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莊公起元年,盡十八年

[疏]《魯世家》莊公名同,桓公之子,以莊王四年即位!吨u法》“勝敵克壯曰莊。”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繼弒”至“正也”!疳屧:桓繼弒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繼弒君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據君不絕。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孫于齊;腹蛉宋慕。哀姜有殺子之罪輕,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去“姜”以貶之。文姜有殺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貶之。此輕重之差!饘O音遜,本亦作遜。去,起呂反,下去姜同。孫之為言猶孫也,孫,孫遁而去!鸲,徒困反。諱奔也。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夫人初與桓俱如齊,今又書者,於練時感夫人不與祭,故始以人道錄之。○與祭音豫。

[疏]傳“始人之也”!疳屧:既以人道錄之,又不言氏姓貶之者,公以練祭,感母不與,故以人道錄之,但以妻殺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貶,故又以人道絕之,所以進退見法也。計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練時,而云練祭感母不與者,至四月則當練,今方至練,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云:“月者,起練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為練也。不言氏姓,貶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則受君父之命,婦受夫之命。不若于道者,天絕之也。若,順。不若于言者,人絕之也。臣子大受命。言義得貶夫人。

[疏]傳“人之”至“受命”。○釋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當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絕之也!,謂文姜殺夫,是不順於道,故天當絕之!安蝗綮堆哉,人絕之也”,謂臣子不順君父之命,則君父當絕之!俺甲哟笫苊,謂君父既絕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貶也。其注云“臣子則受君父之命”者,解經中“以言受命”也。云“婦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說非也,但舊為此解,不得不述;虍敗叭酥短煲,以道受命”,謂順天道以事夫也!办度艘,以言受命”,謂臣受君命也。不順於道者天絕之,天道妻當事夫,今夫人反弒公,是不順天也,故天絕之。不順於言者,人絕之,謂婦當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順人也,故人絕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謂群下,子謂莊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貶退夫人也。

夏,單伯逆王姬。單,姓也。伯,字。○單音善。單,姓;伯,字;《左氏》以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單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諸侯歲貢士于天子,天子親命之,使還其國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國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諸侯”至“通也”。○釋曰:知諸侯貢士于天子者,傳稱“國、高在”,又何休云“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是有貢士之法。今單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書名者,就國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據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言“如”。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也。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何也?曰,躬君弒於齊,使之主婚姻,與齊為禮,其義固不可受也。禮:尊卑不敵,天子嫁女于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之。魯桓親見殺于齊,若天子命使為主,則非禮大矣!洞呵铩窞樽鹫咧M,故不可受之于京師。○弒又作殺。為尊,于偽反,下“為之筑”同。

[疏]注“禮尊”至“京師”。○釋曰:天子嫁女于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與諸侯尊卑不敵,若行君臣之禮,則廢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則廢君臣之禮,故使諸侯主之。

秋,筑王姬之館于外。筑,禮也。于外,非禮也。外,城外也。

[疏]“于外,非禮也”!疳屧:《左氏》以為筑于外,禮也。此云“非禮”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今筑之于外,則是營衛(wèi)不固,是輕王女,故云“非禮”。謂非正禮耳,於變禮則通也。

筑之為禮,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公門,朝之外門。主王姬者,當設幾筵于宗廟以俟迎者,故在公門之內筑王姬之館!鸪,直遙反,下“於朝”同。迎,魚敬反,下同。於廟則已尊,於寢則已卑,為之筑,節(jié)矣。筑之外,變之正也。筑之外,變之為正,何也?仇讎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親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時有桓之喪!鹚,七回反。弁,皮彥反。

[疏]注“親迎”至“之喪”!疳屧:禮:稱冕而親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連言之!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故傳亦通言之。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

[疏]“不使”至“禮也”!疳屧: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傳云:“親迎,恒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比粍t不言齊侯之來逆,乃是常事不錄,而云“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者,《春秋》之例,得常不書。莊公親逆,是禮而書,故知非其逆於齊也。今王姬嫁於齊,而使魯為主,齊侯如魯親逆,當合書經。但齊是魯仇,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故不書之耳。舊解齊侯親逆,不至京師,文王親逆,不至于洽,則天子諸侯親迎,皆不至婦家矣。今恐不然。何者?此時王姬魯主婚,故不至京師。《詩》稱“親迎于渭”者,為“造舟為梁”張本,焉知文王不至大姒之家?舉所疑,遺諸來哲。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薄疳屧:重發(fā)之者,此共“錫命”相連,恐日月之為“錫命”而錄,故傳明之。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榮,氏;叔,字;天子之上大夫也。禮有九錫,一曰輿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鈇鉞,九曰秬鬯,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何休曰,桓弒逆之人,王法所宜誅絕,而反錫命,悖亂天道,故不言天王也。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赗”,則曰“含者,臣子之職也,以至尊行卑事”,故不言天王也。三月,“王使毛伯來會葬”,又曰“剌比失禮”,故亦不言天王也。寧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鄭”,不可最大矣。禮天子既有赗含之制,傳但譏二事共一使耳,言“且”所以示譏,一事無再貶之道也。以天王之尊,會人妾祖母之葬,誠失禮矣。孰若使任叔之子來聘,使家父來求車之不可乎?此三者皆言天王,明非義之所存。舊史有詳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曲說雖巧,致遠則滯矣!疱a,星歷反。賁音奔。鈇,方胡反。鉞音越。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悖,補對反。含,胡暗反。赗,芳鳳反。剌,七賜反。一使,所吏反。任音壬。滯,乃計反,一本作泥。

