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xué)處篇 第七節(jié)、十戒釋義

  學(xué)處篇 第七節(jié)、十戒釋義

  下面是節(jié)錄自《沙馬內(nèi)拉學(xué)處》一書中對沙馬內(nèi)拉十戒的解釋。十戒尼出家十戒的持犯跟此十戒相同,而伍波薩他八戒法也與此十戒的前面九條相同,只不過是把第七、第八學(xué)處合二為一而已;在家居士五戒則相當(dāng)于前面的五條學(xué)處,不過把第三“離非梵行學(xué)處”改為“離欲邪行學(xué)處”。
  以下將根據(jù)《律藏》(Vinaya-pi?aka)、律注《普端嚴(yán)》(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脫》(Ka?khàvitara??)和《小誦注》等圣典及義注,對十戒法的每一條學(xué)處,依文句分別、違犯條件與不犯三部分進(jìn)行解釋:

  一、離殺生學(xué)處

  (Pà?àtipàtà verama??)
  離殺生學(xué)處,有時也譯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xué)處。
  生,巴利語pà?à,直譯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yùn)相續(xù),或者執(zhí)取該蘊(yùn)相續(xù)所施設(shè)的有情稱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于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結(jié)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一段期間都稱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亞卡(yakkha,夜叉)、餓鬼(peta)、龍(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于植物并沒有命根,只屬于無意識的“非執(zhí)取色”(anupàdinna r?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內(nèi)。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殺也屬于殺生。
  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贊嘆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以及墮胎等。

  具足了五個條件即構(gòu)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意圖對方死亡;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非故意——他并沒有想:“我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它 (他)。”在沒有殺害意圖的情況下作出行動導(dǎo)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并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作出行動導(dǎo)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并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作出行動導(dǎo)致對方死亡。例如:當(dāng)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吃,他因此得并發(fā)癥而死。
  4.瘋狂者——由于膽汁等的關(guān)系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心亂者——由于亞卡等的關(guān)系而使心迷亂。當(dāng)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出現(xiàn)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為判定的標(biāo)準(zhǔn)。(Pr.A.66, 179)

  二、離不與取學(xué)處

  (Adinnàdànà verama??)
  離不與取學(xué)處,有時也譯為不偷盜戒。也就是戒除偷盜的學(xué)處。
  不與取,巴利語adinnàdàna。由adinna(沒有給與的)+ àdàna(拿。┙M成。凡任何屬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經(jīng)物主的允許而取為己有者,即是不與取。

  具足四個條件構(gòu)成不與取,即:

  1.屬于其他人類所有的物品;
  2.明知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盜心;
  4.偷取。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 己物想——誤以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別人的物品。因?yàn)闆]有盜心,所以不犯。
  2. 親厚取——拿取親厚者的物品。
  3. 暫時取——在拿取之時想:“我將會歸還”“我將會補(bǔ)償”而暫時借取。
  4. 糞掃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7. 極度痛苦者——處于極度痛苦的狀態(tài)而什么都不知道。

  三、離非梵行學(xué)處

  (Abrahmacariyà verama??)
  離非梵行學(xué)處,有時也譯為不淫戒。也就是戒除性行為的學(xué)處。
  梵行,巴利語brahmacariya的直譯。意為清凈、尊貴、值得贊嘆的行為;或如清凈、尊貴的諸佛、獨(dú)覺佛、出家圣弟子等清凈者們的生活方式。
  有三種梵行:第一、佛陀的教法;第二、出家修行的生活;第三、避免兩性行為的獨(dú)身生活。在這里的梵行是指第三種。
  非梵行,巴利語abrahmacariya,為“梵行”的反義詞,即性交、交媾、性行為、淫欲法、不凈行,是指以染污心發(fā)生兩性交媾的行為。
  性交的對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別則包括男性、女性、兩性人和黃門。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gòu)成非梵行:

  1.以從事之心;
  2.以道入道。
  “以從事之心”——受樂之心。無論是插入時、插入后、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時中受樂者,即構(gòu)成違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進(jìn)入對方之道。
  若性交的對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兩性人,“道”是指陰道 (生殖器、女根)、肛門和口三道;
  若性交的對象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黃門,“道”是指肛門和口二道。
  無論性交的對象是異性還是同性,當(dāng)他們達(dá)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并且受樂,即構(gòu)成違犯。
  所謂“達(dá)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進(jìn)入對方之道,即使達(dá)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構(gòu)成違犯。
  假如自己的肛門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時,性交時不論有無使用保險套,皆犯。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時即使遭攻擊也不知道。
  2. 不受樂——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5. 極度痛苦者。

