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錄

  自知錄

  [明]蓮池大師

  自知錄序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腳,匍匐于參請。暨歸,隱深谷,方事禪思,遂無暇及此。今老矣,復(fù)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乃稍為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昔仙君謂:「凡人宜置籍臥榻,每向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以功準(zhǔn)過,或以過準(zhǔn)功,多寡相讎,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云:「人苦不自知!刮ㄖ鋹,則懼而戢。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不知,則任情肆志,淪胥于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茲運(yùn)心舉筆,靈臺難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鑒形。不師而嚴(yán),不友而諍,不賞罰而勸懲,不蓍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沈。馴而致之,其于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錄》。

  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何以故?善本當(dāng)行,非僥福故。惡本不當(dāng)作,非畏罪故。終日止惡,終日修善。外不見善惡相,內(nèi)不見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并世所稱臺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奪司、元會節(jié)臘等,昭布森列,前我、后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政使我不書,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雖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為君子。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云爾。人間顧可無是錄乎?

  是故在儒為四端百行,在釋為六度萬行,在道為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為則無論矣。如借口乎善惡都莫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為?則其失非細(xì)。嗟乎!世人夏畦于五欲之場,疲神殫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dú)煩于就寢之俄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晝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賢智者所不廢也。書之庸何傷!

  時萬歷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袾宏識

  自知錄凡例

  一、舊曰「功過」,今曰「善過」,取《周易》「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之義。「善」即「功」故。

  一、舊有「天尊」、「真人」、「神君」等,今攝入「諸天」。舊有「章奏」、「符箓」、「齋醮」等,今攝入「佛事」。各隨所宗,無相礙故。

  一、該善若干,該過若干,與舊稍有增減。小異大同故。

  一、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勞形役志,百計(jì)謀畫,希望成功。亦不必禱神祠天,宰殺牲牢,請乞福佑。但發(fā)心積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乃至于萬,隨其所求,必滿愿故。

  一、以上休咎,但是花報(bào)。若夫來生,即此可知。果報(bào)不虛故。

  目 錄

  ●善門:忠孝類 仁慈類 三寶功德類 雜善類 補(bǔ)遺

  ●過門:不忠孝類 不仁慈類 三寶罪業(yè)類 雜不善類 補(bǔ)遺

  自知錄上

  善 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yǎng),一日為一善。守義方之訓(xùn),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父母歿,如法資薦,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 凡言百錢,謂銅錢百文,正準(zhǔn)銀十分,不論錢貴錢賤。

  △事繼母致敬盡養(yǎng),一日為二善。敬養(yǎng)祖父母同論。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后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shí)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diào)養(yǎng),一人為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 受賄,謂得彼人金帛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為三十善;減,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為十善;減,為五善。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為四善;減,為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婢仆之屬同論。 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由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jù)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yǎng),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yǎng)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bào)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bào)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極微命同論。 有力報(bào)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bào)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xì)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是唯貪己福,無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為一善。 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無可殺罪故。鼠雖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當(dāng)殺生,不殺而市買現(xiàn)物,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世業(yè)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語勸其改業(yè),為三善。化轉(zhuǎn)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家犬、耕牛、乘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fù)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賑濟(jì)鰥、寡、孤、獨(dú)、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幣之類,同上計(jì)錢數(shù)論。周給宗族中人同論。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yǎng)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糶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jì)饑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jì)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棉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fù),百錢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善。 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殮,施與棺木,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施地與無墳?zāi)辜?葬一人為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冢,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梁、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唯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fā)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出財(cái)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諸天、先圣、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fèi)二百錢為一善。重修者同論。 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圣,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岳瀆、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jié)婦等。

  △刊刻大乘經(jīng)律論,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fèi)二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論。 賄,謂取價貨賣等。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jīng)》、《論》、《孟》、先圣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護(hù)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建立諸天、正神、圣賢等廟宇,所費(fèi)二百錢為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燭、燈油等物供三寶,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注釋正法大乘經(jīng)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shù)雖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談?wù)f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jīng),勸人莫學(xué)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jīng)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懺百拜為二善。若受賄者非善。為自己,經(jīng)一卷、佛千聲、懺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若受賄者非善。為世災(zāi)難,作保禳道場,所費(fèi)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jīng)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人數(shù)雖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于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jīng)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僧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再三苦求而后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hù)持僧眾,一人為一善。所護(hù)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 大德賢弟子,謂能續(xù)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雜善類】

  △不義之財(cái)不取,所值百錢為一善。無害于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為二善。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為三善。

