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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徒可跟異教徒通婚嗎?

佛教徒可跟異教徒通婚嗎?

  “異教”Heathenism原是猶太人及基督教給異民族的鄙夷之稱,我們借用代替“外道”,但不作鄙夷想。

  佛教不像那些民族化或家族化的宗教,佛教沒有這種種族歧視或宗教歧視。宗教信仰雖與家庭生活有密切的關系,婚姻又是組成家庭的基礎,但對一個佛教徒而言,并不要求首先改變了對方的宗教信仰然后再行結婚。但是,一個正信而有修養(yǎng)的佛教徒,必定能在婚后的夫婦生活中,促成對方來改信佛教。

  這在佛教的經典中,是有根據的。曾有一個佛教徒的妹妹,嫁給了裸體外道的信徒室利笈多,那個裸體外道的信徒最初極端地反佛乃至害佛,最后終于唾棄了裸體外道而皈依了佛教(根本目得伽卷七卷八)。另有佛的信女須摩提,也嫁給了外道的信徒,感化了外道的信徒。(增一阿含卷二二須陀品之三)

  因此,一個正信的佛教徒,在四攝法的“同事”的原則之下,不但不要求配偶的對方首先放棄了原有的宗教信仰,甚至可以先去投合對方的宗教信仰,結婚之后再來潛移默化,轉變對方的宗教信仰。這就是先使自己同于他,再使他來同于己。

  當然,婚姻是終身的大事,是家庭幸福的基礎,一個初機信佛的佛教徒,不必利用婚姻作為傳教的手段而致造成不幸的后果。所以,婚姻的主要條件,不應該是宗教的信仰,而是彼此之間的情投意合。

  因此,如果沒有把握感化對方,最好選擇同一信仰的配偶,如理組成佛化的家庭,否則,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導致婚姻的悲劇,那是很不幸的。

  再說,組成佛教化的家庭,雖是佛教徒的應有責任,萬一由于配偶的信仰不同而堅持他的不同信仰,一時之間又無法改變他的信仰,那么,宗教的容忍,應該能使互相尊重各自的信仰。正信固比迷信好,有信仰也比沒有信仰好。在如此的情形下,應當信仰是信仰,夫妻是夫妻;教堂(寺院)是教堂(寺院),家庭是家庭。因為,佛教本來不是家族化的宗教,而是自由化的宗教。佛陀不障礙他人信仰外道,佛陀不反對他人供養(yǎng)外道,乃至要對弟子說:“汝當隨力供養(yǎng)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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