[疏]注“禮有”至“多少”。釋曰:“九錫”者,出《禮緯》文也。此九錫與《周禮》九命異。何休注《公羊》,既引九錫之文,即云“百里不過九命,七十里不過七命,五十里不過五命”,其意以九錫即是九命也。今知何說非者,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其言與九錫不同,明知異也。今范引九錫之下,直云“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則亦以九錫異也。但此九錫亦是賜命之類,故引之;蛞苑兑嗯c何同,恐非也!栋谆⑼ā吩:“能安民者賜車馬,能富民者賜衣服,能和民者賜樂則,民眾多者賜朱戶,能進善者賜納陛,能退惡者賜虎賁,能誅有罪者賜鈇鉞,能征不顯者賜弓矢,孝道備者賜秬鬯!币嗍怯泄μ刭n,不關九命之事也。舊說解九錫之名,一曰輿馬,大輅、戎輅各一,玄馬二也。二曰衣服,謂玄袞也。三曰樂則,謂軒縣之樂也。四曰朱戶,謂所居之室朱其戶也。五曰納陛,謂從中階而升也。六曰虎賁,謂三百人也。七曰弓矢,彤玈之弓矢也。八曰鈇鉞,謂大柯斧,賜之專殺也。九曰秬鬯,謂賜秬鬯之酒,盛以圭瓚之中,以祭祀也。

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賞人於朝,與士共之,當召而錫也。《周禮·大宗伯職》曰“王命諸侯則儐之”,是來受命!鸪边b反。儐,必刃反。生服之,死行之,禮也。生不服,死追錫之,不正甚矣。

[疏]“不正甚矣”!疳屧:文公逾年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后追賜,三者異時,嫌不得相蒙,故并皆發(fā)傳。此追命失禮最大,故以“甚”言之。

王姬歸于齊。為之中者歸之也。

[疏]“為之中者歸之也”。○釋曰:十一年“王姬歸于齊”,傳曰“過我也”,此云“為之中者歸之”,發(fā)傳不同者,此王姬由魯而嫁,故曰“為之中者”,彼王姬非魯主婚,故直云“過我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紀,國也。郱鄑郚,國也。此國以三言為名!疣Z,步丁反。鄑,子移反。郚音吾。或曰,遷紀于郱鄑郚。十年“宋人遷宿”,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宿不復見矣!饼R師遷紀,四年復書“紀侯大去其國”者,紀侯賢,不與齊師之亡紀,故變文以見義。郱鄑郚之君,無紀侯之賢,故不復見,從常例也。若齊師遷紀于郱鄑郚,當言“于”以明之,又不應復書地,當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盎蛟弧敝f,寧所未詳!饛,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注“不應復書地”。釋曰:此范難“或曰”之說,言宿陽既亡不地,則此亦不應復書地,何書“於郱鄑郚”乎?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馀丘。慶父,名,字仲父。國而曰伐。於馀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邾君在此邑,故不繼于邾,使若國。

[疏]注“邾君”至“若國”。釋曰:觀傳上文“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云云,“所以譏乎公”也,則是解其稱伐之意。而范注解“一曰”之義,則似解不繼于邾者,一曰君在而重之也,亦是解其稱伐之意。言邑而稱伐者,為君在重之,使若國然,故邑亦稱伐,是上下不相違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為之主者,卒之也。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之。服之,故書卒!禮記》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薄馂橹蠊,于偽反。

[疏]“秋,七月”云云!疳屧:何休云,內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實輕於內女。案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書日,此不書日,是輕於內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禚,齊地。○禚,章略反。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饗,甚矣。饗在四年!鹩饩挂艟,后“逾竟”例皆同。

乙酉,宋公馮卒。馮,皮冰反。

[疏]“乙酉,宋公馮卒”。○釋曰:案《世本》馮是宋莊公,穆公之長子,宋督既弒與夷,則馮是當正,故亦書日卒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侯伐衛(wèi)。徐邈曰:“傳例曰:‘往月,危往也。’齊受天子罪人,為之興師,而魯與同,其理危也。”○溺,乃狄反。

[疏]注“傳例”至“往也”。釋曰:定八年傳文。會例時,齊魯黨大是罪人,故書月以見危也。

溺者何也?公子溺也。其不稱公子,何也?據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馀丘”,稱公子。惡其會仇讎而伐同姓,故貶而名之也。惡,烏路反。

夏,四月,葬宋莊公。月葬,故也。

五月,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若實改葬,當言改以明之。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

[疏]“傳曰,改葬也”!疳屧:傳云“改葬”,而范違之者,以經不言“改”,故知非改葬也。傳言“改”者,以見喪逾七年,已行吉禮,今始反服喪服,故謂之“改葬”。又《感精符》云:“恒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而王不懼,使榮叔改葬桓王冢,奢麗大甚!比缱徶,則改葬桓王在恒星不見之后,故范謂此時非改葬也。

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猶“晦,震夷伯之廟”,因明天子諸侯之制,不謂夷伯非魯之大夫也。寧之先君,與蔡司徒論之詳矣。江熙曰:“葬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藐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兇,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釋所以緦也!薄鹁,息詞反。緬,亡善反,遠也。

[疏]注“緦者”至“緦也”。釋曰:五服者,案《喪服》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改葬之禮,各從本服,但緦服者是五服之下,故傳云,改葬之禮,緦者舉下以緬上也。不謂改葬,桓王之時,唯服緦耳。蔡司徒者,謂蔡謀也。江熙以為改葬之禮,其服唯輕,故云“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證唯緦耳。知“天子諸侯易服而葬”者,《檀弓》云:“弁绖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鄭玄云:“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兇,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為環(huán)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變服者,謂未葬以前服麻,葬則易之以葛也。

或曰,卻尸以求諸侯。停尸七年,以求諸侯會葬,非人情也!饏s尸,去略反,又去逆反,杜預云:“尸,未葬之通稱。”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時也。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曰,近不失崩,不志崩,失天下也。京師去魯不遠,赴告之命,可不逾旬而至。史不志崩,則亂可知。

