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順世緣無好歹

  隨順世緣無好歹

  前幾天我們看了日記《隨順世緣善管理》,知道了一切事情沒有是非好歹之說,不過是大家共住在一起,需要每一個付出一點點的約束代價,這樣大家共住在一起才能更自由,這就是戒律與法律的作用。否則,大家全部得不到任何的自由,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能夠明白這些,自然能夠做到隨順世緣無掛礙。

  一切是平等的,根本不存在是非、好壞、善惡等等對立,充分體現(xiàn)了佛教所宣傳的“空性”。因為從“空性”來說,就是一切事物不可能只有壞的一面也不可能只有好的一面,是一切好與壞、善與惡、是與非等等對立的集合或者叫統(tǒng)一。所以,我們?nèi)绻麍?zhí)著于好壞、是非、善惡等等對立上就要吃苦了。

  這個執(zhí)著就是我執(zhí)與法執(zhí)。我執(zhí)與法執(zhí)帶著我們對這些是非、好壞、善惡等等進行判別,結(jié)果就是把我們帶進了痛苦的深淵。如果所有的人都不進行判別或者說,所有的人都“不識好歹”,那么任何人都是無法生存的。所以,我們共同生活在一起還是需要一定戒律與法律來約束。

  從理想狀況來說,當然是最好連這一點點的戒律與法律的約束也沒有才是最自由的。但是,這樣只能是你自己一個人存在的時候才能實現(xiàn),比如獨自住山的解脫者,他們相對我們來說,當然顯得自在自由很多。所以,對于我們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人來說,只能說有些人可以少一些判別或者說少一些“不識好歹”。

  而對于生存在集體中的人“不識好歹”就要少一些,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相處需要一定的規(guī)范或者說規(guī)矩。要是處于集體中的每一個人都很“不識好歹”或者說很自由,那么結(jié)果只能是大家都不自由,何況完全“不識好歹”或者說完全自由。所以,對于生存于集體中的人來說,是需要一定的規(guī)矩的。

  因為,從“空性”來說,獨自住山的解脫者也不可能完全“不識好歹”或者說自由,因為他們也不可能完全離開這個集體。只能說他們可以“不識好歹”多些或者說自由比我們多一些。因為他們也是要依賴我們共有的這個“依報”或者說環(huán)境,因為他是以人的形式生存,就會有與我們相同的依報。

  這在禪堂里面有充分的體現(xiàn)。比如禪堂里面在打禪七的時候,給了監(jiān)香師打八種香板的權(quán)利。同時規(guī)定監(jiān)香師不得做什么、什么事情,最典型的要算“不得打回頭香板”這一條。這樣,給功夫?qū)嵲谟欣щy的人一條活路,讓他們有喘息的機會。要不然就沒有人能把功夫練出來了,因為所有的人都是從不會到會的。

  這就是戒律與法律的特點,戒律與法律都是為了讓我們有更多的自由,讓我們付出最少的代價來得到的方式。所以,戒律與法律不是為了約束我們的,不是給我們找麻煩的。事實上,戒律與法律是為了保護我們的自由的,是為了我們大家在一起能夠更加愉快而設(shè)定的。

  所以,我經(jīng)常與信眾說:“戒律與法律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手段”,不是非要不可的東西。最最典型的莫過于與佛陀的制戒過程,佛陀制戒都是有人犯了,而且有人舉報之后才制定戒律的,不是一開始就把全部的戒律制定出來了的。這個過程充分體現(xiàn)了戒律保護我們的特點。

  另一方面,我們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也有類似的情況。比如,我們有些法律的執(zhí)行過程存在“民不反,官不糾”的說法。這就是說,如果某些嚴格來說是違法法律的事情,如果這樣的舉動并沒有給別人帶來壞處的時候,法律是不會自動去追究的。只有有人受到損害的時候,法律才會去追究他的責任。

  所以,我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執(zhí)法也是有一定的特點的。對于非管不可的事情,我們就認真去管。當然這也有很多的小巧門,比如小事急處理,大事緩處理,無事莫尋,有事不避,遇事做事,做事了事等等。這些處理事情的方式在以前的有關(guān)日記中有很多的描述,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找來看看。這能幫助你多些“不識好歹”,少些煩惱。

  后門敬請關(guān)注《隨順世緣明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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