者,在昭十五年。凡為季子之故也者,三君皆然,故言凡。凡者,非一之辭。

馀祭也死,夷昧也立。夷昧也死,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長庶也,即之。緣兄弟相應而即位,所以不書僚篡者,緣季子之心,惡以已之是,揚兄之非,故為之諱,所以起至而君之!鸺咀邮,所吏反,下同。僚者,力雕反。長庶,丁丈反,下注同。

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不為讓國者,僚已得國,無讓也。闔廬曰:“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為季子故也。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與?則我宜立者也。僚惡得為君乎?”於是使專諸剌僚。闔廬,謁之長子光。專諸,膳宰。僚耆炙魚,因進魚而剌之!痍H,戶臘反。廬,力居反。命與,音馀,下“命與”同。僚焉,於虔反,本又作“惡”,音烏。剌僚,七賜反,又七亦反,注同。耆,市志反。

[疏]注“闔廬”至“子光”。

○解云:正以上云“則我宜立”故也。云“專諸,膳宰。僚耆炙魚,因進魚而剌之”者,《吳語》文。自“闔廬”以下,至“去之延陵”,皆在昭二十七年。

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曰:“爾弒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毙值芟鄽⒄,謂闔廬為季子殺僚。○爾殺吾君,申志反,注“殺僚”同。篡,初患反。去之延陵,延陵,吳下邑。禮,公子無去國之義,故不越竟。終身不入?yún)菄。不入(yún)浅?既不忍討闔廬,義不可留事。

[疏]注“不入?yún)浅薄?/p>

○解云:正以延陵者,竟內(nèi)之邑,而言不入?yún)菄?故以朝廷解之。

故君子以其不受為義,以其不殺為仁。故大其能去,以其不以貧賤茍止,故推二事與之。

[疏]注“故大其能去”。

○解云:言由其能去之,故君子與之。

賢季子,則吳何以有君有大夫?據(jù)其本不賢其君。以季子為臣,則宜有君者也。方以季子,賢許使有臣有大夫?故宜有君。札者何?吳季子之名也!洞呵铩焚t者不名,此何以名?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也。故降字而名。

[疏]“札者何”。

○解云:欲言其名,違賢者例;欲言其字,仍不足其氏,故執(zhí)不知問。○“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也”者。

○解云:壹而足者,即莊二十五年“春,陳侯使汝叔來聘”是也。

季子者,所賢也,曷為不足乎季子?許人臣者必使臣,許人子者必使子也。緣臣子尊榮,莫不欲與君父共之。字季子,則遠其君,夷狄常例,離君父辭,故不足以隆父子之親,厚君臣之義。季子讓在殺僚后,豫於此賢之者,移諱于闔廬,不可以見讓,故復因聘起其事!疬h,于萬反。見,賢遍反。

[疏]注“季子”至“見讓”。解云:殺僚在昭二十七年夏。言移諱于闔廬者,移卻季子讓國之文,諱去闔廬之殺,是以不得見其讓矣。故彼注云“不書闔廬弒其君者,為季子諱,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殺,讓國闔廬,欲其享之,故為沒其罪也”是也。

秋,九月,葬衛(wèi)獻公。

齊高止出奔北燕!鹧,音煙。

冬,仲孫羯如晉。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頗來聘。月者,公數(shù)如晉,希見答。今見聘,故喜錄之!鹚e,于委反。頗,音皮,又音彼,一音普何反;一本作“跛”者,音同;二傳作“薳罷”。數(shù),所角反。

[疏]注“月者”至“錄之”。

○解云:文當言如晉是,若有作“如楚”字者,誤也。言數(shù)如晉者,即上三年春,“公如晉”;四年“冬,公如晉”;八年春,“公如晉”;十二年冬,“公如晉”;二十一年春,“公如晉”之屬是也。在位之間,五朝于晉,故言數(shù)也。言希見答者,上十二年“夏,晉侯使士彭來聘”;二十九年夏,“晉侯使士鞅來聘”是也。魯侯五朝,而晉人再答,故謂之希。二十八年公○如楚,楚亦一報,故喜錄之也。案上元年“晉侯使荀罃來聘”,而解之言希者,以其公如晉之前,非答公之事故也。

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不日者,深為中國隱痛有子弒父之禍,故不忍言其日!鸢,音班。深為,于偽反,下“為伯”、“不為”、“為中國”同。

[疏]注“不日”至“其日”。

○解云:欲道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以其是夷狄,忍言其日也。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伯姬守禮,含悲極思之所生。外災例時,此日者,為伯姬卒日!鹚,息吏反。

