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紀(jì)孝行章第十

[疏]正義曰:此章紀(jì)錄孝子事親之行也。前章孝冶天下,所施政教,不待嚴(yán)肅,自然成理,故君子皆由事親之心,所以孝行有可紀(jì)也。故以名章,次《圣治》之后;蜢丁靶⑿小敝,又加“犯法”兩字,今不取也。

子曰:“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平居必盡其敬。養(yǎng)則致其樂,就養(yǎng)能致其歡。病則致其憂,色不滿容,行不正履。喪則致其哀,擗踴哭泣,盡其哀情。祭則致其嚴(yán)。齊戒沐浴,明發(fā)不寐。五者備矣,然后能事親。五者闕一,則未為能。

[疏]子曰至事親。

○正義曰:致猶盡也。言為人子能事其親而稱孝者,謂平常居處家之時也,當(dāng)須盡於恭敬。若進飲食之時,怡顏悅色,致親之歡;若親之有疾,則冠者不櫛,怒不至詈,盡其憂謹之心,若親喪亡,則攀號毀瘠,終其哀情也;若卒哀之后,當(dāng)盡其祥練;及春秋祭祀,又當(dāng)盡其嚴(yán)肅:此五者,無限貴賤,有盡能備者,是其能事親。

○注平居必盡其敬。

○正義曰:此依王注也。平居,謂平常在家,孝子則須恭敬也。案《禮記·內(nèi)則》云:“子事父母,雞初鳴,咸盥漱,至於父母之所,敬進甘脆而后退!庇帧都懒x》曰:“養(yǎng)可能也,敬為難。”皆是盡敬之義也。

○注就養(yǎng)能致其歡。

○正義曰:此依魏注也。案《檀弓》曰“事親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yǎng)無方”,言孝子冬溫夏凊,昏定晨省,及進飲食以養(yǎng)父母,皆須盡其敬安之心。不然,則難以致親之歡。

○注色不至正履。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案《禮記·文王世子》云:王季“有不安節(jié),則內(nèi)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又下文此古之世子亦朝夕問於內(nèi)豎,其有不安節(jié),“世子色憂不滿容”。此注減“憂”“能”二字者,以此章通於貴賤,雖擬人非其倫,亦舉重以明輕之義也。

○注擗踴至哀情。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并約《喪親章》文。其義具於彼。

○注齋戒至不寐。

○正義曰:此皆說祭祀嚴(yán)敬之事也。案《祭義》曰:“孝子將祭,夫婦齋戒,沐浴盛服,奉承而進之。”言將祭必先齊戒沐浴也。又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对姟吩:‘明發(fā)不寐,有懷二人!耐踔娨病!编嵶⒃:“明發(fā)不寐,謂夜而至旦也。二人,謂父母也。”言文王之嚴(yán)敬祭祀如此也。

○注五者至為能。

○正義曰:此依魏注也。凡為孝子者,須備此五等事也。五事若闕於一,則未為能事親也。

事親者居上不驕,當(dāng)莊敬以臨下也,為下不亂,當(dāng)恭謹以奉上也。在丑不爭。丑,眾也。爭,競也。當(dāng)和順以從眾也。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在丑而爭則兵。謂以兵刃相加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yǎng),猶為不孝也。”三牲,太牢也,孝以不毀為先。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而不除之,雖日致太牢之養(yǎng),固非孝也。

[疏]事親至孝也。

○正義曰:此言居上位者不可為驕溢之事,為臣下者不可為撓亂之事,在丑輩之中不可為忿爭之事。是以居上須去驕,不去則危亡也;為下須去亂,不去則致刑辟;在丑輩須去爭,不去則兵刃或加於身。若三者不除,雖復(fù)日日能用三牲之養(yǎng),終貽父母之憂,猶為不孝之子也。

○注丑,眾也。爭,競也。

○正義曰:此依魏注也!俺,眾”,《釋詁》文。《左傳》曰:“師競已甚。”杜預(yù)云:“競猶爭也!惫首⒁愿傖尃幰。

○注謂以兵刃相加。

○正義曰:此依常義。案《左傳》云:“晉范鞅用劍以帥卒!倍蓬A(yù)曰:“用短兵接敵!贝藙t刃劍之屬謂之兵也。必有刃,堪害於人,則《左傳》齊莊公請自刃於廟是也。言處儕眾之中而每事好爭競,或有以刃相仇害也。

○注三牲至非孝也。

○正義曰:云“三牲,太牢也”者,三牲,牛、羊、豕、也。案《尚書·召誥》稱“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自:“用太牢也!笔侵^三牲為太牢也。云“孝以不毀為先”者,則首章“不敢毀傷”也。云“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者,謂上居上而驕,為下而亂,在丑而爭之三事,皆可喪亡其身命也。云“而不除之,雖日致太牢之養(yǎng),固非孝也”者,言奉養(yǎng)雖優(yōu),不除驕,亂及爭競之事,使親常憂,故非孝也。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