[疏]注“京師”至“可知”。釋曰:王城去魯才馀千里,赴喪者旬日而至,史不記崩,亂可知也。

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后生。徐邈曰:“古人稱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然則傳所謂天,蓋名其沖和之功,而神理所由也。會二氣之和,極發(fā)揮之美者,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歸於冥極而謂之天。凡生類稟靈知於天,資形於二氣,故又曰獨天不生,必三合而形神生理具矣!薄饟],許歸反。冥,亡丁反。稟,使錦反。知於音智。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王者尊,故稱天子。眾人卑,故稱母子!鹉钢右部,絕句,下仿此。尊稱,尺證反,下“卑稱”同。

[疏]傳“獨陰不生”至“稱焉”!疳屧:凡物之生,皆資二氣之和,稟上天之靈知,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云“三合然后生”也。雖資三合,然終推功冥極,故云“天之子”也。托之人事,故又曰父之子,母之子也。天則感生者眾,言天足以兼父,不得云“父子”而曰“天子”,眾人或知母而不知父,故云“母子”,亦不云“父子”也。眾人亦稟天氣而生,不云“天子”者,天子取尊稱,故稱“天子”,眾人取卑稱,故稱“母子”也。傳因論天子崩葬,故明其別稱也。然則陰能成物,陽能生物,天能養(yǎng)物,而總云生者,凡萬物初生,必須三氣合,四時和,然后得生,不是獨陽能生也。但既生之后,始分系三氣耳。注云“不可以剛柔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者,《易·系辭》云“一陰一陽謂之道”,王弼云“一陰一陽者,或謂之陰,或謂之陽,不可定名也。夫為陰則不能為陽,為柔則不能為剛。唯不陰不陽,然后為陰陽之宗;不柔不剛,然后為剛柔之主,故無方無體,非陽非陰,始得謂之道,始得謂之神”是也。柔剛者,即陰陽之別名也。故《系辭》又云:“動靜有常,剛柔斷矣。”注云:“陽動陰靜,剛柔之斷也!笔莿倓t陽,柔則陰也。

其曰王者,民之所歸往也。

秋,紀季以酅入于齊。季,紀侯弟。○以酅,下圭反。酅,紀之邑也。入于齊者,以酅事齊也。入者,內弗受也。雍曰:“紀國微弱,齊將吞并。紀季深睹存亡之機,大懼社稷之傾,故超然遐舉,以酅事齊,庶胤嗣不泯,宗廟永存!洞呵铩焚t之,故褒之字。齊受人之邑而滅人之國,故於義不可受也。”○并,必性反。泯,彌忍反。

[疏]“入者內弗受也”!疳屧:重發(fā)之者,此齊不可受,嫌違例,故重發(fā)之。

冬,公次于郎。次,止也。有畏也,欲救紀而不能也。畏齊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饗,食也。兩君相見之禮,凡會書月,著時,事有危,雖於公發(fā)例,亦無所不關。祝丘,魯地。○饗,本又作享,香丈反。著,張略反,又張慮反。

[疏]“饗食”至“魯地”。○釋曰:“饗,食也”者,烹大牢以飲賓,故云兩君相見之禮。夫人與齊侯非禮饗食,故云“著時,事有危”。此與二年禚之會書月以著危,而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不書月者,何休云:“再出書月重之,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也。”事或然矣。

饗,甚矣。以非禮尤甚,故謹而月之。饗齊侯,所以病齊侯也。

三月,紀伯姬卒。隱二年履緰所逆者。內女卒例日,伯姬失國,略之,故月也。○緰音須。

[疏]注“隱二”至“月也”!疳屧: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是例日也。此不日,明為失國略之也。

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卒之也。禮:諸侯絕傍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尊與已同,則為之服大功九月,變不服之例。然則適大夫者不書卒。○為,于偽反。期,居其反。

[疏]注“禮諸”至“書卒”。○釋曰:莒慶、高固并逆叔姬,經無卒文,是適大夫不書卒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傳例曰:“不期而會曰遇,遇者,志相得也!

紀侯大去其國。大去者,不遺一人之辭也。言民之從者,四年而后畢也。紀侯賢而齊侯滅之,不言滅而曰大去其國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不曰滅而曰大去其國,蓋抑無道之強,以優(yōu)有道之弱。若進止在已,非齊所得滅也。何休曰:“《春秋》楚世子商臣弒其君,其后滅江、六,不言大去。又大去者,於齊滅之不明,但知不使小人加乎君子,而不言滅,縱失襄公之惡,反為大去也。”鄭君釋之曰:“商臣弒其父,大惡也,不得但為小人。江、六之君,又無紀侯得民之賢,不得變滅言大去也。元年冬‘齊師遷紀\’,三年‘紀季以酅入于齊’,今‘紀侯大去其國\’,是足起齊滅之矣。即以變滅言大去,為縱失襄公之惡,是乃經也,非傳也。且《春秋》因事見義,舍此以滅人為罪者自多矣!薄鹂v,子用反。見,賢遍反。舍音舍。

[疏]注“舍此”至“多矣”!疳屧:此是鄭難。何休云“縱失襄公之惡也”,言《春秋》有因事見義者,不得不舍此以滅人為罪也。若僖五年“晉人執(zhí)虞公”,十九年“梁亡”之類是也。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吾女也。失國,故隱而葬之。隱,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閔紀之亡也。

[疏]注“曰葬”至“亡也”!疳屧:知非為危者,紀國已滅而齊葬之,非復紀之臣子能葬,故知閔之,非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傳曰:“日葬,閔紀之亡也!敝艘嗍情h之也。不於卒閔之者,葬者送終大事故也。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于郜。郜,齊地。○狩音獸。郜,古報反,《左氏》作禚。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內無貶公之道。何為卑公也?不復仇而怨不釋,剌釋怨也。怨,紆元反,又紆原反,后同。剌,七賜反。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師而曰如,眾也。言師眾大如國,故可以言如。若言如齊侯,則不可。

[疏]傳“師而曰如,眾也”!疳屧:解經二年“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四年“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不言“如齊師”者,言如齊師者眾大如國,故可言。如若指齊侯,則於文不可言“如齊侯”也。

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不逾竟”!疳屧:復發(fā)傳者,嫌師與國異也。

秋,郳黎來來朝。黎來,名也!疣\,五兮反,國名。黎,郎兮反;黎來,郳君名。朝,直遙反。郳,國也。黎來,微國之君,未爵命者也。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wèi)。納惠公朔。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人諸侯,所以人公也。其人公,何也?逆天王之命也。王不欲立朔也。

[疏]傳“是齊侯、宋公”!疳屧:四國皆從貶,而獨言齊、宋者,齊為兵主,宋是大國,則陳、蔡亦從也。

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wèi)。徐邈曰:“諸侯不奉王命,朔遂得篡,王威屈辱,有危,故月也。救衛(wèi)於義善,故重子突。功不立,故著其危!