[疏]“外災”至“卒日”。

○解云:外災例時,即莊十一年“秋,宋大水”,莊二十年“夏,齊大災”,上九年“春,宋火”之屬是也。而昭九年“夏,四月,陳火”,書月者,正以楚人強暴行詐枉滅,君子閔之,故特月矣。故彼注云“月者,閔之”是也。而昭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衛(wèi)、陳、鄭災”,而書日者,正以四國同日而俱災。四國者,天下象,若曰無天下云爾,故日之。然則此不合日而日,自為伯姬卒故日。若然,即魯女之卒,例合書日,而莊四年“三月,紀伯姬卒”不日者,彼夏“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何氏云“卒不日,葬日者,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是也。以此言之,則知莊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亦是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也。

天王殺其弟年夫。王者得專殺。書者,惡失親親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惡不思慕而殺弟,不與子行也。不從直稱君者,舉重也。莒殺意恢,以失子行錄。設但殺弟,不能書是也。不為諱者,年夫有罪!鹉攴,音佞,又如字,二傳作“佞夫”。惡失,烏路反,下皆同。去,起呂反。子行,下孟反,下“子行其行”同。

[疏]注“王者”至“親也”。

○解云:諸侯之義,不得專殺大夫。若大夫有罪而殺之者,皆惡于專殺,是以書見。今此天王也,自得專殺,若殺大夫,宜不書之,書者,以其未王而殺母弟,失親親,故惡而書也!稹拔慈敝痢白有小薄

○解云:文九年“毛伯來求金”之下,傳云“何以不稱使?當喪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謂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稱王也。未稱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注云“俱繼體,其禮不得異”;“以天子三年然后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nèi)三年稱子也”。然則靈王之崩,在二十八年十有二月,則於此時未三年也。未合稱王,而稱王者,責其在父服之內(nèi),方當思慕而已,而殺其母弟,非人子之義,是以直稱天王,不與其子行也。而昭二十二年夏四月,“天王崩”;至二十三年秋七月,“天王居于狄泉”,亦未三年而稱天王者,彼傳云“此未三年,其稱天王何?著有天子也”,何氏云“時庶孽并篡,天王失位徙居,微弱甚,故急著正其號,明天下當救其難而事之”是也。

○注“不從”至“有罪”。

○解云:僖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傳云“曷為直稱晉侯以殺?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注云“甚之者,甚惡殺親親也。《春秋》公子貫於先君,唯世子與母弟以今君錄,親親也。今舍國體直稱君,知以親親責之”。然則殺世子母弟者,皆直稱君甚之。今經(jīng)云“天王殺其弟年夫”者,寧知不是直稱爵之例,而知天王者乃是不與子行者,正以其在父服之內(nèi)而不思思慕,反殺先君之子,以此為重,故知義然。云莒殺意恢,以失子行錄者,即昭十四年“冬,莒殺其公子意恢”,注云“莒無大夫,書殺公子者,未逾年而殺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錄之。稱氏者,明君之子”是也。云設但殺弟,不能書是也者,正以莒殺意恢,以其在喪內(nèi),故書而責之,則知天王殺弟,若不在喪,不書矣若諸侯之義,不得專殺大夫,而言莒殺意恢,在喪內(nèi)乃書者,正以意恢直莒子之弟,不為大夫故也。今此王者自得專殺,若不在喪內(nèi),何勞書乎?故云設但殺弟,不能書是也。云不為諱者,年夫有罪者,《春秋》之義,雖言黜周而王魯,乃實天子,服內(nèi)殺弟,是甚惡。何故不為尊者諱?因年夫有罪,則王者之惡稍輕,是以《春秋》不復諱矣。

王子瑕奔晉。稱王子者,惡天子重失親親!鹬,直用反,又直勇反。

[疏]注“稱王”至“親親”。

○解云:正以文元年“天王使叔服來會葬”,注云“叔服,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親疏錄也”。今此王子瑕言王子者,正惡天王重失親親故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宋災,伯姬卒焉。說在下也!鸸,音恭。其稱謚何?據(jù)葬紀伯姬不言謚。

[疏]注“據(jù)葬”至“言謚”。

○解云:即莊四年“齊侯葬紀伯姬”是也。然則宋伯姬得稱謚者,以其賢故也。即紀伯姬不言謚者,不賢明矣。若然案隱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何氏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媵賤書者,后為嫡,終有賢行。紀侯為齊所滅”,“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錄之”。然則紀叔姬亦有賢行,而莊三十年“葬紀叔姬”之經(jīng)不云謚者,蓋以劣於宋伯姬,故不得與之同文。何者?能處隱約全竟婦道,豈同守節(jié)盡誠逮火而死乎?

