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喪服第十一
父,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釋曰:周公設經(jīng),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并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諸侯為天子、妻為夫、妾為君之等,皆兼舉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與君直單舉所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為天子,故舉諸侯也。若直言夫,則妾於君體敵,亦有夫義。妾為君,若直言君,與前臣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舉著服之人。子為父、臣為君,二者無嫌疑,故單舉所為之人而已。云“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問比例,以父母恩愛等,母則在齊衰,父則入於斬,比并不例,故問何以斬,不齊衰。答云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也。
諸侯為天子,
[疏]“諸侯為天子”!疳屧: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雖言天子,兼有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
[疏]“傳曰天子至尊也”!疳屧:不發(fā)問而直答之者,義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疳屧:臣為之服。此君內(nèi)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鄭注《曲禮》云:“臣無君猶無天。”則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為至尊,但義故,還著義服也。
傳曰:君至尊也。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釋曰:卿大夫承天子諸侯,則天子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禮·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魯國季孫氏有費邑,叔孫氏有郈邑,孟孫氏有郕邑,晉國三家亦皆有韓、趙、魏之邑,是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則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與孤,諸侯大國亦有孤,鄭不言者,《詩》云“三事大夫”,謂三公,則大夫中含之也。但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仆隸等為其長,吊服加麻,不服斬也。
父為長子,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長。
[疏]“父為長子”!疳屧: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注“不言”至“以長”!疳屧: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jù)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鄭注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眲t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jù)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云“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nèi)則》云“冢子則大牢”,注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適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jù)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此言為父后者,然后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缎∮洝吩:“不繼祖與禰!贝说宰娌谎远[,容祖、禰共廟。
[疏]“傳曰何”至“祖也”!疳屧:云“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fā)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尊極,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云“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后,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鹱ⅰ按搜浴敝痢肮矎R”!疳屧:云“此言為父后者,然后為長子三年”者,經(jīng)云“繼祖”,即是為祖后乃得為長子三年。鄭云為父后者然后為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適孫猶同庶孫之例,要適子死后乃立適孫,乃得為長子三年。是為父后者然后為長子三年也。云“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jīng)正體於上。又云“又以其將代巳為宗廟主也”者,釋經(jīng)傳重也。云“庶子者,為父后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為父后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后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此鄭據(jù)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注云:“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眲t此容祖、禰共廟,據(jù)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云祖禰并言者,是適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注《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后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后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后是也。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后者,則姑為之小功。”鄭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為人后者,
[疏]“為人后者”。○釋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案《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贝笞诩聪挛臑樽谧育R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則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為之后?同宗則可為之后。何如而可以為人后?支子可也。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為所為后之親,如親子。
[疏]“傳曰”至“若子”!疳屧: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fā)問,比例之傳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云:此文當云為人后者,“為所后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后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為之后”,問辭!巴趧t可為之后”,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后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后,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后,一宗之內(nèi),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為人后”,問辭。云“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nèi)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后人,適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后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后人,無后亦當有立后之義也。云“為所后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妻謂死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據(jù)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后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nèi)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若然,上經(jīng)直言為人后,不言為父,此經(jīng)直言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nèi),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
妻為夫。
傳曰:夫至尊也。
[疏]“妻為夫傳曰夫至尊也”。○釋曰:自此已下論婦人服也。婦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禮》云:“天子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若然,此經(jīng)云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為君。