  四、離虛妄語學(xué)處

  (Musàvàdà verama??)
  離虛妄語學(xué)處,有時也譯為不妄語戒。也就是戒除說虛妄不實(shí)話語的學(xué)處。
  虛妄語,巴利語musàvàdà,又作虛誑語,是指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shí)的言語。如沒有看見、聽到、感覺及不知道,卻說看見、聽到、感覺及知道,欺騙他人。
  說虛妄語除了用口頭說出之外,也包括書寫及打手勢等身體語言,凡是由心存欺騙而作出的行為或語言皆構(gòu)成違犯。
  建議受持離虛妄語學(xué)處者也應(yīng)避免以下三種語言:
  1. 離間語(pisu?àvàcà) ——搬弄是非,向A傳B的是非,向B傳A的是非,離間親友。
  2. 粗惡語(pharusàvàcà) ——罵詈咒詛,使他人難堪。
  3. 雜穢語(samphappalàpa) ——毫無意義的世俗浮辭,能增長放逸、忘失正念的話題。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gòu)成虛妄語:

  1. 心存欺騙;
  2. 以各種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 因沖動等未經(jīng)思考而急速說出。由于無欺騙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說此而誤說成彼——由于愚鈍等原因,使所說的內(nèi)容與想要說的不同。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五、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xué)處

  (Surà-meraya-majja-pamàda??hànà verama??)
  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xué)處,有時也譯為不飲酒戒。
  諸酒類,巴利語surà-meraya-majja,直譯為谷酒、花果酒、酒類。也就是戒除飲用各種酒類的學(xué)處,并且包括各種麻醉毒品。
  谷酒(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釀制之酒;
  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實(shí)等所釀制之酒;
  酒類(majja) ——只是前面兩種酒,以飲之會醉之義為酒類。凡其他任何飲之會醉的,服用了會導(dǎo)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亂的物品,皆稱為酒類。
  放逸之因(pamàda??hàna) ——導(dǎo)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這些酒類之后,由此而導(dǎo)致陶醉、放逸,稱為放逸之因。
  此學(xué)處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香煙、雪茄、鴉片、大麻、搖頭丸、迷幻藥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gòu)成違犯此學(xué)處:

  1. 酒 (麻醉品);
  2. 現(xiàn)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飲(使)用。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不知道——以為是水或其他飲料而誤喝。
  2.飲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咸酸醬、蘇打(sutta)或醋等。
  3.為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嗎啡、鴉片等的藥品。
  4.為了調(diào)味而加入少許酒于肉湯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則犯。
  5.瘋狂者。
  6.心亂者。