賢也。何賢爾?宋災,伯姬存焉。有司復曰:“火至矣!請出!辈г:“不可。吾聞之也,婦人夜出,謂有事宗廟。不見傅母不下堂。禮,后夫人必有傅母,所以輔正其行,衛(wèi)其身也。選老大夫為傅,選老大夫妻為母!鸶的,如字,又武候反,本又作“姆”,同。

[疏]注“選老”至“為母”。

○解云:《春秋說》文。作時王之禮!按趸鸲馈闭,為火所逮環(huán)而死也。

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故賢而錄其謚。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鄭人殺良霄。

冬,十月,葬蔡景公。賊未討,何以書葬?君子辭也。君子為中國諱,使若加弒。月者,弒父比髡原恥尤重,故足諱辭!鸺訌s,音試,下同。

[疏]注“君子”至“加弒”。

○解云:凡君弒者,雖賊未討亦書其君葬,故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葬許悼公”,傳云“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于弒也”。

○注“月者”至“諱辭”。

○解云:即上七年冬十二月,“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操”,傳云“諸侯卒其封內(nèi)不地,此何以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其大夫弒之。曷為不言其大夫弒之?為中國諱也”;八年“夏,葬鄭僖公”,傳云“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何氏云“探順上事,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然則案彼髡原為大夫所弒,雖為中國諱而書其葬,猶責不足其文。今此蔡侯為子所弒,比於髡原為恥尤重,是以足其諱辭,備書時月也。

晉人、齊人、宋人、衛(wèi)人、鄭人、曹人、莒人、邾婁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婁人會于澶淵。宋災故。宋災故者何?諸侯會于澶淵,凡為宋災故也。會未有言其所為者,此言所為何?錄伯姬也。重錄伯姬之賢,為諸侯所閔憂!鸱矠,于偽反,下及注“所為”同。

[疏]“宋災故者何”。

○解云:上下諸會不錄所為,唯此特書,故執(zhí)不知問。

諸侯相聚,聚,斂也。相聚斂財物。而更宋之所喪,更,復也。如今俗名解浣衣復之為更衣!鸶,音庚,又古孟反,復也,償也。所喪,息浪反,下注同。浣,戶管反。曰死者不可復生,爾財復矣。復者,如故時。諸侯共償復其所喪!饛蜕,扶又反。償,常亮反。此大事也,曷為使微者?據(jù)詳錄所為故。卿也。卿則其稱人何?貶。曷為貶?據(jù)善事也。卿不得憂諸侯也。時雖各諸侯使之,恩實從卿發(fā),故貶起其事,明大夫之義,得憂內(nèi),不得憂外,所以抑臣道也。宋憂內(nèi),并貶者,非救危亡,禁作福也。

[疏]注“時雖”至“其事”。

○解云:以此言之,若恩從君發(fā)而使大夫行之,雖其非正,罪不至貶也。

○注“明大”至“臣道”。

○解云:在禮,家施不及國,而言得憂內(nèi)者,正謂救危亡之時,助君憂內(nèi),不謂自專行之。以此言之,若助君憂內(nèi),以救危之時,雖恩發(fā)大夫,不合譏。

○注“宋憂”至“福也”。

○解云:言宋雖遭災,未至於滅,而恩發(fā)於大夫,外求鄰國,近乎作福,是以禁之!逗榉丁吩啤拔┍僮鞲,惟辟作威。”今乃大夫行之,故云禁作福也。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宮。公朝楚,好其宮,歸而作之,故名之云爾。作不書者,見者不復見!鸷闷,呼報反。見者,賢遍反,下同。

[疏]注“公朝”至“云爾”。

○解云:正以上言“公如楚”,“公至自楚”,下言“公薨于楚宮”,故云朝楚,好其宮,歸而作之,故名楚宮。

○注“作不”至“復見”。解云:哀公三年夏,“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傳云“此皆毀廟也,其言災何?復立也。曷為不言其復立?《春秋》見者不復見也”,何氏云“謂內(nèi)所改作也,哀自立之,善惡獨在哀,故得省文”。然則言見者不復見,謂《春秋》之義,諸是內(nèi)所改作者,但隨其重處一過見之而已,其馀輕處不復見之。所以然者,正以哀自作之,還於哀上災之,善惡獨在於哀,故得省文矣。今此作楚宮,亦是襄自作之,還復襄自薨之,善惡獨在於襄,故得省文,故引彼傳云“見者不復見”也。以此言之,則知成六年“立武宮”,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宮”,亦是內(nèi)所改作而重見者。正以成公立之,至昭乃有事立之祭之者異,故不得省文。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己亥,仲孫羯卒。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此書者與叔服同義。

[疏]注“此書”至“同義”。解云:文九年春,“天王使叔服來會葬”,傳云“其言來會葬何?會葬禮也”,何氏云“常事書者,文公不肖,諸侯莫肯會之,故書天子之厚,以起諸侯之薄”。然則今此會葬亦是常禮,而書之者亦是襄公不肖,諸侯莫肯會之,故書滕子之厚,以起諸侯之薄,故云與叔服同義矣。

癸酉,葬我君襄公。

十有一月,莒人弒其君密州。莒子納去疾,及展立,莒子廢之。展因國人攻莒子,殺之。去疾奔齊。稱人以弒者,莒無大夫,密州為君,惡民所賤,故稱國以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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