傳曰:君至尊也。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
[疏]“妾為君傳曰君至尊也”。○釋曰:妾賤於妻,故次妻后。案《內(nèi)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编嵶⒃:“妾之言接,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笔敲x。但其并后匹適,則國亡家絕之本,故深抑之,別名為妾也。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鹱ⅰ版^”至“亦然”。○釋曰:云“不得體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體之得名為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為君,是以服斬也。云“雖士亦然”者,案《孝經(jīng)》士言爭友,則屬隸不得為臣,則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與臣為異,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為君,故云雖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謂已許嫁。
[疏]“女子”至“為父”!鹱ⅰ芭印敝痢霸S嫁”!疳屧:自此盡“為父三年”,論女子子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與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今於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子,以別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jīng)直云女子子為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秲(nèi)則》“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雖許嫁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總,箭笄,髽,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總,束發(fā)。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箭笄,筱竹也。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發(fā)。斬衰括發(fā)以麻,則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缎∮洝吩:“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狈卜,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
[疏]“布總”至“三年”!鹱ⅰ按似蕖敝痢盁o衽”!疳屧: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則總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绖至練有除者,此經(jīng)三者既與男子有殊,并終三年乃始除之矣。案《喪服小記》云婦人帶“惡笄以終喪”,彼謂婦人期服者,帶與笄終喪。此斬衰,帶亦練而除笄,亦終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鄭據(jù)經(jīng)上下婦人服斬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經(jīng),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為文也。若然,經(jīng)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后,故設文與常不例也。以上陳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異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總笄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為文以易之也。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者,鄭解此經(jīng)云布總者,只為出紒后垂為飾者,而言以其布總六升,與男子冠六升相對,故知據(jù)出見者而言,是以鄭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也。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書·禹貢》云“筱簜既敷”,孔云:“筱,竹箭!笔羌銥橐灰病S衷啤绑,露紒也,猶男子之括發(fā)”者,髽有二種,案《士喪禮》曰“婦人髽于室”,注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將齊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齊衰以上至笄猶髽,髽之異於括發(fā)者,既去纚而以發(fā)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逼溆寐椴,亦如著幓頭,然是婦人髽之制也。二種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喪禮》所云者是也,將斬衰者用麻,將齊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后露紒之髽,即此經(jīng)注是也。云“斬衰括發(fā)以麻,則髽亦用麻”者,案《喪服小記》云斬衰“括發(fā)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發(fā)與免用布,有文;婦人髽用麻布,無文。鄭以男子髻發(fā),婦人髽,同在小斂之節(jié),明用物與制度亦應不殊。但男子陽,以外物為名,名為括發(fā)。婦人陰,以內(nèi)物為稱,稱為髽,為異耳。鄭引漢法幓頭況者,古之括發(fā),其髽之狀亦如此,故鄭注《士喪禮》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幓頭也!币秵史∮洝氛,彼男子冠,婦人笄,相對有二時: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婦人許嫁而笄,吉時相對也;一者成服后,男子喪服,婦人箭笄,喪中相對也。今此《小記》所云,參上下文,是據(jù)喪中冠笄相對而言。引之者,證經(jīng)箭笄是與男冠相對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婦人髽”者,亦《小記》之文。此免既齊衰以下,用布為免,則髽是齊衰以下,亦同用布為髽,相對而言也。但男子陽多變,斬衰名括發(fā),齊衰以下名免耳;婦人陰少變,故齊、斬婦人同名髽。案《士喪禮》鄭注云:“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亦引《小記》括發(fā)及漢幓頭為說。則及發(fā)及免與髽,三者雖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幓頭不別。若然,成服以后,斬衰至緦麻皆冠如著幓頭,婦人皆露紒而髽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綴於衣,衣統(tǒng)名為衰,故衰裳并見。案《周禮·內(nèi)司服》王后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別見裳。則此《喪服》亦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別稱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為十二,闊頭鄉(xiāng)下,狹頭鄉(xiāng)上,縫齊倍要也。云“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云“衣帶下尺”,注云:“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苯翊松鸭瓤p著衣,不見里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云“又無衽”者,又案下記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際也!北藫(jù)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別制。裳又前三幅,后四幅,開兩邊,露里衣,是以須衽。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后,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續(xù)衽鉤邊”,注云:“續(xù)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后也。鉤邊,如今曲裾也!北思钜,須有曲裾之衽。此婦人兇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并有衽,故鄭總云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偭,首飾象冠數(shù)。長六寸,謂出紒后所垂為飾也。
