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離合辭例釋義

  六離合辭例釋義

  ──七年秋作──

  一  六離合釋法原文

  西方釋名,有其六種:一、依主,二、持業(yè),三、有財,四、相違,五、帶數(shù),六、鄰近。以此六種,有離合故,一一具二,若單一字名,即非六釋,以不得成離合相故。

  一、依主者: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于識。亦名依士釋:此即分取他名,如名色識。如子取父名,即名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士;所依劣故。言離合相者:離謂眼者是根,識者了別;合、謂此二合名眼識。余五離合,準(zhǔn)此應(yīng)知。

  二、言持業(yè)者:如說藏識,識者是體,藏是業(yè)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yè),藏即識故,名為藏識,故名持業(yè)。亦名同依: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故名同依也。

  三、言有財者:謂從所有以得其名。一、如佛陀,此云覺者,即有覺之者各為覺者,此即分取他名。二、如俱舍,非對法藏,對法藏者是本論名,為依根本對法藏造,故此亦名為對法藏論,此全取他名,亦名有財釋。

  四、言相違者:如說眼及耳等,各別所詮,不相隨順,故曰相違。為眼及耳二言,非前二釋,義通帶數(shù)有財。

  五、言帶數(shù)者:以數(shù)顯義,通于三釋。如五蘊(yùn)、二諦等,五、即是蘊(yùn),二、即是諦,此用自為名,即持業(yè)帶數(shù)。如眼等六識,取自他為名,即依主帶數(shù)。如說五逆為五無間,無間是因,即因談果,此全取他名,即有財帶數(shù)。

  六、言鄰近者:從近為名,如四念住以慧為體,以慧近念,故名念住。既是鄰近,不同自為名,無持業(yè)義。通余二釋:一、依主鄰近;如有人近長安住,有人問言:為何處?答云:長安住。此人非長安,以近長安故,云長安住。以分取他名,復(fù)是依主、鄰近。二、有財鄰近;如問何處人?答云:長安。以全取他處以標(biāo)人名,即是有財,以近長安,復(fù)名鄰近。頌曰:用自及用他,自他用俱非,通二通三種,如是六種釋。

  二 釋義

  此六離合釋法式原文,依唐玄奘三藏法師譯述,乃天竺之辭句通例,猶八囀聲之為一聲或數(shù)聲──天竺亦拚音文字故──之各單名字之通例,及因明用為多名句推論一義之理論例。故此六離合釋,亦為二字或多字之二名結(jié)成之一辭句之義例也──二名或多字者,如中華民國為一名,中央政府亦為一名,結(jié)成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一辭,每一名四字也──,故今謂之辭例。辭有離合,正以一辭皆由二名結(jié)成故也。離之則為二名所詮之物,合之則為一辭所詮之義。在名但詮單一之物,則既不由合成,亦復(fù)無有離相。然此唯在一字之名及兩字之辭則然,若在多字之辭,所依多字之名,則當(dāng)隨其辭之與名之相對位而異。如“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一辭,對此一辭觀之,“中華民國”與“中央政府”為二名。然將“中央政府”一名撇開不提,單云“中華民國”,則中華民國即為“中華”與“民國”之二名所結(jié)成之一辭,而以“中華”與“民國”為二名。更將“中華”一名撇開不提,單云“民國”,則民國即為“民”與“國”之二名所結(jié)成之一辭,而以“民”與“國”為二名。反之、進(jìn)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統(tǒng)一主義”為一辭,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亦與“統(tǒng)一主義”降為結(jié)成一辭之二名。然退至二字之辭與一字之名,則更無退位可退矣。一字之名非所合成,乃無可離,故名無關(guān)合離。而在辭必以其可離顯其合成,尤須明其由何式而合成。因其合成關(guān)系,乃變一名所詮之二物,為一辭所詮之一義也;蛑^一辭須由三名結(jié)合,即中間必有“與、及、之、即”等連綴名也。但此在西文、日文或如是,華文、梵文則不必然。

  三 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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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例釋

  一、即如“動物”一辭,動即物之業(yè)用,非離所目之物外別有動之自體,即用此物之自業(yè)用以名此物,示別他物;是故動即是物,名為“用自”。動是業(yè)用,物是體相,即用顯相,即體持業(yè),故名“持業(yè)辭類”。類者、等余同此“動物”一辭之辭性者。業(yè)用之動,體相之物,同是依此“動物”有者,非離此動物外別有體相、業(yè)用,離此體相、業(yè)用即無所目動物,故名“同依”。此之一類辭性,二名中間之連綴名,當(dāng)用“即是”二字,所目必在此物之體,但用此物之業(yè)以顯此物非他物耳。設(shè)云動之物,或云物之動,則屬“相依”辭類。設(shè)云有所動物,或云物有所動,則屬“有財”辭類。其辭皆與“動物”之一辭義不符矣。

  二、例中“學(xué)者”一辭,釋為有學(xué)之人。此人能有學(xué),學(xué)是此人所有,猶云有財產(chǎn)者、有衣食者義同,故名“有財”辭類。學(xué)是人之所有,此人之所有者,非即此人,不用此人以目此人,而用此人之所有者以目此人,故曰“少分用他”。設(shè)云學(xué)即人,人即學(xué),則不成辭義也。設(shè)云人之學(xué),學(xué)之人,則與“學(xué)者”之一辭義不符矣。其連綴名當(dāng)用“所”、“有”二字。

  三、例中橋梓二字,世以稱人父子,實(shí)則父子是人類,橋梓木類,橋梓完全非是父子,徒以橋梓之尊卑,似父子之道,遂借托以為稱謂,故為“全分用他”。四、帝皇古稱天子,所目在為帝皇之“子”,不在降生帝皇之“天”。天是一物,子是一物,各別有體,本是二物。天是他物,子是自物,故為“自他相依俱用”。天尊子卑,故為劣者依勝者之依主辭類。其連綴名當(dāng)用“之”字,曰“天之子”。不得云“天即子”;亦與“有天之子”等異。

  五、世、是世間,世間之人,謂之世人。人、是世間之主,人勝世劣,故為尊者依卑者之依士辭類。

  六、竹木金石一辭,共有四物,各別獨(dú)自有體,分立不相連屬,故曰“相違”既不能云木即石,亦不能云竹所有石,但可云金與石而已。原文謂通有財、帶數(shù)二釋,但并舉幾物即含幾物之?dāng)?shù)義,及為連綴名連綴所有之物耳──不能別成辭類。

  七、因山高鄰于天,名其山曰天山,故曰依主鄰近。

  八、喜怒哀樂愛惡欲之七,即是情,故曰持業(yè)帶數(shù)。

  九、天之才、地之才、人之才之三才,故為依士帶數(shù)。

  十、一十百千,并立不關(guān)相屬,故名相違。又即是數(shù),故為相違帶數(shù)。

  其余概可準(zhǔn)知。“相違帶數(shù)”、“鄰近帶數(shù)”二類,今依義新立也。(見覺社叢書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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