[疏]注“有危,故月”。○釋曰:日月之例見危者,唯施於內,今施之於外者,范答薄氏云:“王者安危,天下所系,故亦與內同也!

王人,卑者也。稱名,貴之也。何休以為稱子則非名也。鄭君釋之曰:“王人賤者,錄則名可。今以其銜命救衛(wèi),故貴之。貴之則子突為字可知明矣。此‘名\’當為‘字\’誤爾。徐乾曰:“王人者,卑者之稱也。當直稱王人而已,今以其能奉天子之命,救衛(wèi)而拒諸侯,故加名以貴之。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是卑者之常稱!薄鸨罢咧Q,尺證反,下“常稱”同。

[疏]注“鄭君”至“稱也”!疳屧:鄭答何休云,傳文“稱名,貴之”者,“名”當為“字”,則鄭玄以子突非名。徐乾云“故加名以貴之”,則子突非字。二者不同者,鄭意若以子突為名,則書名者乃士之常稱,傳何以云“貴之”?故知子突是字。徐乾意稱人則王之卑者,不合書名,僖八年“公會……王人于洮”是也,今稱名即是貴之。故二說不同;蛞詾橥皇敲,子是貴,理亦通,但注意似不然。善救衛(wèi)也。

[疏]傳“善救衛(wèi)也”!疳屧:計王者有伐無救,而云善者,朔叛逆王命,天子廢之,立其嗣子而遣師往救,有存諸侯之功,故曰善,不可以大平之法格之。救者善,則伐者不正矣。

夏,六月,衛(wèi)侯朔入于衛(wèi)。其不言伐衛(wèi)納朔,何也?據九年“伐齊納糾”言納。不逆天王之命也。不與諸侯得納王之所絕。入者,內弗受也。何用弗受也?為以王命絕之也。朔之名,惡也。朔入逆,則出順矣。朔出入名,以王命絕之也。

[疏]傳“朔入逆”云云!疳屧:朔出奔之時,傳曰:“朔之名,惡也!贝嗽祈樥,謂比之入國為順。彼辟天子之召,仍是惡也,故稱名耳。一解此當文自相比,朔入為逆,則出當為順矣。

秋,公至自伐衛(wèi)。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據襄九年,時有穆姜之喪,會諸侯伐鄭,不致。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見,賢遍反。

螟。螟,亡丁反。

冬,齊人來歸衛(wèi)寶。以齊首之,分惡於齊也。使之如下齊而來我然,惡戰(zhàn)則殺矣。若衛(wèi)自歸寶於齊,過齊然后與我,齊首其事,則我與王人戰(zhàn),罪差減。○分惡,烏各反,下同。殺,色界反,舊色例反。過,古禾反。差,初賣反。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防。防,魯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夏,四月,辛卯昔,恒星不見。恒星者,經星也。經,常也,謂常列宿!鹞羧缱,或作,同。不見,賢遍反,下不音者同。列宿,夙又反,下皆同。

[疏]注“謂常列宿”。○釋曰: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常列宿”者,謂南方七宿也。

日入至於星出謂之昔。不見者,可以見也。

夜中,星隕如雨。如,而也,星既隕而復雨!痣E,云敏反。復,扶又反其隕也如雨,是夜中與?星既隕而雨,必晦暝,安知夜中乎?○與音馀。暝,亡定反。

[疏]傳“其隕”云云!疳屧:“其隕如雨,是夜中與”,謂星隕而天必晦暝,何知是夜中乎?《春秋》之意,著以傳著,疑以傳疑,皆以實錄,故知夜中。《春秋》著以傳著,疑以傳疑。明實錄也!饌,直專反。中之幾也,而曰夜中,著焉爾。幾,微也。星既隕而雨,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自以實著爾,非億度而知!鸲,徒各反。

[疏]“中之幾也”至“著焉爾”!疳屧:謂雨晦暝幾微也。“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者,是事之著見焉爾,非億度而知也。

何用見其中也?

[疏]“何用見其中也”。○釋曰:謂經以何事知其夜中者,以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揆度漏刻,則正當夜中矣。

失變而錄其時,則夜中矣。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檢錄漏刻,以知夜中。其不曰恒星之隕,何也?

[疏]“其不”至“何也”!疳屧:解經上文云“恒星不見”,下文“其不曰恒星之隕”者,又自解之。我知恒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者是何星,故不得言之也。又解不言雨星,而言隕星意,言我見從上而隕,又下接於地,則可以雨說之也。今唯見其下,不見其上,故曰隕星,又總說隕之與雨二者之別,“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如下,不見如上,謂之隕,豈雨說哉?”言不見在上,故不可以雨說之。徐邈云:“著於上,謂云著上!

