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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嚴法師思想行誼-《淺論釋圣嚴博士的律學與史學》(二)

  第二節(jié)《戒律學綱要》中對僧尼戒的討論

  《綱要》中論及僧尼戒的,有第一篇的第二章,和第五篇、第六兩篇各章,今依次論之如下:

  首篇第二章分為如下六節(jié)

  第一節(jié)為什么要有戒律

  第二節(jié)戒律的傳流

  第三節(jié)律部傳來中國的歷史

  第四節(jié)戒律在中國的弘揚

  第五節(jié)弘揚戒律的困難

  第六節(jié)培養(yǎng)學律的風氣

  依本章各節(jié),知道這是對戒律歷史的交代,也許這正是圣嚴博士留學日本時走上研究歷史這一路線的濫觴。以前仕邦撰〈中國佛教史傳與目錄源出律學沙門之探討〉17,考出中國佛教史學有其本身的傳統(tǒng),是由研治戒律的沙門所建立,18如今博士由治律而終走上史學路線,可謂先后輝映!

  在本章之中,仕邦要提供點芻蕘之見的,有如下各節(jié):

  第二節(jié)談到戒律的流傳,《綱要》稱「優(yōu)婆崛多以下,有五位弟子,由于各自對律藏內容取舍不同,律藏便分成了五部:一、曇無德部——四分律;二、薩婆多部——十誦律;三、迦葉遺部——解脫戒本經;四、彌沙塞部——五分律;五、婆粗富羅部——(未傳)」(頁13)。

  據仕邦所知,「五位弟子」似乎是「五派弟子」。因為這都是部派的名稱,而每一部派有自己的律典。其中曇無德部的律典所以華人譯其名為《四分律》,因為全書分為四個部分之故。彌沙塞部律典所以稱《五分律》,亦然。唯是薩婆多部(一稱「一切有部」)的律典分為十個部分,而被稱為《十誦律》者,因為這一部派中人認為本派僧尼對律典中每一項指示都應背誦得滾瓜爛熱,因此譯作《十誦律》。

  至于每一部派對律藏的「取舍不同」,仕邦源于撰寫學位論文,曾讀過古時華夏最流行的三種律典:《十誦律》、《四分律》和《僧祇律》,知道每一律典對佛陀當初制定每一持(僧尼必須遵行的生活守則)和犯(僧尼不可觸犯的過惡)的緣起,都有點彼此的差異,然而沙門不許犯的戒規(guī)完全一樣,只是每一律典的戒本,對同一戒規(guī)視為較重的罪或較輕的罪,其觀點有所不同19而已。

  此外,《綱要》談到《迦葉遺律》僅有《解脫戒本經》——這部律典的戒本譯成華文,全部律典未傳中夏。據仕邦所知,華僧曾有兩次西行要求得這部律典,第一次是南齊的釋法獻(約卒于498),第二次是唐代的玄奘三藏(602~664),但是可惜失敗了。20

  第五節(jié)是談到在華弘揚戒律的困難,釋圣嚴博士提出了其原因為:(一)律本太多,綜合不易;(二)戒相繁復,不易明記;(三)學戒弘戒,必須持戒;(四)中國環(huán)境,不崇律制;(五)律文刻板,時代變更(頁22-25)。

  關于(一),其實在唐中宗(684,又705~710在位)的景龍三年(709)左右,《四分律》緣于皇帝所下墨敕(非正式圣旨)而全國寺院被迫遵從,由是日后僅有《四分律》成為僧尼日常生活的軌范,而律文的解釋也要遵照釋道宣(596~667)所撰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所謂的「南山鈔」)》的指示,21因此再無「綜合不易」的問題。