  六、離非時食學(xué)處

  (Vikàlabhojanà verama??)
  離非時食學(xué)處,有時也譯為過午不食戒。也就是戒除在不適宜的時間內(nèi)進(jìn)食的學(xué)處。
  非時,巴利語vikàla,即不適宜的時間。在日正中時之后至第二天明相出現(xiàn)之間的時段,是諸佛與諸阿拉漢不用餐的時段,故稱為“非時”。
  食,有時也稱為藥。根據(jù)戒律,有四種藥:時限藥、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1. 時限藥 (yàvakàlika) ——限于在明相出現(xiàn)后至日正中時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時限藥可分為兩種,即:
  ⑴ 噉食(bhojaniya),也作正食,軟食。
  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為噉食:飯、面食、炒糧、魚和肉。”(Pc.239)
  a.飯(odano) ——由稻谷、麥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
  b.面食(kummàso) ——以麥為原料制成的面制品。
  c.炒糧(sattu) ——由七谷經(jīng)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谷炒后所搗成的粉。
  d.魚(maccho) ——包括魚鱉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
  e.肉(maüsaü) ——禽、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 嚼食(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咀嚼之義。嚼食是指須經(jīng)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
  律藏中說:“除了五種噉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為嚼食。”(Pc.239)
  除了上面的五類噉食以外,一般上用來當(dāng)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Milo)、好力克(Horlic)、阿華田(Ovaltin)、豆?jié){、番薯湯、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許在非時服用。根據(jù)斯里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由于緬甸人把茶葉當(dāng)食物,故緬甸比庫過午不喝茶。但斯里蘭卡和泰國的比庫則認(rèn)為茶是終生藥。
  2. 時分藥 (yàmakàlika) ——允許比庫于一天之內(nèi)飲用的未煮過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藥篇》中說:
  “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jù)律藏的注釋,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種類的谷物皆被視為是隨順于谷類的,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時分藥的制作方法是:由沙馬內(nèi)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壓擠后,經(jīng)過濾而成。濾過了的汁可加進(jìn)冷開水、糖或鹽飲用。
  任何經(jīng)煮過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后飲用,因?yàn)樵撝坏┲筮^則成了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現(xiàn)在市面上有許多包裝果汁如蘋果汁、橙汁等,在出廠前為了保存的關(guān)系而經(jīng)過高溫消毒,因此也不適合過午飲用。
  若比庫把時分藥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現(xiàn)之后則不得飲用。
  3. 七日藥 (sattàhakàlika) ——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nèi)存放并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時分藥和七日藥的時限是專對比庫而言的。
  4.終生藥 (yàvajivika) ——又作盡壽藥,即沒有規(guī)定食用期限的藥品。此一類藥并不包括前面的三種藥,一般上是用來治病而不是當(dāng)作食物吃用的。
  時分藥、七日藥及終生藥是在有因緣時服用,如口渴時飲時分藥,有病時服七日藥或終生藥。(Pc.A.241)
  5. 混合藥——有時不同種類的藥可能會混合在一起食用。如果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中加進(jìn)時限藥,則應(yīng)視為時限藥。例如:枸杞子、黨參、肉桂等中藥材屬于終生藥,但是若加進(jìn)豬肉、雞肉等一起煲湯時,則成了時限藥,不得在非時食用。
  沙馬內(nèi)拉、戒尼、在家眾等皆可以儲存以上種種藥。除了時限藥必須在午前吃完之外,其余幾種藥則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gòu)成非時食:

  1.在非時;
  2.時限藥;
  3.吞咽。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有因緣時服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
  2.反芻者在反芻時,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咽。
  3.瘋狂者。
  4.心亂者。

  七、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學(xué)處

  (Nacca-g?ta-vàdita-vis?ka-dassanà verama??)
  跳舞(nacca) ——各種的舞蹈。
  唱歌(g?ta)——任何的歌曲,乃至以歌聲誦經(jīng)唱念。
  音樂(vàdita) ——各種音樂、演奏。
  表演(vis?ka) ——任何娛樂性的表演,如戲劇、說書、斗牛、斗雞、斗狗、棍術(shù)、拳術(shù)、摔跤,以及演習(xí)、列陣、閱兵等;也包括上述的跳舞、唱歌和音樂表演。
  此學(xué)處不僅不可以觀聽歌舞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還不可以叫人歌舞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gòu)成違犯此學(xué)處:

  1. 跳舞、唱歌等其中之一;
  2. 沒有允許的原因(即為了觀看或聽)而前往;
  3. 看或聽。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 于自己所在之處看見或聽見;如在寺中,或坐車、坐在居士家時。但假如為了觀看而走過去,或從座位上站起來則犯。
  2. 走路時看見或聽見。但若故意轉(zhuǎn)頭去看,或故意走近則犯。
  3. 在發(fā)生災(zāi)難時進(jìn)入表演處而看見或聽見。
  4. 瘋狂者。
  5. 心亂者。

  八、離妝飾、裝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涂香學(xué)處

  (Màlà-gandha-vilepana-dhàra?a-ma?óana-vibh?sana??hànà verama??)
  花鬘(màlà) ——任何種類的花 (花環(huán))。
  涂香(vilepana) ——任何為了涂香而把香料搗碎后可用來涂抹的香粉。
  芳香(gandha) ——其余的香粉、煙等一切種類之香。
  這一切的香油和香粉等,如果是為了妝飾、裝扮的目的而涂抹則犯;但若是為了當(dāng)藥使用則是可以的。
  此學(xué)處也包括不佩戴耳環(huán)、項(xiàng)鏈、戒指、手鐲、手珠等裝飾品。同時也不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而涂抹各種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妝品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gòu)成違犯此學(xué)處:

  1. 花鬘等其中之一;
  2. 沒有允許的因緣;
  3. 佩戴、涂抹或妝飾。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 由于皮膚病等因緣而涂抹帶有香味的藥膏、藥粉等。
  2. 為了供佛等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5. 極度痛苦者。

