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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扮九華山僧人行騙 終審獲刑7年 

  安徽來滬無業(yè)人員王興國假扮九華山僧人,在上海龍華寺等地以化緣、建廟、做法事為由騙得3名被害人總計人民幣16.75萬余元。上海市二中院今日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王興國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追繳違法所得發(fā)還各被害人的判決決定。

  現(xiàn)年23歲的王興國,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8月中旬某日,王興國在本市長壽公園內(nèi),假冒安徽省九華山佛教協(xié)會相師釋智搭識被害人柴某,騙得化緣費340元。在此后三個多月時間里,王興國以為柴某建碑、做蓮花燈為由又陸續(xù)騙得6600元。

  2006年9月某日,王興國在本市龍華寺內(nèi)搭識被害人方某。直至去年6月,王興國以為方某建廟、做法事為由騙得14萬余元。當年11月,王興國在龍華寺附近故伎重演,騙得被害人岑某1.9萬元。

  去年12月,原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興國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

  王興國不服,上訴稱:其本人不是相師釋智,也沒有假冒相師釋智騙取被害人柴某等3人錢款。辯護人提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王興國是假冒相師釋智騙取3名被害人的錢款。

  該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王興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訴人王興國雖否認詐騙,但有3名被害人指認其假借做法事等名義騙取錢款,被害人的陳述在詐騙手段、聯(lián)系方式、匯款帳戶等方面能相互印證,并有相應(yīng)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憑證、手機通話記錄等證據(jù)佐證。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稿源:東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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