  關于(四),中國環(huán)境所以不崇律制者,其實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這就是戒律是依照印度的文化背景、印度的氣候與生活習慣而制訂的。拿這一套宗教的生活守則在文化背景、氣候與生活習慣均大異的中國加以實踐,自然處處桿格不入(關于如何桿格不入,且留待后面討論大乘戒時一并論及)。唐義凈三藏(635~713)在城外時搜集印度和東南亞的各佛教教區(qū)中寺院生活情況,寫成《南海寄歸內法傳》四卷,原本是有意幫助華夏僧尼如何切實遵行律制生活的,孰知送返華夏,竟然起了反效果。據仕邦的研究,讀了某法師的著作,禹域沙門反而知道戒律僅合適熱帶地區(qū)去實行,因而更不愿依從戒律。22

  華夏弘律的困難,更有一點為大眾所不知的。據仕邦的研究,古時華夏僧伽自視為大乘中人,輕視他們受具時所接的小乘部派戒本——如《四分僧戒本》、《十誦波羅提木叉》等——所指示的守則。而古時沙門所以在受了小乘具足戒之后再加受菩薩戒,其實多少是為了標示自己身屬「大乘沙門」23而已。在此種心態(tài)之下,自然更難在禹域推行小乘戒律了!

  此外《綱要》中另有可提些芻蕘之見的地方,其一是它的第五篇第二章第二節(jié)〈沙彌十戒的內容〉中論及沙彌們「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戒」之時,嚴公博士將這條戒規(guī)解得很好,然而華夏沙彌、沙彌尼以至比丘、比丘尼不但「捉持金銀寶物」,而且身邊都帶著現(xiàn)款,何以故?嚴公未能解釋,僅認為此戒「在今天已經無法做到了」!

 。143)

  何以「無法做到」?關于這一問題,研究中國寺院經濟史的學人們都未能解答。嚴公博士撰寫《綱要》之時,可謂千頭萬緒,此事無暇顧及,而且也沒有其他學術著作可提供線索助他解答。

  仕邦有幸,緣于博士論文是研究戒律在華消沉而為百丈清規(guī)所取代的歷史過程,在進行研究之時無意中把這問題破解,因寫成〈從宗教與文化背景論寺院經濟與儈尼私有財產在華發(fā)展的原因(以下簡稱「僧尼財產」)〉24,如今謹據拙作以敘述方式改寫如下,以饗讀者,作為對嚴公的著作底曝芹之獻。

  首先,華夏佛寺所以接受金錢布施和僧尼所以不持盂乞食的原因,關系到中印兩國對「乞食」看法的不同。古時印度社會認為出家者是圣人,圣人是要乞食為生的,因此彼國俗世之人對僧尼到自己家門行乞并祝福本宅,非常歡迎,是以直到今日,東南亞地區(qū)的南傳比丘,依然晨出托缽,施主們先下跪合什,再掐飯菜入缽中布施。25

  中國則不然,華人傳統(tǒng)瞧不起不肯自食其力的乞丐,因此佛教傳入中國后,信佛的居士們雅不愿見到自己所崇敬的一位法師像叫化子一般地每天中午之前到門前振動錫杖求賜飯菜。加上佛教稱布施于沙門可以屢積福田饒益,因此他們改以金錢或耕地布施于佛寺或個別僧尼,使出家人的生活獲得供應。26華夏僧團不能拒絕這種布施方式,不然使得罪了信眾,于是寺院接受財施之后,所得的金錢固然用作寺院的福利,而所得田地則或囑沙彌耕作,或命寺中凈人下種,或將田地租給佃農。田中既有收獲,因而寺院建立了供饍制度,僧尼無需出外乞食。27

  至于個別沙門接受財物布施之后,大可將所得轉施寺院,或散給窮人,僧史所載確有人這樣做。28但何以出家人仍積私有財而違戒?