我知恒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也。我見其隕而接於地者,則是雨說也。言我見從上來,接於下,然后可言雨星。今唯見在下,故曰隕星!鹞乙,見音如字,注同。雨,于付反,注同。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於下,不見於上,謂之隕,豈雨說哉?解經不得言雨星,而言隕星也。鄭君曰:“眾星列宿,諸侯之象。不見者,是諸侯棄天子禮義法度也!眲⑾蛟:“隕者象諸侯隕墜,失其所也。又中夜而隕者,象不終其性命,中道而落。”○見于下,如字,或賢遍反。不見,賢遍反。隊,直類反。

秋,大水。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云云。○釋曰:復發(fā)傳者,嫌大水無麥、苗,異於常,故重發(fā)之。

無麥、苗。麥、苗同時也。麥與黍稷之苗同時死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穀,齊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疏]傳“會非正也”!疳屧:再發(fā)傳者,防是魯地,穀是齊邑,故重發(fā)之。

八年,春,王正月,師次于郎,以俟陳人、蔡人。時陳、蔡欲伐魯,故出師以待之。次,止也。俟,待也。

甲午,治兵。出曰治兵,習戰(zhàn)也。入曰振旅,習戰(zhàn)也。振,整也。旅,眾也。

[疏]傳“習戰(zhàn)也”。○釋曰:此治兵振旅,皆云“習戰(zhàn)”者,《周禮》仲秋教治兵,仲春教振旅,出入幼賤雖殊,同是教戰(zhàn)之法,故此傳二者皆以“習戰(zhàn)”言之!豆颉芬浴爸伪睘椤办舯,亦云“其禮一也”!吨芏Y》仲秋教治兵,此非秋,亦云治兵者,《周禮》四時講武,故各立別名,此據出師之事,故雖春亦得以治兵為名。

治兵而陳、蔡不至矣。兵事以嚴終,以嚴整終事,故敵人不至。故曰善陳者不戰(zhàn),此之謂也。善為國者不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江熙曰:“鄰國望我,歡若親戚,何師之為?”○陳,直覲反,下文皆同。道,徒報反,下同。善師者不陳,師眾素嚴,不須耀軍列陳。江熙曰:“上兵伐謀,何乃至陳?”善陳者不戰(zhàn),軍陳嚴整,敵望而畏之,莫敢戰(zhàn)。善戰(zhàn)者不死,投兵勝地,故無死者。江熙曰:“辟實攻虛則不死。”善死者不亡。民盡其命,無奔背散亡者也。江熙曰:“見危授命,義存君親,雖沒猶存!薄鸨M,津忍反。背音佩。

[疏]傳“善為”至“不亡”!疳屧:“善為國者不師”,謂有明王時,導之以德,齊之以禮,不起軍師,而四海賓服,則黃帝堯舜時是也。“善師者不陳”,若齊桓公伐楚,不設行陳而服罪也!吧脐愓卟粦(zhàn)”,即此魯能嚴整終事,而陳、蔡不至也!吧茟(zhàn)者不死”,若文王伐崇,因壘而崇自服也!吧扑勒卟煌觥,若柏舉之戰(zhàn),吳雖入楚,父老致死,還復楚國也。此引文為證頗允,傳文一準此解,則與注少僻,但舊有此說,故今亦存之。其注虛,觀文則曉,故不復煩釋。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于齊師。其曰降于齊師何?不使齊師加威於郕也。郕,同姓之國,而與齊伐之,是用師之過也。故使若齊無武功而郕自降!鸾,戶江反,皆同。

秋,師還。還者,事未畢也,遁也。郕巳降而以未畢為文者,蓋辟滅同姓之國,示不卒其事!疬音旋。遁,徒困反。

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兒如字,音五兮反。

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無知之挈,失嫌也。

[疏]傳“無知之挈,失嫌也”!疳屧:重發(fā)之者,月與不月,地與不地之異,故重發(fā)之。

稱人以殺大夫,殺有罪也。挈,苦結反。

公及齊大夫盟于暨。暨,魯地!痿,其器反,《左氏》作蔇。公不及大夫!洞呵铩分x,內大夫可以會諸侯,公不可以盟外大夫,所以明尊卑、定內外也。今齊國無君,要當有任其盟者,故不得不以權通。大夫不名,無君也。禮:君前臣名。齊無君,故大夫不名。盟,納子糾也。不日,其盟渝也。變盟立小白!鹩,羊朱反。當齊無君,制在公矣。當可納而不納,故惡內也。惡,烏路反,下及注“惡內”皆同。

夏,公伐齊,納糾。不言子糾而直云糾者,盟系在於魯,故挈之也。《春秋》於內公子為大夫者,乃記其奔。子糾不為大夫,故不書其奔。鄭忽既受命嗣位,是以書其出。然則重非嫡嗣,宮非大夫,皆事例所略,故許叔、蔡季、小白、重耳,通亦不書出!鸺m,居黝反,《左氏》作子糾。嫡,丁歷反。重,直龍反。

[疏]注“不言”至“書出”!疳屧:下文“取子糾殺之”稱子,此直云糾,故解其意,欲明系在魯,故挈之。又解子糾不書出奔之意,言內公子為大夫者,乃記其奔,若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是也。子糾不書出,是不為大夫也。

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后伐。故乾時之戰(zhàn)不諱敗,惡內也。何休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wèi)\’,故貶而名之,四年‘公及齊人狩于郜\’,故卑之曰人。今親納仇子,反惡其晚,恩義相違,莫此之甚!编嵕屩:“於讎不復,則怨不釋,而魯釋怨,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馀則同,不復譏也。至於伐齊納糾譏,當可納而不納爾。此自正義,不相反也。”寧謂仇者,無時而可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仇子,何足以惡內乎?然則乾時之戰(zhàn)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絕,居然顯矣。二十四年公如齊親迎,亦其類也。惡內之言,傳或失之!饠,烏路反,注同。復,扶又反。迂音于,一音紆,又於武反。迎,魚敬反

[疏]注“內之”至“亦其類也”!疳屧:范既不從傳文,以為大惡。又莊公親逆,未是大罪,而云“亦其類”者,以公忘父之仇,而援舉兵動眾,既不能強,為齊所敗,是大惡也,魯與齊為仇,而公娶其女,雖得親迎之常,甚失結婚之義,故云“亦其類”也。

