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相會障礙“饒益有情”功德的圓滿?

哪些事相會障礙“饒益有情”功德的圓滿?

  菩薩四十六輕戒之三十五于應助伴不往助。

  從此三十五條到四十六條共十二條,若有毀犯,即障礙“饒益有情”功德圓滿!都灐罚

  “于諸有情助八事,道路往來正言說。

  事業(yè)加行財物護,和好乖離滅爭訟。

  吉會福業(yè)助彼成,一切能辦應伴作。

  嫌恚不助染違犯,怠惰不助犯非染。

  無違犯者病無力,彼自能辦有依怙。

  所作非義引非法,方便調伏如前說。

  先許助余托別代,或于善品正勤修。

  自性愚鈍難受習,為護多人護僧制。”

  饒益有情的功德涉獵的事相非常多,僅“應需前往幫助”的方面就“不勝枚舉”,現從“一切能辦應伴作”中列舉“八事”為作說明。于“道路往來”迷失路途者,示其正道;遠道而來不懂當地風土人情和方言者,要耐心“言說”解釋;對于初創(chuàng)事業(yè)者要給予技術的指導和前期“加行”的幫助;對于已有所成就或已有收益者,要指導保護和正確利用財物的方法;對于“乖離”不和的人或團隊,要善巧和合她們,對于已起“爭訟”的人或團隊,要善巧熄滅紛爭;對于定期的如寺院法會一樣的“吉會”,或不定期的如放生供養(yǎng)等類的“福業(yè)”要盡量參加或促成順緣等等等等。

  對于以上類似的“應作”而且“能作”者,如果懷有“譏嫌”、“嗔恚”等心而“不助”、不作的話,即為“染違犯”。

  沒存不良心態(tài),僅因“怠惰”、放逸等“不助”不作的話,也犯此戒但屬“非染犯”。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助”不做不犯此戒:自己有病,無能為力者;對方有能力處理或已有幫忙者;對方所作屬非正義、非正法或會引起不良后果者;或如前幾條所說為了調伏對方者;或已經先前答應別的事情,確實脫不開身而托付別人代為前往者;或自己正在進行類似閉關式的“善品”功課者;或自己“自性愚鈍”,沒有能力,往而無益者;或某事不得眾人心,怕引起眾人的煩惱者;或為嚴持戒律、護持佛教徒形象者等等,如是以上因緣,雖“不助”不作,也不犯此戒。

  ——摘自仁清法師《佛教大乘正覺道之戒律、戒相疏義》之菩薩四十六輕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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