  △當(dāng)欲染境,守正不染,為五十善。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cái)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為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fù),百錢為一善。

  △讓地讓產(chǎn),所值百錢為一善。

  △義方訓(xùn)誨子孫,一事為一善。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cái)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為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為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為五善,杖刑一人為二善,笞刑一人為一善。勸和斗爭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發(fā)至德之言,一言為十善。 如宋景公三語、楊伯起「四知」之類是也。

  △見善必行,一事為一善。知過必改,一事為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為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為十善。驅(qū)逐奸邪,一人為十善。揚(yáng)人善,一事為一善。隱人惡,一事為一善。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為五善。

  △于諸賢善恭敬供養(yǎng),一人為五善。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為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為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yè)為十善,成就一人學(xué)業(yè)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yè)為三十善。

  △許友,義不負(fù)然諾為十善;義不負(fù)身命為百善;義不負(fù)財(cái)物寄托,百錢為一善。 然諾,如掛劍樹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jié)之類。財(cái)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bào),一事為一善。報(bào)恩過分為十善。有仇不報(bào),一事為一善。若懷公道報(bào)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bǔ)衣一件為二善,粗布衣一件為一善。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矯情干譽(yù)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殺不食為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為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為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

  △名位、財(cái)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為十善。

  △處眾,常思為眾,不為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善。

  △寧失己財(cái),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cái)?shù)梦徽?為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為三善。

  △祈福禳災(zāi)等,但許善愿,不許牲祀者為五善。

  △傳人保養(yǎng)身命書,一卷為五善。救病藥方,五方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無驗(yàn)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為一善。

  △有財(cái)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為十善。

  △權(quán)勢可附而不附者為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shù),辭不受者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為三善。

  【補(bǔ)遺】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自知錄下

  過 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yǎng),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xùn),一事為一過。父母責(zé)怒,生瞋者為一過,抵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沒后,應(yīng)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yǎng)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當(dāng)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五十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 反背,如陳相學(xué)許行之類。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仇者,一事為二過。欺凌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cái)無術(shù)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zé)婢仆之屬者同論。 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 上帝垂訓(xùn):「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构食芍剡^。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quán)勢,或執(zhí)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前論。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bào)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bào)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yǎng)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葱Q者,與畜養(yǎng)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 減半者,如殺有力報(bào)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dāng)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加一倍,如殺有力報(bào)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 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fā)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fā)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 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懺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鰥、寡、孤、獨(dú)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jì),一人為一過。無財(cái)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愿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fā),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fù),使受鞭撲罪名,為五過。借人財(cái)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qiáng)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其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qiáng)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于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三寶罪業(yè)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神、圣賢,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于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諫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諸天、正神、圣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 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占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新立,謂非古原有,特地創(chuàng)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jīng)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訕出世正法經(jīng)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屬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dāng)韜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jīng)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茍且誦為五過。誦時發(fā)瞋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jīng)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jīng)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 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為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 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yǎng)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xùn)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cái),所值百錢為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jié)婦為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 此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cái)物,百錢為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cái)物不還,百錢為一過。負(fù)他債,愿他身死,為十過。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隱人善,一事為一過。揚(yáng)人惡,一事為一過。有言責(zé)而舉惡者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chuàng)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于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不審實(shí),傳播人隱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為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遞送揭帖,發(fā)人惡跡,半實(shí)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言言皆實(shí),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贊助人斗爭為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yīng)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 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fù)人,毋人負(fù)我」之類是也。

  △虛誑妄語,一事為一過。因而害人為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過不認(rèn)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zhí)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為五過。勝友不交為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圣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見人為不善,不諫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shí),一言為一過。自云證圣,誑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許友負(fù)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負(fù)財(cái)物寄托者,百錢為一過。

  △有恩不報(bào),一事為一過。有冤必報(bào),一事為一過。報(bào)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于所冤人,欲其喪滅,為一過。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肉食,一食為一過。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 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奉養(yǎng)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治病服者非過。食后誦經(jīng),一卷為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唯奉養(yǎng)父母非過。 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yīng)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 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谷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wǎng)等物,所費(fèi)值百錢為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名位財(cái)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cái)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cái)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zāi)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愿者為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 十過者,但許愿時,心已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yàn)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為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shù),受之為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為三過。實(shí)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bǔ)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 故,謂燒香、掃地、諷經(jīng)等。

  △受賄囑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受賄囑托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

  ·清涼書屋點(diǎn)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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