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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為曲。以曲為直。

  以直為曲。以曲為直。

  兩訟在官。曲直未定。生死與奪。在吾一言。豈可輕忽。今乃曲直顛倒。非因受賂。即是徇情。否則率意鹵莽。有一于此。豈宜居官為民上乎。

  張某。仕于蜀。以酷濟貪。凡理民詞。不論是非。能進賄。則曲者亦直也。不能進賄。則直者亦曲也。民皆切齒。后敗官歸。遭人命訟。其子不肖。家資竟成烏有。惡疾而死。

  劉安民者。一縣吏也。持心公平。為人所敬。民有訟。不即詣縣。必先詣公。決曲直。陳可否。然后行之。公即負責。受而不辭。直即許之曰。此直也?尚幸。曲即數(shù)之曰。此曲也。行之必有失也。由是一邑之訟頓省。后二子登科。至今為望族。

  趙時。為無為州教授。夢一囚曰。某不幸為祖翔所害。時曰。祖翔明法律。又廉謹。安得枉汝。囚曰。某死雖非祖意。因其一疑。遂至曲直不分。竟以論死。怨有所自。非翔而誰。某已訴于陰司。翔不久矣。月余果卒。近日訐訟大行。即不能以德化之。若誣告加三等之律一嚴。庶可少訟乎。即訟矣。亦不致疑誤紛然也。最患在左右原告。雌黃審語。以鼓扇其風。惟恐其易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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