  九、離高、大床座學(xué)處

  (Uccàsayana mahàsayanà verama??)
  高、大床座,巴利語uccàsayana mahàsayana。
  巴利語sayana,直譯為床、臥床、臥具。在此也包括椅子、床墊、椅墊、坐墊等,故譯為“床座”。
  高床座(uccàsayana) ——超過規(guī)定尺寸的床座。
  大床座(mahàsayana) ——不允許的毯子。

  《律藏》及其義注提到有二十種高、大床座:

  1. 高床(àsandiü) ——腳高超過規(guī)定尺寸的床座。
  2. 獸腳床(palla?kaü) ——腳上刻有猛獸像的床座。
  3. 長毛氍(gonakaü) ——長毛的大氍毹,該毛超過四指寬。
  4. 彩毛毯(cittakaü) ——彩繡的羊毛毯。
  5. 白毛毯(pa?ikaü) ——羊毛織成的白毯。
  6. 花毛毯(pa?alikaü) ——繡花的羊毛毯。
  7. 棉墊(t?likaü) ——只填塞天然棉花者。
  8. 繡像毯(vikatikaü) ——繡有獅子、老虎等像的彩色羊毛毯。
  9. 雙面毛毯(uddhalomiü) ——雙面有毛的羊毛毯。
  10. 單面毛毯(ekantalomiü) ——單面有毛的羊毛毯。
  11. 寶石絹絲品(ka??hissaü) ——四周縫有寶石的絹絲敷具。
  12. 絲綢(koseyyaü) ——四周縫有寶石的由絲線織成的敷具。若是純絲綢的則適合使用。
  13. 大地毯(kuttakaü) ——可供十六個舞女站著跳舞的羊毛毯。
  14. 象氈(hatthattharaü) ——鋪在象背上的敷具。
  15. 馬氈(assattharaü) ——鋪在馬背上的敷具。
  16. 車氈(rathattharaü) ——鋪在車上的敷具。
  17. 羚羊皮席(ajinappave?iü) ——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縫制成的席子。
  18. 咖達(dá)離鹿皮特級敷具(kadalimigapavara- paccattharaü) ——以名為咖達(dá)離鹿(kadalimiga)之皮所制成的特級敷具是最上等的敷具。將咖達(dá)離鹿皮縫在白布上制成。
  19. 有華蓋者(sa-uttaracchadaü) ——即在床的上方綁有紅色傘蓋的意思。即使在白色傘蓋下面有不允許的敷具也不適合使用;若沒有則適合使用。
  20. 兩端有紅枕者(ubhatolohitak?padhànaü) ——兩端有紅色頭枕和腳枕的床。若只有一個枕頭,即使其兩側(cè)是紅色、蓮花色或彩色的,只要尺寸適當(dāng),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大枕頭則是禁止的。
  在這二十種高、大床座中,第一種高床和第二種獸腳床為“高床座”,其余十八種為“大床座”。
  然而,佛陀在《律藏·坐臥處篇》中也允許使用腳高超過善至八指寬的方形凳子(àsandiko)和七支椅(satta?go)。(Cv.297)
  若獲得上述二十種高、大床座,佛陀允許把高床(àsandiü)的高腳鋸掉,把獸腳床(palla?kaü)的猛獸像鋸掉,把棉墊(t?likaü)里的棉花拆掉之后使用。其余的十七種則可作為地毯使用。(Cv.320)
  床墊和坐墊可用布或允許的皮革做套子,里面可以裝填除了人毛、達(dá)子香(tàl?sa)葉和棉花以外的各種毛、樹葉、樹皮、草和布。(Cv.297)
  里頭填塞天然棉花的彈簧床、床褥、坐墊、蒲團(tuán)等是不得坐臥的。但有些長老認(rèn)為:在俗人家中若有所填塞的棉花是固定無法取出的褥墊還是允許坐的。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gòu)成違犯此學(xué)處:

  1. 高、大的床座;
  2. 坐或臥。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 不超過規(guī)定尺寸的床座。
  2. 方凳和七支椅。
  3. 除了高床、獸腳床和棉墊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擁有的并且由他們鋪設(shè)的大床座,但不得臥。
  4. 說法時可坐在高大的法座上。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十、離接受金銀學(xué)處

