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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要解》第二卷--觀燃可燃品第十

  觀燃可燃品第十

  燃譬如火,可燃譬如薪。火因薪而燒,無薪則火不自燒。薪因而燒,無火則薪不自燒。故燃燒之法,第能燃之火待所燃之薪,所燃之薪待能燃之火而成。既然燒之為法,第能所相待而成,是知燒之為法無自性。無性隨能所之緣,則有燃燒之法。燃燒之法隨緣而成,故無自性。所以能燃與右燃,非為定有,更無先后次第。

  外人問曰:譬如世間之火燃燒,便是有火有薪方成燃燒。燃譬如神我,可燃譬如五陰身心,有神我與五陰和合,方有眾生。答曰:是事不然。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

  若燃是可燃,如果燃與楞燃是一,即等于作作者則一。若作業(yè)與作者為一,如陶師造瓶,作者是陶師,作業(yè)是所造的瓶。若謂陶師即瓶,瓶即陶師,不合道理。

  干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如果火與薪各異,薪自為薪,火自燃燒,則是離薪而有火之燃燒。

  [如是常應(yīng)燃不因可燃生則無燃火功亦名無作火]

  如是則火雖無薪,而自體應(yīng)是常燃。不須因可燃之薪,自能燃燒了。如是即不用人功添薪,火能自燃,亦名無作燃燒的火。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yīng)空]

  如果燃與可燃能各自存在,當(dāng)是火不待可燃之薪,而能自燃。如是則不從薪的因緣,而能自生。若如是則應(yīng)火能常自燃燒,不待人功加薪,所以然人功則應(yīng)空。

  [若汝謂燃時名為要燃者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若汝謂燃燒時,薪方名為可燃。換句話說,未至欲燃燒時,只名為薪,不名可燃。至欲燃燒時,薪方名為可燃。欲燃燒時,爾時但只有薪,尚無有火,既無有火,何物燃燒可燃?當(dāng)知燃因可燃而燒,可燃時,方名可燃,是不成立的。因為無性隨緣方成燃燒,燃燒是火與薪因緣所成,還歸無性,非是定有,火之與薪,非有先后次第。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若謂燃時薪轉(zhuǎn)名為可燃,爾時火與薪尚未相及,火不及薪當(dāng)然不燒。不燒則不滅,不燒不滅即是常住。

  問曰: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外人曰,正因為能燃之火,與所燃之薪異,方能燃至可燃。例如此男彼女各自異處,方能此男至彼女,彼女至此男。

  答曰:

  [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如是燃則能至于彼可燃]

  其實汝舉此男彼女之喻,不能成立。因為離此男有彼女,離彼女有此男。但燃燒的情形則不同,火無薪不燒,薪無火亦不燒。所以汝謂火與薪相離,而能火至于薪成其燃燒者不成道理。因為男女異處而有男女,火薪異處則無燃燒也。問曰:火與薪相離不能燃燒,則應(yīng)火待薪而燒,薪待火而燒,二者相待而成燒。外人所謂相待者,系執(zhí)定有火定有薪而成相待。答曰:

  [若因可燃燃因燃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既然因可燃之薪,方有火之燃燒。因火之燃燒,薪方稱之為可燃,二者相因而成燃燒。那么先有何法,均不成相待,既不相待,便不能稱為能燃與可燃。因為二者相待,方成燃燒。二者若不相待,便不能造成燃燒。不成燃燒,便不得稱為能燃與可燃。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復(fù)成是為可燃中則為無有燃]

  我們知道,火的性質(zhì)是燃燒。如果火因可燃的薪而燃燒,則是火自性燃燒,再由薪而成燃燒,故曰則燃燒成復(fù)成。

  同時可燃之薪中,無有燃燒,云何能因可燃而成燃燒呢?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例如燃燒,是以能燃之火與可燃的薪因待而成,則此燃燒無自性,全是火與薪的因待關(guān)系。

  如果無有火與薪因待的關(guān)系,便無有所成燃燒之法。故曰: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例如燃燒是因火與薪相待而成,燃燒未成之時,焉有火與薪之相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燃燒已成,而說有火與薪的相待,然燃燒已成,何用相待?

  當(dāng)知火中無燃燒,火必待薪方有燃燒。薪中無燃燒,薪必待火方有燃燒。若燃燒已成,便不用火與薪之相待了。而[相待]者,即無自性,無自性故方須相待。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

  所謂燃與可燃,是相待假立,是相待假立,非有實體。非是因可燃而有燃,亦非不因可燃而有燃。故曰因可燃無燃,不因可燃亦無燃。同時燃亦是假立無有實體,非是因燃而有可燃,亦非不因燃而有可燃。故曰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

  [燃不余處來燃處亦無燃可燃亦如是余如去來說]

  燃燒是因緣生法,無有自性無有實體可得。故燃不余處來,燃處亦無燃燒。以燃燒緣生無性,無實體可得故。可燃亦是因緣假立,無實體可得。

  余如去來說。如去來品中所說,已去無有去法,未去亦無去法,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法。以諸法因緣生,無自性不可得故。

  [可燃即非然離可燃無燃燃無有可燃燃中無可燃可燃中無燃]

  火之燃燒是因緣生法,無有自性。所以可燃即非燃,假若薪即是火,不成道理。如作作者一,陶師即瓶,同樣地不如道理。

  離可燃無燃。燃燒是火與薪相待而成,所以離可燃之薪,無燃燒之火。

  燃無有可燃。若有可燃之薪,便是尚未造成燃燒。既已成為燃燒,當(dāng)然已不為薪。換句話說,燒即非薪,薪即非燒。

  燃中無可燃。我們已經(jīng)知道,薪即非燒,燒即非薪,故燃燒中無可燃之薪。若有可燃之薪,當(dāng)是尚未燃燒。

  可燃中無燃。薪中自無燃燒,薪中若有火,則不待火自能燃燒矣。(據(jù)大正藏,此頌為五句。據(jù)吉藏疏,可燃中無燃一句,列入后文長行中。)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及以說瓶衣一切等諸法]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燃燒之法,是火與薪之因緣所成,無有實體,只是假名。若燃燒有實體者,應(yīng)無火無薪仍有燃燒。

  受受者亦復(fù)如是,受是五陰,受者是人。受與受者,亦是相待假立。外在的瓶,是泥的因緣假立,衣是縷的因緣假立,只有假名而無實體。乃至一切諸法,無非因緣生。因緣所生法,好空無自性,唯是假名。故般若云,世間分別一切法,唯是分別假名。

  [若人說有我諸法各異相當(dāng)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一切法無性隨緣,緣成無性。以一切法無自性故,所以佛說一切法無我。諸有為法,生住滅各異相,諸法異相隨緣假現(xiàn),云何有我?[我]是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如電。故若人說有我,是人不得佛法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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