齊小白入于齊。大夫出奔反,以好曰歸,成十四年“衛(wèi)孫林父自晉歸于衛(wèi)”是也。以惡曰入。齊公孫無知弒襄公,公子糾、公子小白不能存,出亡。子糾奔魯,小白奔莒。齊人殺無知,而迎公子糾於魯。公子小白不讓公子糾,先入,又殺之于魯,故曰“齊小白入于齊”,惡之也。惡,烏路反。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諸公子爭立,國亂,故危之。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zhàn)于乾時,我?guī)煍】。不言及者主?內之卑者。乾時,齊地。

[疏]注“內之卑者”。○釋曰:桓十七年“及齊師戰(zhàn)于郎”,注云,公親帥之,諱,故不言公。此亦云及,知非公者,彼傳云,不言敗,為內諱也。以其諱,故知公也。今經書敗,傳又不釋之,故知是“內之卑者”。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言子糾者,明其貴,宜為君。

[疏]注“明其貴”。○釋曰:《公羊》云:“其稱子糾何?貴也。其貴奈何?宜為君也!笔瞧滟F,故以子某稱之,如子般、子野之類也。

外不言取,

[疏]“外不言取”!疳屧:取是內取,故外不得言取。今云取者,惡內也。一解“外不言取”者,謂楚人殺徵舒、慶封,并不言取。此雖是何休之義,亦得通一家,故并錄之。

言取,病內也。取,易辭也,猶曰取其子糾而殺之云爾。猶言自齊之子糾,今取而殺之,言魯不能救護也!鹨,以豉反。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以千乘之魯而不能存子糾,以公為病矣。難,乃旦反,下注同。乘,繩證反。

冬,浚洙。浚洙者,深洙也。著力不足也。畏齊難!鹂R艟,深也。洙音殊,杜預云:“水名!

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于長勺。長勺,魯地。○勺,時酌反。不日,疑戰(zhàn)也。疑戰(zhàn)者,言不克日而戰(zhàn),以詐相襲。疑戰(zhàn)而曰敗,勝內也。勝內,謂勝在內

二月,公侵宋。

[疏]“二月公侵宋”。○釋曰:舊說以為公與宿盟,宋方病宿,故公侵之。若此則是公之無惡,傳何惡公也?公與宿盟,經無其事,為宿侵宋,傳無其文,是舊說妄也。隱元年“盟於宿”,范以為地,是公不與宿盟也。但不知何為侵耳。

侵時,此其月,何也?乃深其怨於齊,又退侵宋以眾其敵,惡之,故謹而月之。惡,烏路反。

三月,宋人遷宿。遷,亡辭也。為人所遷,則無復國家,故曰亡辭。閔二年“齊人遷陽”亦是也!饛,扶富反,下文及注同。

[疏]傳“遷,亡辭也”!疳屧:《春秋》言遷有二種之例,一表亡辭者,此文是也;二見存亡國者,“邢遷于夷儀”是也。不於元年“遷紀”發(fā)傳者,彼以紀侯賢,經變文以示義,非正,故不發(fā)之!斑w陽”不發(fā),從此省文也。遷文三起例者,此是亡辭之始,邢是復國之初,許獨自不月,故三發(fā)之也。范《略例》云:“凡遷有十,亡遷有三者,齊人遷陽,宋人遷宿,齊師遷紀是也。好遷有七者,邢遷夷儀,衛(wèi)遷帝丘,蔡遷州來,許遷于葉,許遷于夷,許遷白羽,許遷容城是也。馀遷皆月,許四遷不月者,以其小,略之如邑也。遷紀不月者,文承月下,蒙之可知也!逼洳坏,宿不復見也。國亡不復見。經不言滅者,言滅則弒其君,滅其宗廟社稷,就而有之,不遷其民!鹨,賢遍反。遷者,猶未失其國家以往者也。謂自遷者,僖元年“邢遷于夷儀”,成十五年許遷于葉之類是也。彼二傳曰“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此傳云“遷者,猶未失其國家以往”,互文也!鹑~,舒涉反。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次,止也。畏我也。

公敗宋師于乘丘,乘丘,魯地。○乘,繩證反。不日,疑戰(zhàn)也。疑戰(zhàn)而曰敗,勝內也。

秋,九月,荊敗蔡師于莘。莘,蔡地!疠,所巾反。以蔡侯獻武歸。荊者楚也。何為謂之荊?狄之也。何為狄之?圣人立,必后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蔡侯何以名也?據僖十五年秦“獲晉侯”不名!皤I武,本亦依《左氏》作“舞”。絕之也。何為絕之?獲也。中國不言敗,據宣十二年“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zhàn)于邲,晉師敗績”,不言敗晉師。○邲,皮必反。又扶必反,一音弼。敗績如字。此其言敗,何也?中國不言敗,蔡侯其見獲乎?其言敗,何也?釋蔡侯之獲也。以歸,猶愈乎執(zhí)也。為中國諱見執(zhí),故言以歸!馂,于偽反。

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甘荒辍班嵑龀霰夹l(wèi)”,傳曰:“其名,失國也!笔辍靶l(wèi)侯朔出奔齊”,傳曰:“朔之名惡也。”然則出奔書名有二義,譚子國滅不名,蓋無罪也。凡書奔者,責不死社稷。不言出者,國滅無所出也。他皆放此。

[疏]注“有二義”!疳屧:禮言失地名,故鄭忽失國而名也。傳曰:“朔之名惡也!,是衛(wèi)侯為惡而名,故云“有二義”。滅國無文,故注又云譚子無名,蓋無罪也。雖無罪不名,以其不能死社稷,書奔,是譏也。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于鄑。鄑,魯地。○敗,必邁反,下及注同。鄑,子移反。內事不言戰(zhàn),舉其大者。其日,成敗之也。結日列陳,不以詐相襲,得敗師之道,故曰成也!鹆嘘,直覲反。宋萬之獲也。

[疏]傳“宋萬之獲也”!疳屧:傳言獲宋萬而經不書者,此時尚卑,故不書。反國為卿,始弒君,是故書之。雖書,以新升為卿,宋賜族,故經不言氏,傳以為“宋之卑者”是也。

秋,宋大水。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王者之后也。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云云!疳屧:重發(fā)傳者,嫌外災與內異也。