  (Jàtar?pa-rajata-pa?iggaha?à verama??)
  金,巴利語jàtar?pa,為黃金。
  銀,巴利語rajata,為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凡通用的貨幣也屬于金銀。
  總之,金錢是指任何可以用來交換商品的等價物,包括金、銀、錢幣、支票、信用卡等。
  接受,巴利語pa?iggaha?a。若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àdiyana)它,稱為接受。

  有三種接受的方式:

  1. 自己拿取(sayaü ga?hàti) ——當(dāng)有人供養(yǎng)金錢時,他親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發(fā)現(xiàn)不屬于任何人的金錢時,他自己拾取。
  2. 指使他人拿取(a¤¤aü gàhàpeti) ——當(dāng)有人供養(yǎng)金錢或發(fā)現(xiàn)金錢時,他指使別人為自己拿取金錢或代為保管。
  3. 同意放在近處(upanikkhittaü và sàdiyeyya) ——允許他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某處。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金錢(或紅包等)說:“尊者,我想供養(yǎng)您。”此時,沙馬內(nèi)拉不能接受并且應(yīng)該說:“我們不可接受金錢。”或“這是不許可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了默許;假如沙馬內(nèi)拉指示施主把錢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也屬于接受金錢。
  如果施主通過言語或動作來傳達(dá)供養(yǎng)金錢的訊息,例如將錢擺在沙馬內(nèi)拉前面說:“這是供養(yǎng)您的。”或者把錢放在某處,然后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給您的。”而他并沒有通過身體行為或言語加以拒絕,并且在內(nèi)心接受它,這也屬于允許接受金錢。
  以此三種方式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銀,稱為“接受”。
  對于出家人來說,沒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錢成為許可!(So na yena kenaci pariyàyena va??at?'ti)
  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藥篇》中說:
  “諸比庫,若人們有信心、凈信,他們將金錢放在凈人的手中:‘請以此給與尊師所許可的[物品]。’諸比庫,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所得的]許可的[物品]。
  然而,諸比庫,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Mv.299)
  因此,若施主拿著錢但并沒有指明說要供養(yǎng)給沙馬內(nèi)拉,而只是問:“尊者,您有凈人嗎?”或“請問您的凈人是誰?”他則可指出誰是凈人。
  另外,如果施主說:“我要供養(yǎng)您必需品/資具,價值××元,請問您的凈人是誰?”如此,沙馬內(nèi)拉也可告訴他凈人是誰。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gòu)成違犯此學(xué)處:

  1. 金銀;
  2. 為了自己;
  3. 以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

  以下情況不構(gòu)成違犯:

  1. 在寺院或居所內(nèi)撿到他人遺失的金錢,在算了多少價值后,存著歸還主人的心而暫時保管者。
  2. 瘋狂者。
  3. 心亂者。

  十戒釋義腳注部分:

