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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戒相

五戒戒相

  本文參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羅夷法(滅擯,不共。┘此母窘,以及《優(yōu)婆塞五戒相經》,使戒相清楚明白,以便利受持,受戒律的保護及獲得利益。若在家人受持五戒而違犯根本重戒,《優(yōu)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不可悔罪」,但弘一法師主張可以懺悔,關于這一點,似乎應由各宗派各自裁定。除了本文所列重罪罪相之外,另有無數中罪、下罪可悔罪,另作整理。若有疑惑有犯無犯、重罪輕罪,請查閱律藏以釋疑。

一、殺戒

  犯相:

  1.對象是眾生(注1)。

  2.認定是眾生。

  3.起殺心。

  4.有圖謀、行動(注2)。

  5.彼眾生死。

  無犯:

  1.以為對方不是眾生(非人)。

  2.一切無殺心的誤殺。

  3.精神失;蚯榫w失控時殺。

  注1:眾生包括:所有有呼吸者、生物、有生命、所有補特伽羅(puggala,數取趣,數度往返五趣輪回者)、人(包括「似人」--受精卵在子宮著床四十九日中、胎兒)、非人(即非人類,天龍八部,即天人(勝過人間之果報)、龍(蛇類,有神力,能興云雨)、夜叉(惡鬼)、干闥婆(樂神,以香氣資養(yǎng)身體)、阿修羅(由瞋、慢、疑三因而生)、迦樓羅(金翅鳥,以龍為食)、緊那羅(樂神,頭上有角)、摩糇羅迦(樂神,大蟒神,人身蛇首))、圣者(ariya,指證圣人果位者)、非圣者。

  注2:1)符合有「圖謀、行動」之殺罪,有以下各項:

  2)自手殺生,或對方因此墮死,或隔一段時間才死。

  3)唆教人去殺生,而自己在旁觀。

  4)遣使人殺生。遣使人去殺某人,或被遣者輾轉遣他人去殺。

  5)懸賞殺人,或唆使人懸賞殺人。

  6)自己勸人(眾生)去死,或教別人去勸人(眾生)去死,或寫書、撰文勸死。

  7)給人毒藥或殺具,此人(眾生)因此自盡;或下毒在眼、耳、鼻、身上、瘡中;或給墮胎藥;或以咒術殺生。

二、盜戒

  犯相:

  1.有主物。

  2.認定是有主物。

  3.起盜心。

  4.偷盜有價物品(注3)。

  5.有圖謀、行動(注4)。

  6.舉離原處。

  無犯:

  1.以為是自己的東西。

  2.自信(注5)物主會樂意給予。

  3.暫時借用。

  4.棄物(注6)、畜生物(注7)。

  5.精神失;蚯榫w失控時的不與取。

  注3:偷盜有價物品,包括逃漏稅在內,而在偷盜或逃漏稅后,會被當地法律處罪、罰款。佛陀時代摩揭陀國以偷五「摩沙迦」(māsaka)以上判處死刑。在律注中有人換算五摩沙迦等于20顆米粒大的黃金,約1/24英兩(ounce,約0.333錢)值臺幣370元(1997年)。但今由于時代變遷,要考慮因素很多,難以換算。目前泰國比丘戒以偷1銖(約臺幣1元),算是犯不可悔罪。

  注4:對于非己物之有價值物品,未經同意,也非暫用心態(tài),自手取、教人取、遣人取,然后據為己有,就是「不與取」(adinnadāna),等于偷竊。

  注5:必須符合五個條件,才自信(vissāsagāha)物主會樂意給予:?朋友,親戚,人還活著,已答應給予,或拿走后物主不會生氣。

  注6:棄物:棄置于垃圾堆之物。若棄置路邊之物需小心辨識,如棄置之機車、汽車不可任意取用。

  注7:畜生物:即在畜生巢穴發(fā)現的有價物品。

三、邪淫戒

  犯相:

  1.對象非配偶(注8)。

  2.有淫欲心。

  3.觸境(男之肛門、口及女之陰道、肛門、口)。

  4.與境合(乃至入一點點)。

  5.若為怨逼(注9),接納樂受(注10)。

  無犯:

  1.睡眠或昏迷中無覺知。

  2.沒有淫意。

  3.沒有接納樂受。

  4.精神失;蚯榫w失控。

  注8:《優(yōu)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付錢嫖妓無犯戒,但本人認為不甚合理。又現代人的婚姻觀較過去自由,故本人主張除了「配偶」之外,若未婚男女,應該要有感情基礎,才能有性關系,若分手,需等半年以上才能另有新伴侶。這是依照婚姻分居六個月后,無法再復合來判定。無感情對象包括妓女、非熟識之對象。淫欲對象不限于男女人類,包括黃門(閹人)、二形(具男女根),未腐壞之尸體、動物、非人。

  注9:怨逼,指強怨,如:王、賊脅迫;軟怨,指前妻、情侶愛染纏綿。

  注10:接納樂受,如身動、配合、享受。

四、妄語

  犯相:

  1.對象是人。

  2.認定是人。

  3.有欺騙心。

  4.自無實知、見、證上人法(注11)。

  5.騙說自知、自見、自證上人法。

  6.明白地說。

  7.對方清楚明白。

  無犯:

  1.增上慢(注12)。

  2.說是業(yè)報因緣,不說修得。

  3.實得上人法(注13)。

  4.說上人法,不自稱已得。

  5.開玩笑。

  6.獨處時自言自語。

  7.夢中說。

  8.說溜嘴。

  9.向非人或畜生妄言。

  注11:上人法(uttarimanussa-dhamma)是超越凡夫境界,即禪定(jhāna,初禪、第二禪、第三禪、第四禪)、解脫(vimokkha,離系縛,得自在)、三摩地(samādhi,等持,心離掉舉、不散亂)、三摩缽底(samāpatti,至,伏昏沉、掉舉,致力于身心安和)、見道(?ā?adassasana,三明,即宿命明、天眼明、漏盡明)、修道(mahābhāvanā,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證果(phalasacchikiriyā,證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阿羅漢果)、斷煩惱(kilesapahāna,斷貪、瞋、癡)、心解脫(vinīvara?atā cittassa,心離貪、瞋、癡而解脫)、樂靜處(su??agāra,樂獨居于無人靜處)。

  注12:增上慢(adhimāna):高估自己,未實證自以為已實證。

  注13:若實得上人法,妄說不得,犯可悔罪。

五、酒戒(注14)

  犯相:

  1.酒(注15)。

  2.無重病。

  3.飲入咽喉(注16)。

  無犯:

  1.以酒調藥治。ㄗ17)。

  2.以藥酒涂抹皮膚或傷口以療傷。

  注14:飲酒于比丘、比丘尼戒中犯一咽一波逸提罪,可懺悔。而受持五戒之居士,犯酒戒,亦可懺悔。律中說,酒有十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yè)資生。六、增疾病。七、益斗訟。八、無名稱(聲譽)。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故應努力受持此戒。

  注15:酒包括酒糟、酒曲(含酵素、釀酒用),有酒精成份,飲入喉能醉人,無論是否有酒色、酒香、酒味。若不是酒,雖有酒色、酒香、酒味,而無酒精成份可飲。

  注16:飲酒時,作無酒想、空想、或其它名目想(如:般若湯),皆犯。

  注17:若有病,以酒和合湯藥,只為增強藥效,無犯。

 。2005.4.21.訂正)(《嘉義新雨雜志》第22期﹐1997.11.)明法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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