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殺豬,比賄選嚴重

  血腥殺豬,比賄選嚴重

  釋昭慧

  七月二十五日報載:花蓮縣長選戰(zhàn),為了殺豬宴客是否涉及賄選而展開激辯,屏東原住民部落大學則于二十四日進行殺豬教學觀摩。

  殺豬竟可成為“教學觀摩”,而且公然秀于媒體。豬只被宰殺時,大量鮮血流下,這種血淋淋的鏡頭,竟可公開曝光在全國視聽群眾(包括幼兒與少年)之前,擺明了要“殺給你看”,這真是匪夷所思!

  檢警部門關心的,只是殺豬宴客是否涉及賄選的問題;媒體的報導,則只強調(diào)原住民舊慣文化的意義。但在筆者看來,此中暴戾與血腥的不良示范,才是比賄選更嚴重的問題;而文化舊慣的價值,也無權“無限上綱”,凌駕于一切價值之上,特別是當它與“生命價值”有所沖突的時候。

  好生惡死,是所有動物的本能。一個文明社會,即使無法全面戒殺,但必然對“殺”之一事,抱持“哀矜而勿喜”的態(tài)度;更深深體會得,眼見耳聞殺生過程,往往助長暴戾,無益于社會之良善風俗,所以會選在隱蔽角落以進行之。在一個文明社會里,我們必須更為重視生命尊嚴,無論殺的是人還是豬,吾人都無權以文化舊慣為由,大剌剌地“殺給你看”!

  此事非關“原漢意識”,而是普世價值。臺灣過去每逢選舉,總有一、二候選人在廟口“斬雞頭”以自誓,此一惡質(zhì)文化,因被動保團體嚴厲譴責,近年來已消聲匿跡。民國八十二年初,因臺南天后宮文化季展開“抓春雞”活動,關懷生命協(xié)會出面強烈抗議,并未因其為漢民族之文化舊慣,而就視作免受公評的“化外之區(qū)”。古中國處決罪犯,種種酷刑不一而足,并且允由公眾圍觀行刑過程,有的還“梟首示眾”;隨著道德意識的進步,刑罰不但力求人道、減除痛苦,而且刑場隱蔽,不令民眾目睹行刑過程。這都是人道精神的展現(xiàn),吾人無權以斬首示眾為漢民族之文化舊慣,即要求刑罰復古且準予圍觀。

  即使殺豬宴客風波出自泛藍陣營,吾人對此事之置喙,亦非關藍、綠標簽問題。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民進黨籍立委候選人徐宜生,大鬧于宋楚瑜感恩晚會現(xiàn)場,將無辜的仔豬拖上街頭,拋擲于十數(shù)公尺遠,小豬當場摔死一只,有的骨折,有的奄奄一息。關懷生命協(xié)會同樣是出面強烈抗議徐氏虐待動物,并要求其公開致歉。徐氏乃于其競選總部成立時,“向全地球的豬道歉”,過后并于民進黨中央,正式向臺灣人民道歉。如果較諸拋豬更為血腥的殺豬,竟可拿來當作“教學觀摩”,我們又有什么理由認定,徐氏當年必須為其拋豬惡行而致歉?難道政治標簽一經(jīng)轉換,善惡倫理即可予以倒置?

  即使不在倫理學層次討論價值優(yōu)位問題,落實在法律層面,公開殺豬,而且招徠媒體以迫令民眾“觀摩”之,也并非無法可管。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明文規(guī)定:“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于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不料農(nóng)委會面對此一質(zhì)詢,其答覆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畜牧處官員說:如果殺的是“肉豬”,就觸犯動保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得處一到五萬元罰金;不過,若被宰殺的是“山豬”,那可能就屬于林業(yè)處保育科的管轄范圍了。而保育科官員則皮球一踢:“不管是肉豬或山豬,都不是保育類動物,怎么是我們管的呢?”(25日《中時晚報》二版,陳世財報導)這令筆者不禁想起“鋸箭法”的典故:有人中了箭,請外科醫(yī)生治療,醫(yī)生把箭桿鋸斷了,即索謝禮,問他何以不將箭頭拔出?他說:“那是內(nèi)科的事!

  事實上,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早已對該法所指涉的“動物”下了定義:“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yǎng)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jīng)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敝劣诮(jīng)濟動物的定義,則是“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jīng)濟目的而飼養(yǎng)或管領之動物”。

  準此以觀,肉豬固然是經(jīng)濟動物,山豬在臺灣,也早已因其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而被人工飼養(yǎng)、繁殖、買賣,且已被當作宰殺宴客的對象了,那當然也是經(jīng)濟動物,最少也可涵蓋于前述定義的“其他動物”范疇之中?偛荒茏屵@群山豬徒然長了一副“脊椎”,卻因其非保育類而被人工飼養(yǎng),竟成了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都管不到的“化外之豬”吧!

  九二、七、廿五 于尊悔樓

  ——刊于九十二年七月廿七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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