  12 《普端嚴(yán)》是解釋《律藏》的義注;《疑惑度脫》是解釋比庫、比庫尼兩部戒經(jīng)《巴帝摩卡》(pàtimokkha,波提木叉) 的義注。
  13 進(jìn)行臨終關(guān)懷時須特別小心:不要勸臨終病人放棄對生命的執(zhí)著和贊嘆來生的美好,只能勸他放下對親屬、財(cái)產(chǎn)等外物的執(zhí)著,提醒他憶起曾做過的善行及幫他做善事,教導(dǎo)他憶念佛陀的功德等禪修業(yè)處。
  14 意圖對方死亡:有人將之翻譯為“有殺心”。但從其巴利語mara?àdhippàya的原意來看,不僅惡意的殺害是“意圖對方死亡”,就連出于悲愍而希望對方早點(diǎn)死亡或無痛苦地死,也屬于“意圖對方死亡”。
  15 在律注《普端嚴(yán)》和《疑惑度脫》中解釋“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種方式。因文繁不錄。
  16 具足五項(xiàng)條件構(gòu)成親厚者(vissàsa):
  a. 相識——曾見過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說——曾經(jīng)這樣說過:“我的東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還活著;
  e. 當(dāng)他知道我拿取時將會感到高興。(Mv.356)
  17 對于五戒,即把此學(xué)處的“非梵行”改為“欲邪行”。欲邪行即不正當(dāng)?shù)男躁P(guān)系(包括同性戀)。具足三個條件構(gòu)成欲邪行,即:1.沒資格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對象;2.以從事之心;3.以道入道。
  18 黃門 (pa?óaka):即生殖器被閹割者或先天性生殖器缺陷者。
  19 受樂 (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許、想要、喜歡、受用之意。
  20 咸酸醬 (lo?asov?raka):一種由百味腌制的藥 (sabbarasàbhisa?kha- taü ekaü bhesajjaü)。據(jù)說在腌制時,把訶子、山楂、川楝等藥材,米谷等各種糧食,芭蕉等各種果實(shí),筍、魚、肉
  片等各種食物,加上蜂蜜、糖、巖鹽、鹽等,裝入缸中密封后放置經(jīng)一年、兩年或三年,腌制成呈蒲桃汁顏色的醬。食之可治療風(fēng)病、咳嗽、麻風(fēng)、黃疸、痔瘺等病。比庫在飯后也可食用這種醬。有病者可直接吃,無病者可摻水后飲用。(Pr.A.192)
  21 日正中時 (majjhantika samaya) :又作正午,即太陽正好垂直照射于所在地點(diǎn)的經(jīng)線上的那一剎那。日影一偏即為非時 (過午)。不同地區(qū)的日正中時并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點(diǎn)來計(jì)算。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時也不同。
  22 明相出現(xiàn) (aru?uggamana):又作黎明,破曉;即天剛亮的時候。時間約在日出前的30-35分鐘之間不等。佛教以明相出現(xiàn)作為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點(diǎn)。
  有許多標(biāo)志可以辨認(rèn)明相出現(xiàn),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轉(zhuǎn)為藍(lán)白色,鳥兒開始唱歌,可以看清不遠(yuǎn)處樹葉、建筑物等的顏色,不用打手電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xiàn)時刻并不相同。
  23 時分藥:有人將之訛譯為“非時漿”。巴利語yàma, 直譯為時分;夜分。在此是指從一天的明相出現(xiàn)至第二天明相出現(xiàn)之間約24小時的時段 (一日一夜),并非僅指非時。
  24 律注《普端嚴(yán)》解釋說:這里的菜汁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湯。作為時限藥的葉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榨成的汁是允許的。
  25 這里的尺寸是指除了床、椅底部的框架之外,腳部不可超過善至指寬(sugata?gula)的八指寬。指寬,即以手指的寬度測量長短。根據(jù)律注,善至(Sugata,又作善逝,即佛陀)指寬是常人指寬的三倍。若以常人的一指寬為2厘米來計(jì)算,則善至的八指寬約為48厘米;但是也有人認(rèn)為是27英寸或13英寸。
  26 只填塞天然棉花 (pakatit?likàyeva):以木棉 (rukkhat?la)、蔓棉 (latàt?la)或草棉 (po?ak?t?la)三種棉花之一填滿的床、椅或床墊、褥墊等。如果填塞的是人造棉或化纖類則不屬此列。棉被并非褥墊,故可以使用。
  27 “諸比庫,不得持用半身大的枕頭。若持用者,犯惡作。諸比庫,我允許作如頭大小的枕頭。”(Cv.297)
  28 七支椅即有靠背、兩旁有扶手的四腳椅子。這種椅子腳高過量也是允許使用的。
  29 律注中說:假如他內(nèi)心允許并想要接受,但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不犯。若沒有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但以清凈心不接受,想:“這對我們是不許可的。”也不犯。只要通過身、語、意三門中的任何一門拒絕都成為拒絕。(Pr.A.583-4)
  30 凈人:巴利語kappiyakàraka,簡稱kappiya,意為使事物成為比庫或僧團(tuán)允許接受和使用的人。也包括為比庫和僧團(tuán)提供無償服務(wù)的人。
  沙馬內(nèi)拉、戒尼、在家居士等皆可做比庫或僧團(tuán)的凈人,如幫忙清潔衛(wèi)生、除草、授食、烹煮食物、破損果蔬等。為了守好不持金銀學(xué)處,沙馬內(nèi)拉和戒尼也可接受在家凈人的服務(wù)。
  31 許可的 (kappiyaü):直譯為“凈的”,又作“如法的”、“適當(dāng)?shù)?rdquo;、“適合的”。在這里是指如法的必需品或生活資具。
  32 在這種情況下,他所接受的只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資具,而不是金錢。
  33 《普端嚴(yán)》中說:不管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僧團(tuán)、群體、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都不準(zhǔn)許。(Pr.A.583-4)
  在這里把“為了自己”作為違犯的條件之一,乃是針對下面不犯的第一種情況而言,并不是說只要打著所謂的“說凈”或“代人持錢”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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