冬,王姬歸于齊。其志,過我也。過,古禾反。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酅,紀邑也。紀季所用入于齊者,紀國既滅,故歸酅。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江熙曰:“四年齊滅紀,不言滅而言大去者,義有所見爾,則國滅也。叔姬來歸不書,非歸寧,且非大歸也。叔姬守節(jié),積有年矣。紀季雖以酅入于齊,不敢懷貳。然襄公豺狼,未可暗信;腹攘,德行方宣於天下,是以叔姬歸于酅,魯喜其女得申其志!薄鹨,賢遍反。豺,仕皆反。行,下孟反。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捷,宋閔公。宋萬,宋之卑者也。

[疏]傳“宋之卑者”!疳屧:傳言“宋之卑者”,解不稱氏之意,與宋督同,別於無知、祝吁也。

卑者以國氏。及其大夫仇牧,以尊及卑也。仇牧,閑也。仇牧捍其君,故見殺也。桓二年傳曰,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今仇牧書名,則知宋君先弒!鸪鹉烈裟俊:,曷旦反。

[疏]傳“仇牧,閑也”!疳屧:復發(fā)傳者,孔父先君死,發(fā)傳以明閑。此則后君死,故又發(fā)傳。荀息雖同后死之例,但仇牧是卑者所殺,荀息為尊卿殺之,故又發(fā)傳也。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宋久不討賊,致令得奔,故謹而月之!鹆,力呈反。

[疏]注“宋久”至“月之”!疳屧:無知八年冬弒君,九年春始被殺,而經不書月。此宋萬八月弒君,十月出奔,而云“久不討賊”,“故謹而月之”者,以祝吁書月,傳云“謹之”,則此書月,亦是謹之可知也。然則無知既經三月,齊人殺得之,故直書時,此宋人不能即討,令得奔,故謹而月之。

十有三年,春,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北杏,齊地。

[疏]“會于北杏”!疳屧:鄭《釋廢疾》數九會,則以柯之明年為始。范今數衣裳,則通言北杏之會。二說不同者,鄭以孔子云“九合諸侯”,北杏之會,經無諸侯之文,故不數之;范以傳文直云“衣裳之會”,不論諸侯多少,北杏傳云“齊侯、宋公”也,故并以北杏數之。范亦以傳云“衣裳之會十有一”,“兵車之會四”,故與鄭不同。

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將以事授之者也。言諸侯將權時推齊侯使行伯事。曰,可矣乎?未乎?邵曰:“疑齊桓雖非受命之伯,諸侯推之,便可以為伯乎?未也?”舉人,眾之辭也。稱人,言非王命,眾授之以事。

[疏]“舉人,眾之辭也!疳屧:經不書某侯某侯,云某人某人者,是眾授之辭也。經以眾授為文,明非王命,是未得王命,未可以為伯,覆上“未乎”之意也。

夏,六月,齊人滅遂。遂,國也。其不日,微國也。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盟于柯?,齊地!鹂,古河反。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曹劌之盟,經傳無文,蓋有信者也!豆騻鳌吩:“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腹胖短煜,自柯之盟始。”○劌,居衛(wèi)反。要盟,於遙反。

[疏]注“曹劌”云云!疳屧:傳云“曹劌之盟也”,而注云“經傳無文”者,謂曹劌與齊侯盟為信之事,《穀梁》經傳不說也。注又云:“蓋有信者也!惫始匆豆颉坊腹珵樾胖乱越Y之。一解云“經傳無文”者,不如《公羊》具說劌盟之狀也,與前解少異耳,大旨亦同。“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手劍劫齊侯共盟,使歸汶陽之田,而齊侯終亦還之是也!安茏涌沙,而桓公不怨”,謂以臣劫君,是“可仇”也,桓公終不罪曹子,是“不怨”也。

桓盟雖內與,不日,信也。公盟例日,外諸侯盟例不日,桓大信遠著,故雖公與盟猶不日!鹋c音預,注同。

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疏]傳“齊人”至“伐宋”。○釋曰:蓋同《左氏》背北杏會故也。

夏,單伯會伐宋。會,事之成也。伐事已成,單伯乃至。○單音善。

[疏]傳“會,事之成也”!疳屧:此解經言“會伐宋”之意,以諸侯伐事已成,而單伯始至,故云“會伐宋”。

秋,七月,荊入蔡。荊者,楚也。其曰荊,何也?州舉之也。

[疏]傳“州舉之也”!疳屧:縻信云:“楚子貪淫,為息媯滅蔡,故州舉之。是取《左傳》之說,非也。十年傳云:‘圣人立,必后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則此亦與彼同耳。”

州不如國,言荊不如言楚。國不如名,言楚不如言介葛廬!鸾橐艚。名不如字。言介葛廬不如言邾儀父。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wèi)侯、鄭伯于鄄。鄄,衛(wèi)地!疔惨艚。復同會也。諸侯欲推桓以為伯,故復同會于此以謀之。○復,扶又反。

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wèi)侯、鄭伯會于鄄。復同會也。為欲推桓為伯,故復會於此。○復,扶又反。為欲,于偽反。

[疏]傳“復同會也”。釋曰:重發(fā)傳者,諸侯至此,方信齊桓,故更發(fā)之也。

夏,夫人姜氏如齊。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逾竟非禮也”。○釋曰:重發(fā)之者,此非淫,恐異,故發(fā)傳同之。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宋主兵,故序齊上也。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為次,夷狄在下,征伐則以主兵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鄭人侵宋。

冬,十月。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wèi)人伐鄭。

秋,荊伐鄭。

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wèi)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于幽。幽,宋地!鸹,于八反。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傳“同者”至“周也”。釋曰:《公羊傳》云:“同盟者何?同欲也!薄蹲髠鳌吩:“同盟于幽,鄭成也。”此云同盟者,“同尊周也”。見三傳意各異也。所謂“同尊周也”者,諸侯推桓為伯,使翼戴天子,即是尊周之事。

