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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要解》第二卷--觀三相品第七(下)

  《中論要解》第二卷--觀三相品第七(下)

  汝先言生住滅無無窮過,以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今復言生時生,若生時有生者,應生本生及生生。汝既曰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何得更有生,生此本生及生生呢?

  若謂生時能生本生及生生,當更有法生此生時生。如此則生復有生……依然落無窮過也。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離生生有生法皆能自生]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若謂生更從生來,前溯則無始,無始則無窮。

  汝先云法生時能自生,復能生他。如果離生生更有[生]的話,則此[生]非從生生而來,然則法皆能自生也。故曰離生生有生,法皆能自生。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有法不應生。法已有故,不須更生。無亦不應生。絕對的無不能生有故。如果無能生有,則雞蛋中無鴨的成分,當亦能孵出鴨來,事實不然。

  既然有不生,無亦不生,有無和合當然還是不生,故曰有無亦不生。此義已于觀因緣品中說過。

  [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滅與生相違,故滅時不應生。再者法既滅已,即不應生也。若法滅能生,當是火滅能自燒。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以有為法必是生滅相,若法不滅,豈是有為相?故曰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以有為法必是生滅相,若法不滅,豈是有為相?故曰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次破住相。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住時亦不住無生云何住]

  既破生相已,法若無生,云何有住?故不住無有住,不住是無有法,無有法云何有住?住法亦不住,住法即是有為法,有為法生滅無常,故亦不住。住時亦不住,以法知住時,既無法亦無住時,故住時亦無住。最后結論,無生云何住?是知破生即破住也。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次以滅相破住相。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法滅即是無法,無法云何有法住?故法滅時不應住。

  有為法即生滅無常,若謂有為法不滅,終無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終不見有法離老死有住]

  所有一切法者,即有為法也。皆是老死相,即皆是生滅相。終不見有為法,離生滅而有住也。凡一切有法,終必磨滅也。

  [住不自相住亦不異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

  住不自相住,亦不異相住。此可作二種解說,第一若法外有住,住外有法。那么若[住]自相住,法亦應自相住。但是因法方知有住,不因法焉知有住?第二法若自相住,當無生滅,如是則墮常過。法若常云何是為,故曰住不自相住。

  亦不因異相而住,如果異相住,那么此異相住,應因另一個異相住而住。猶此生因彼而生,應是彼復因余法而生……如是逆推則無窮。所以亦不異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總之,無生何有住?

  [法已滅不滅未滅亦不滅滅時亦不滅無生而有滅]

  已破生相住相,次破滅相。

  法已滅不滅。以法已滅,不應復滅。未滅亦不滅。法未滅是猶住,既然猶住,當無有滅。

  滅時亦不滅。離已滅與未滅,更無滅時,故滅時亦不滅。最后結論曰,無生何有滅?

  [法若有住者是則不應滅法若不住者是亦不應滅]

  法若有住者,是則不應滅。住與滅相違,住則無滅,滅則無住故。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應滅。法若不住,是無有法,無法云何滅?

  [是法于是時不于是時滅是法于異時不于異時滅]

  是法于是時,不于是時滅。是法于是時,即于是時住。法既于是時住,住與滅相違,故不于是時滅。

  是法于異時,不于異時滅。法既于異時住,當然不于異時滅。

  [如一切諸法生相不可得以無生相故即亦無滅相]

  如一切諸法,生相不可得。一切諸法因緣生無自性,故一切法無生。以無生故,即亦無滅。

  [若法是有者是即無有滅不應于一法而有有無相]

  若法是有者,若法有自性也。若法有自性,是即無有滅,因有與無相違故。所以不應于一法,而有有無相。

  [若法是無者是即無有滅譬如第二頭無故不可斷]

  滅即是無,故法若是無,即是已滅。既然已滅,不應更滅。譬如人無第二頭,無故不可斷。

  [法不自相滅他相亦不滅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一切法因緣生無自性,法無自性,是無此法。既然無法,云何有滅?自相無自性,他相亦無自性,故法不自相滅,亦不他相滅。

  正如一切法因緣生無自性,法無自性故一切法無生。自相無自性故不生,他相無自性故亦不生。法既無生,云何有滅?

  [生住滅不成故無有有為有為法無故何得有無為]

  生住滅不成,故無有有為。汝謂有為法,有生住滅三相。今生住滅三相不成,當知無有有為法。對有為法立無為法,既無有為法,故無為法亦不立。

  問曰:若無有為法,何以世間眼見有一切法呢?答曰:

  [如幻亦如夢如乾闥婆城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世間一切法,皆因緣幻現(xiàn)假有,非為真實。徒有幻相假名,而無實體。例如一切法以因緣現(xiàn)有,若實有其法,應是無諸因緣,仍有其法。譬如桌子以木材因緣而現(xiàn),若桌子有實體者,應是無有木材,仍有桌子,事實不然。

  故一切有為法,如幻亦如夢,如乾闥婆城。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正如金剛經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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