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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要解》第二卷--觀合品第十四

  《中論要解》第二卷--觀合品第十四

  中論要解 作者:釋智諭

  觀合品第十四

  [見可見見者是三各異方如是三法異終無有合時]

  問曰:經云根塵識,三事和合觸。既有根塵識,既有和合觸,云何說一切法空?

  于回答中,單約眼根色塵色眼識回答,以例其余。見是眼根,可見是色塵,見者是眼識。此三各異方,終無有合時,眼根在身內,色塵在身外,眼識或言在身內,或言遍一切處。三者異方而處,云何能合?既然無合,云何有和合之見?

  若謂有見,為合而見?為不合而見?若謂和合而見,當是未和合時,根、塵、識皆無見。如果無見和合后成為有見,不如道理。若謂不和合而見,則應眼根不與色合,亦應見一切色,不如道理。

  [染與于可染染者亦復然余入余煩惱皆亦復如是]

  既然見、可見、見者無有和合,故由見色而生的貪染亦無。故曰染與于可染,染者亦復然。其余耳根、聲塵、耳識,鼻根、香塵、鼻識,舌根、味塵、舌識,身根、觸塵、身識,意根、法塵、意識,及貪瞋癡等煩惱,皆亦如是。

  [異法當有合見等無有異異相不成故見等云何合]

  異法當有合,見等無有異,異相不成故,見等云何合?舉法無異而破合。云何見、可見、見者無有異?因為見、可見、見者等三,皆因緣生無自性。以無自性故,所以見等無有異。合由異而有,既無異法,故知無合。

  [非但見等法異相不可得所有一切法皆亦無異相]

  非但見、可見、見者無有異,乃至所有一切法,皆緣生無性,故一切法皆亦無異相也。質而言之,一切法無自性即空,空即無相,以無相故,所以異相不可得。

  [異因異有異異離異無異若法從因出是法不異因]

  異因異有異。第一個異字,是言因緣和合所成之法也。[因異]之異,是方系因眾緣之異也。最后[有異]二字,是言和合果法始有異也。

  例如拳的的差異性,系因五指因緣和合,乃有拳之差異性。此一句偈的意思的是說,[和合體的差異,系因眾緣之異,乃有果體之異。]

  異離異無異。和合體之異,若離眾緣之異,即無和合體之異。例如拳之異,系因五指之異,而現拳之異。若離五指之異,便無拳之異。所謂異者,系言物體存在,不同余物也。

  若法從因出,是法不異因。猶如五指合而成拳,拳之為法,從指而出,則拳與五指不異也。意思是說,指者緣生無性,當然拳亦無自性也。

  問曰:若離眾緣之異,定有和合法與余物之異,有何咎?答曰:

  [若離從異異應余異有異離從異無異是故無有異]

  若離從異異,應余異有異。

  假若離五指之異,而有拳之異,乃可說拳與余物而有差異。今離五指之異,實無拳之存在,所以不得謂拳與余物而有異也。

  [異中無異相不異中亦無無有異相故則無此彼異]

  異法中無有異相,若謂此法與彼法差異,而于中實無有異相。何以故?此法與彼法各無自性,法無自性,故無異相。

  不異法中亦無異相。何以故?法既不異,云何更有異相?既異法中無自性無異相,不異法中亦無異相,以無異相故,所以無此彼之異也。

  [是法不自合異法亦不合合者及合時合法亦皆無]

  有異法方有異法合,既無異法,故無異法合。最后以一異破合。

  是法不自合,是法者一法也,亦即不異法也,一法不自合也。異法亦不合,以異法無自性也,法無自性是無其法,無法云何合?是故合者合時合法,皆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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