[疏]“傳曰總”至“二寸”!疳屧:云“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云:女子子適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云“蓋榛以為笄”,是也。吉時,大夫士與妻用象,天子諸侯之后、夫人用玉為笄。今於喪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數(shù),亦不過此二等。以其斬衰尺,吉笄尺二寸!短垂纺蠈m縚之妻為姑,榛以為笄,亦云一尺。則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鄭注《小記》云:“笄所以卷發(fā)!奔仍谕戆l(fā),故五服略為一節(jié),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后,折吉笄之首歸於夫家。以榛笄之外,無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總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喪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記》無折笄之法當記文,故《小記》折吉笄之首是也!鹱ⅰ翱偭敝痢帮椧病薄!疳屧:云“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shù)”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總用布,當男子冠用布之處,故同六升,以同首飾故也。十五升首飾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長六寸,謂出紒后所垂為飾”也,鄭知者,若據(jù)其束本,入所不見,何寸數(shù)之有乎?故鄭以六寸據(jù)垂之者,此斬衰六寸。南宮縚妻為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同八寸,緦麻、小功同一尺,吉裛當尺二寸,與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謂遭喪后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疏]“子嫁”至“三年”!疳屧: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別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既服齊衰,后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后被出向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鹱ⅰ爸^遭喪”至“適人”!疳屧:鄭知遭喪后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jīng)。明是遭喪后,被七出者。云“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云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后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后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喪受也。云“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后,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今既虞后,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后乃被出,不復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則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適人”,案《齊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眰髟: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后者。”傳雖不解喪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適人。庶人謂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禮,以禮窮則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諸侯,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為夫斬,仍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內(nèi)宗及與諸侯為兄弟者為君皆斬。明知女雖出嫁,反,為君不降。若然,下傳云:“婦人不二斬,猶曰不二天。”今若為夫斬,又為父斬,則是二天,與傳違者,彼不二天者,以婦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斬,不可以輕服服之,不得以彼決此。若然,外宗、內(nèi)宗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豈不為夫服斬乎?明為君斬,為夫亦斬矣。
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疏]“公士”至“繩屨”。○注“士卿”至“其正”!疳屧: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當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見公無正職,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職事之重,故變言士,見斯義也。云“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者,鄭解公卿大夫、天子諸侯并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貴臣眾臣。若然,天子諸侯下公卿大夫,《周禮·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諸侯下公卿,《典命》大國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諸侯無公,故以孤為公卿!堆喽Y》云:“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鄭注云:“諸公者,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有三監(jiān)!笔且云涔聻楣,言厭於天子諸侯,故除其眾臣布帶、繩屨二事,其馀服杖、冠、绖則如常也。其布帶則與齊衰同,其繩屨則與大功等也。云“貴臣得伸,不奪其正”者,下傳云“室老士貴臣”,故云貴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絞帶、菅屨,故云不奪其正也。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馀皆眾臣也。君,謂有地者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繩屨者,繩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矣,服無所降也。繩菲,今時不借也。
[疏]“傳曰公”至“菲也”!疳屧:云“室老、士,貴臣,其馀皆眾臣也”者,傳以經(jīng)直云眾臣,不分別上下貴賤,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貴臣,其馀皆眾臣也。云“有地者。眾臣,杖不以即位”,欲見公卿大夫,或有地或無地,眾臣為之皆有杖。但無地公卿大夫其君卑,眾臣為之皆得以杖,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眾臣雖杖,不得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鹱ⅰ笆依稀敝痢敖枰病薄!疳屧: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傳》云“臧氏老”,《論語》云“趙魏老”,是家臣稱老。云家相者,案《曲禮》云大夫不名,家相長妾。以大夫稱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雜記》云:“大夫居廬,士居堊室!编嵶⒃:“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迸c此同,皆謂邑宰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魯三卿,公山弗擾為季氏費宰,子羔為孟氏之郕宰之類,皆為邑宰也。陽貨、冉有、子路之等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無地,卿大夫則無邑宰,直有家宰。則孔子為魯大夫,而原思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諸侯之臣,而有貴臣、眾臣之事。案《周禮·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鄭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見賜乃有,何由諸侯之臣正有此地,則天子下有無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復有家相,無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閽寺之屬”者,《周禮》天子宮有閽人,寺人。閽人掌守中門之禁,晨夜開閉,墨者使守門者也。寺人掌外內(nèi)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宮門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與眾臣不同,無所降其服,又得與貴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喪服小記》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從而服,不從而稅!北艘嗍墙〕,與大臣異也。云“君,嗣君也”者,釋傳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內(nèi)諸侯不世爵而世祿,彼則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祿降未得爵,亦得為嗣君,況其中兼畿外諸侯下卿大夫也。且《詩》云:“維周之士,不顯亦世!薄蹲笫蟼鳌吩:“官有世功,則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孫得襲爵,故雖畿內(nèi)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繩菲今時不借也者,周時人謂之屨,子夏時人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者,此兇荼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異時而別名也。
- 上一篇:卷三十 喪服第十一
- 下一篇:卷二十八 喪服第十一
- 第一卦 乾 乾為天 乾上乾下
- 學而第一
- 論語序說
- 日知錄 卷三十二
- 國風·周南
- 開宗明義章第一
- 了凡四訓 第四篇 謙德之效
- 卷一 梁惠王章句上
- 虞書·堯典
- 為政第二
- 第二卦 坤 坤為地 坤上坤下
- 一、釋詁
- 孟子序說
- 第一章
- 日知錄 卷一
- 易經(jīng)·系辭上傳·第一章
- 隱公(元年~十一年)
- 曲禮上
- 中論 卷之上
- 日知錄 卷三十一
- 日知錄 卷二十六
- 了凡四訓 第三篇 積善之方
- 日知錄 序
- 天子章第二
- 八佾第三
- 日知錄 卷二十四
- 里仁第四
- 日知錄 卷二十七
- 了凡四訓 第一篇 立命之學
- 堯曰第二十
- 第三卦 屯 水雷屯 坎上震下
- 雍也第六
- 公冶長第五
- 卷二 梁惠王章句下
- 國風·召南
- 了凡四訓 第二篇 改過之法
- 二、釋言
- 泰伯第八
- 上經(jīng)乾傳卷一【上】
- 述而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