不言公,外內寮一疑之也。十三年春,會于北杏,諸侯俱疑齊桓非受命之伯,欲共以事推之可乎?今于此年,諸侯同共推桓,而魯與齊仇,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同官為寮,謂諸侯也。至二十七年,同盟于幽,遂伯齊侯!疱家,力雕反。

[疏]傳“不言”至“之也”!疳屧:舊解謂會于北杏,不言諸侯,是外疑也。今此會不言公,是內疑之也。自此以后,外內不復疑之,故曰“一疑”也。直據傳文,事欲似然,推尋范注,必不得爾。何者?注云“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何指北杏與此為一疑也?故今更別說,言此會公實與之,而經不言公者,外內寮一疑之。寮謂諸侯也。言外內諸侯同一疑公,不知可事齊乎,不可事齊乎?故去公以著疑也。云“外內”者,諸侯之國,或遠或近,故以“外內”總之也。若然,十三年“公會齊侯,盟于柯”,所以云公者,彼柯盟曹劌要齊歸魯汶陽之田,非事齊之事,縱與之盟,不足為恥也。此幽盟欲推齊為伯,與共尊事之,魯既與齊為仇,又內外一疑,故經不言公,以示意也。

邾子克卒。其曰子,進之也。附齊而尊周室,王命進其爵。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zhí)鄭詹。人者,眾辭也。以人執(zhí),與之辭也。與令得執(zhí)!鹫,者廉反。令,力呈反。鄭詹,鄭之卑者。

[疏]傳“人人”至“卑者”。○釋曰:稱人者,眾所欲之辭,故云與之,謂與齊得執(zhí)也。知鄭詹是鄭之卑者,大夫卑者以國氏,今經直云鄭詹,故知卑者也。然則卑者可知而重發(fā)傳者,嫌有罪去氏也。知非有罪去氏者,外大夫身有罪,例不去氏,即祭仲之類是也。宛所以去氏者,為貶鄭伯也。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來”志之也!疤觼怼眲t何志焉?將有其末,不得不錄其本也。末謂逃來。鄭詹,鄭之佞人也。佞,乃定反。

夏,齊人殲于遂。殲者,盡也。然則何為不言遂人盡齊人也?無遂之辭也。無遂則何為言遂?其猶存遂也。以其能殺齊戍,故若遂之存!饸,子廉反,盡也,“遂人盡齊人”絕句。存遂奈何?曰,齊人滅遂,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飲戍者酒而殺之,齊人殲焉。此謂狎敵也。狎猶輕也。○飲,於鴆反。狎,戶甲反。

秋,鄭詹自齊逃來。逃義曰逃。齊稱人以執(zhí),是執(zhí)有罪也。執(zhí)得其罪,故曰義也。今而逃之,是逃義也。

冬,多麋!毒┓恳讉鳌吩:“廢正作淫,為火不明,則國多麋!薄瘅,亡悲反。

[疏]注“京房”云云!疳屧:火不明者,謂五行與五事、五常相配,則視與禮同配南方。言火不明,猶言視與禮不明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曰,王者朝日。王制曰:天子玄冕而朝日於東門之外,故日始出而有虧傷之處,是以知其夜食也。何休曰:“《春秋》不言月食日者,以其無形,故闕疑。其夜食何緣書乎?”鄭君釋之曰:“一日一夜合為一日。今朔日日始出,其食虧傷之處未復,故知此自以夜食。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故穀梁子不以為疑!薄鸪,直遙反。處,昌慮反。

[疏]注“王制”至“夜食”!疳屧:此是《禮記·玉藻》文,而云“王制”者,謂王者之法制,非謂王制之篇也。此魯事而輒言天子朝日者,言王者朝日,所以顯諸侯朝朔也。天子朝日於東門之外,服玄冕,其諸侯則《玉藻》云“皮弁以聽朔於大廟”,與天子禮異。其禮雖異,皆早早行事,而昨夜有虧傷之處尚存,故知夜食也。徐邈云:“夜食則星無光。”張靖《策廢疾》云:“立八尺之木,不見其影!辈⑴c范意異也。

故雖為天子,必有尊也。貴為諸侯,必有長也。故天子朝日,諸侯朝朔。長,丁丈反。

夏,公追戎于濟西。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於我也。邇猶近也。不使戎得逼近於我,故若入竟望風退走!饾,子禮反。濟,水名。邇如字,邇,近也;一本作介,音界,亦近也。竟,音境。于濟西者,大之也。何大焉?為公之追之也。言戎遠來至濟西,必大有徒眾,以公自追之,知其審然。○為,于偽反。

秋,有{或蟲}{或蟲},短狐也,蓋含沙射人!毒┓恳讉鳌吩:“忠臣進善,君不識,厥咎國生{或蟲}!薄饆或蟲}本亦作蜮,音或,短狐,《本草》謂之射工。射人,食亦反,下文同。

[疏]“秋,有{或蟲}!薄疳屧:《洪范五行傳》云:“{或蟲}如鱉,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婦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蟲}也。”陸機《毛詩義疏》云:“{或蟲},短狐,一名射影。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影見水中,投人影則殺之,故曰射影;蛑^含沙射人,入人皮肌,其瘡如疥!狈兑毒┓恳讉鳌,則與《五行傳》說異。又云“蓋含沙射人”,則與陸機說或同也。

一有一亡曰有。{或蟲},射人者也。亡音無,又如字。

[疏]傳“一有一亡曰有”!疳屧:舊解“一有”,南越所生是也,“一亡”,魯國無是也。今以為“一有一亡曰有”者,謂或有有時,或有無時,言不常也,故書曰有。若螟螽之類,是常有之物,不言有也。上十七年云“多麋”者,魯之常獸,是歲偏多,故書多也。螟螽不言多者,螟螽是微細之物,不可以數言之,故不言多也。又每年常有,不得言有也。所以異於蜚{或蟲}與麋也。

冬,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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