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

《瑜伽師地論》梵文 Yogācāra-bhūmi-?āstra佛教論書。簡稱《瑜伽論》。瑜伽師地,意即瑜伽師修行所要經(jīng)歷的境界(十七地),故亦稱《十七地論》。相傳為彌勒菩薩口述,無著記錄。為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和中國法相宗的根本論書。...[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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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簡介

瑜伽師地論簡介

  《瑜伽師地論》(梵文:yogācāra-bhūmi-āstra),一百卷,彌勒菩薩說,唐玄奘譯,又稱《瑜伽論》、《十七地論》,為印度佛教瑜伽行唯識學派及中國法相宗的根本論書,亦是玄奘西行取經(jīng)法之最大原因。瑜伽師地,意即瑜伽師修行所要經(jīng)歷的境界(十七地),故亦稱《十七地論》。相傳為彌勒菩薩口述,無著記錄。為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和中國法相宗的根本論書。漢傳佛教以此經(jīng)為彌勒所造慈氏五經(jīng)之一,藏傳佛教傳統(tǒng)上認定此論的作者為無著。

瑜伽師地論音義

  瑜伽意謂“一切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以其“一切并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亦即相應”,即是在禪定修行中,心境相應。所謂瑜伽行,就是修行種種禪定觀行,其中最常用者,為小乘部派所修之數(shù)息觀與不凈觀。

  瑜伽師即是自作修行乃至講述傳授瑜伽諸法之師。總括來說,“一切法無不皆是瑜伽師地,以瑜伽師用一切法為依緣故”,也就是說一切法無不皆是瑜伽師用來修行、觀行乃至講述傳授的依止,修習種種觀行的佛教僧侶,被尊稱為瑜伽師或觀行師,這些瑜伽行者,即是瑜伽行唯識學派的前身。

瑜伽師地論內(nèi)容簡要

  本論的組織,共有五分,以本地分為中心所在,其余四分是本地分的更詳細補充說明。

  本地分,一卷至五十卷。略廣說明三乘根本十七地的意涵。內(nèi)容可以歸納為境、行、果三相。

  攝抉擇分,五十一卷至八十卷。抉擇本地分十七地中的深隱要義。

  攝釋分,八十一卷至八十二卷。解說十七地中諸經(jīng)的儀則。

  攝異門分,八十三卷至八十四卷。解釋十七地經(jīng)典中諸法名義差別。

  攝事分,八十五卷至一百卷。解釋十七地三藏中眾要事義。

瑜伽師地論譯本

  本論在唐譯以前,已經(jīng)有幾種部分譯本:一、《菩薩地持經(jīng)》十卷,曇無讖于北涼玄始三年到十五年間(414~426)譯出,相當于唐譯本論第三十五至五十卷前半《本地分菩薩地》。二、《菩薩戒本》,一卷,曇無讖在和前經(jīng)同時譯出,相當于本論第四十至四十一卷《本地分菩薩地戒品》。三、《菩薩善戒經(jīng)》,九卷,求那跋摩于宋元嘉八年(431)譯出,相當于《本地分菩薩地》,和《地持經(jīng)》大同,但另有《序品》。四、《優(yōu)婆塞五戒威儀經(jīng)》,一卷,求那跋摩在和前經(jīng)同時譯出,這是《菩薩戒本》的異譯。五、《十七地論》,五卷(已佚),真諦于梁大寶元年(550)在富春譯出,相當于本論第一至三卷《本地分五識身相應地》和《意地》。六、《決定藏論》,三卷,真諦于梁代(一作陳永定元年到太建元年間,即557~569)譯出,相當于本論第五十一至五十四卷《攝決擇分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以上皆本論的部分異譯。本論另有西藏文譯本,總題《瑜伽行地》,區(qū)分前十二地(二十六卷),聲聞地(二十卷),菩薩地(二十二卷),攝決擇(四十三卷),攝事(二十二卷),攝調(diào)伏,攝異門,攝釋(都不分卷),共八部分。題為無著造。同譯,收在西藏大藏經(jīng)丹珠爾中。

瑜伽師地論注釋

名稱 譯者
《瑜伽師地論釋》 玄奘大師
《瑜伽師地論略纂》 窺基
《瑜伽論記》 遁倫
《瑜伽師地論敘》 歐陽竟無
《瑜伽論科句》 韓清凈
《瑜伽師地論披尋記》 韓清凈
《瑜伽真實義品講要》 太虛大師
《瑜伽師地論菩薩地真實義品親聞記》 太虛大師
《瑜伽師地論.本地分》 妙境法師
《瑜伽師地論。真實義品》 妙境法師

瑜伽師地論講解

名稱 作者 名稱 作者
瑜伽師地論講座 南懷瑾 瑜 伽 師 地 論 聲 聞 地 止 觀 要 義 林崇安
瑜伽論記 遁倫 瑜伽師地論略纂 窺基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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