  據仕邦的研究,原來一位法師的俗家弟子中有貧有富,而窮苦的弟子需要的不獨是聽受說法的精神安慰,他更有急迫的經濟問題要面對,倘使有一天窮苦的某弟子有經濟上的急需,走投無路之時向師父求助,而法師若不蓄金錢的話,只有往求富有弟子布施,將討得金錢來幫助這窮苦的弟子了。

  然而很不巧的,此時法師的幾位富有弟子手頭都不便的話,法師即使想討乞亦無從。因此他會想到不若在平日將富有弟子布施給自己的金錢存儲起來,那么當貧苦弟子急需經濟支持時,自己便可拿手邊的錢來幫助他了。緣于這一助人的原始動機,僧尼私有財產的制度便建立起來,29由是沙門手頭有錢,在華夏便不被視作違反戒規(guī)的行為了。30

  其二是它的第六篇第三章第三節(jié)〈比丘戒比丘尼戒的同異〉中提到如今臺灣地區(qū)的比丘與比丘尼「同寺安居」的問題,略云:

  今日臺灣比丘與比丘尼同在一寺安居,同在一寺作法,仍然不是律制所許的!比丘尼不得在無比丘處安居,但也不得與比丘同寺安居,而是于比丘近處安居,那是為了便于每半月到比丘僧中請教授人。由是檢討下來,有大心發(fā)大愿的比丘尼姊妹們,會有什么感想呢?讓它就此混下去呢?還是迎頭趕上,努力振興呢?這是與整個佛教的命脈有關,更是與尼眾姊妹們的前途有關的大事業(yè)及大問題哪。207)

  圣嚴博士所以對這問題如此大聲疾呼,照仕邦的觀察,他老人家的真正指責并非「同寺安居」,而是僧尼同居一家寺院的現(xiàn)象。這現(xiàn)象不獨臺灣地區(qū)有之,香港與星馬亦有之。至于如何形成,仕邦找到一個線索,就是本來僧尼之間的交接依律是有重重限制的,然而南宋以來,華夏出家人認為僧尼彼此間只要問心無愧,則彼此交友并無不妥,因此《羅湖野錄》的撰人比丘釋曉瑩(約1150~1160時人)跟比丘尼釋妙總成了「致契」,也就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之意。”大抵如今僧尼共居一佛寺的傳統(tǒng),便從此發(fā)展出來。至于這問題應如何處理,仕邦俗家人,不便置喙。

  其三是它第三篇首章第五節(jié)〈邪淫戒〉的論討。在引述圣嚴博士本節(jié)的論述之前,仕邦先要指出律典對淫戒是巨細無遺地正面討論問題,毫不躲避和畏縮,觀乎各律典開頭處討論「四波羅夷」的內容可知,無待細述。因為淫戒是違反動物本能的戒規(guī),最難持守,故修撰律典的印度古德們對有關問題作徹底討論,使沙門真?zhèn)明白這「四波羅夷之首」的戒規(guī)是如何重要。

  如今嚴公博士在本節(jié)的討論,何謂深得律學精神,謹引述其中片段以見,略云:

  邪淫戒以具備四個條件,成重罪不可悔:

  一、非夫婦——不是自己已經結婚的妻子或丈夫。

  二、有淫心——樂于行淫,如饑得食,否則便應如熱鐵入體,或腐尸系頸。

  三、是道——須經口道、小便道(陰道)、大便道行淫。

  四、事遂——造成行淫的事實。男女二根相接入如胡麻許,即成重罪不可悔。

 。ㄖ新裕┯谑焖械呐匀幠行远幮幸,亦犯重罪不可悔。于死女性的三處男性的二處行淫,若死尸未壞或多半未壞者,亦犯重罪不可悔(頁68)。犯戒均在于心,如無邪淫之心,即不會主動去犯邪淫戒,萬一受到強力逼迫,而被奸污,若于被奸之時,了無受樂之感,不為破戒。這在佛陀時代,有些比丘比丘尼,已經證得阿羅漢果,或因熟睡之際,或因病苦之中,也被淫女及暴徒之所強奸,但因羅漢已經離欲,斷無受樂之理,所以并不犯戒。(頁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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