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十四、十五課 綜合指要

  第十三、十四、十五課 綜合指要

  1.

  生滅斷常,一異來去八類,都是未見性者,對于真如理體,妄事測度的斷語。因佛性法性,皆離此八邊,所以這些推測,難免陷于:由遍計所執(zhí),而生起的非量,成為一偏之見,與實情相違反。其實,真如理體,是八類皆非,可以都給加上一個不字,所以才稱為「八不」。但若更說得澈底一點:凡是屬于對待范圍內的名詞,如有無、是非、染凈、虛實、善惡、大小、青黃等,一概不是。如此則直可說為千不萬不,舉八不者,亦不過說個大略,聊當舉例耳。

  2.

  目宇宙一切現象為萬有,萬象、萬物、萬法、這萬法都不過是代表多數,并不是確實的數目。后來小乘俱舍宗,立七十五法,成實宗立八十四法,大乘法相宗立百法,也都是各就其見解,約略標出,因為實際上,是沒辦法指出確實的數目來。學人必須了解:這些七十五、八十四、一百、皆屬于臆造,數字雖殊,用意則完全一樣。其所標的品類,雖有詳有簡,然其大體,則系相同。亦如六方、十方、皆成同一的球形,等無大小也。

  3.

  末那識并不造善惡業(yè),故屬于無記,無記者:非善非惡也。但因執(zhí)我,致與四煩惱常俱,所以屬于有覆,有覆者:以染污為性 。 單就字面上看:雖有覆而無記,可知它僅是一種執(zhí)著,并未發(fā)為行動。也即是說:已起惑故,不如第八識無心,未造業(yè)故,又不同學六識之妄動。介于八六之間,而保持其獨有的個性,這便是末那識的特徵。因為它是潛意識,不共無明,故雖恒審思量,而不易被察覺。所以小乘與外道,在第六識之外,就不知有此識存在,他們尚不知有七,又何知有八。然而單就吾人的慧解觀察:眾生時時事事皆執(zhí)我,以我為出發(fā)點?芍诘诹R的背后,必另有一種極厲害的我執(zhí)存在,促使第六識,以其意

  志為意志。而利己利他。潛滋疑慢,這不是末那是什么?其次,在前六識造了業(yè)之后,必另有一個所在,來記錄寄托其歷次的善惡習氣,然后由這些薰習成熟的習氣,再一一發(fā)為苦樂的果報,如此秩序才不紊亂,數量才不漏落,這不是阿賴耶是什么?再次,當酣睡時,悶絕時,皆失去知覺,證明第六識已經停止,在報身上,如果僅有六識,那么,停止了便是間斷,間斷便是死亡,此時不死亡者,必定另有其他物事,在維持壽命,這不是阿賴耶又是什么?凡是不用慧解,而但憑第六識粗淺的推斷,作為憑依,這是世人的通病。真正的學者,是當以理智來思考一切,不宜同于流俗,硬把自己所不知不見者,斷定為無。

  4.

  既是無為,則離名言施設,原不應有六種名目,無為法所以有六種者,也是隨順世俗而立,期于啟悟學人,所以才假設文字。其實只有真如無為,才是佛性的無為,余五種皆方便說也。

  5.

  世界所以這樣亂者皆,出于自私的一念,這自私的來源,就是由于末那的執(zhí)我,所以一切眾生的末那識,若不轉智,則天下永遠不得太平。世界上每一角落,不論人對人,人對動物,動物對動物,全是以強凌弱,相吞相殺。若欲去此自私之源,將末那識轉成平等性智,變自利為利他,或自他兩利,則竹須仗第六識,作我法二空觀,及慈悲平等觀,作為下手方便,才能收效。世界各國科學家政治家,多受過高等教育,然而誰不是在作自私的打算。凡私于自己,私于人類,私于其國家民族,皆遠平等博愛之義,皆名自私?芍@一事不是教育所能為力,而是要依佛法,修觀轉識,發(fā)大乘心,念眾生苦,才有辦法。

  6.

  毗曇執(zhí)有應破,成實執(zhí)空也應破,外道執(zhí)斷執(zhí)常應破,大乘執(zhí)有所得也應破,那么,佛法究竟是有是無?是斷是常?是有所得或無所得呢?關于這一問題,實在很難作一個肯定的答覆,真是說來話長。現姑撰八句作答,冀啟悟門,參而破疑,亦可達無留滯處:緣生故不有,修持并不無,相續(xù)原非斷,變異又非常,分證姑名得,還原得什么?能明此一性,諸礙悉皆通。

  7.

  因有善惡,果則無記者:是言由因所得的果報身,可以為善,亦可以為惡,故名無記。譬如造善業(yè)而生天,則天人之身,屬于無記,因其可以為善,亦可以為惡也。造惡善而生三惡道,則三惡道之身,亦屬無記,因其可以為善,亦可以為惡也。果現行時,中途若遇大善惡業(yè)滲入,則滲后所生之新果,可能與原來之因性不符。如貧窮人,作一大善事,可能變?yōu)楦辉;長壽人、作一大惡事,可能變?yōu)槎堂惤允。但是,惡因變(yōu)樯乒,必其后作善業(yè)之力,遠超前因,果雖變?yōu)樯,而前因之惡,亦必酌算在內,經過扣除而后得此果,如負債千金人,忽因功獲獎萬金,除還債外,則其實得者為九千。善因變?yōu)閻汗,必其后作惡業(yè)之力,遠超前因,果雖變?yōu)閻海耙蛑,亦必酌算在內,經過扣除而后得此果,如囊有千元人,忽因事罰鍰五千,除已有一千外,所負之債為四千。上列前后兩例,每一例皆有兩重因果,因有善惡性,果則但憑因而得,并不能離因而有,亦不能顛倒,如善大生惡果,惡因生善果之類,蓋果離因而有,或與因性不符,皆不合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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