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僧大綱

  建僧大綱

  太虛

  ──十九年春在閩南佛學院講──

  一 以現(xiàn)代中國為范圍僧、是本來有的;僧之制度,也是本來有的。故現(xiàn)在所建議的,須加兩種限制:一、講現(xiàn)代者,指現(xiàn)在的時代而言。僧制、為僧伽所依據(jù)的法則,大至弘宣教化,小至個人行為,悉皆以此僧制為準繩。然而、僧制亦須基于所在之時代而有所變動;這如發(fā)源印度之古代僧制,在時代上、也經(jīng)過了不少次的變更,F(xiàn)代的人,當然要以現(xiàn)代所依的時勢,國家法制,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實不必泥用古代的僧制的。原來制度這樣東西,是有時代性的。二、講中國者,以現(xiàn)代二字還過于普遍,這里加上中國,則只限于中國而言。而且在狹義上,但指中國本部,連蒙、藏亦未包在內(nèi)。因為國土之有不同,時代之有不同,住持佛教的僧伽在現(xiàn)在中國狀況之下,應有一種適宜的建設。這里所要講的題目的范圍:一表示現(xiàn)代;二指明中國。

  二 僧之定義未講僧制之前,應先對僧之一字,定一確義。僧伽、定義為和合眾;凡有和合眾的意義及性質(zhì),皆稱曰和合眾。故僧之一字,在印度并不限用之于佛教出家徒眾。迨佛教至中國,始將僧字為出家佛教徒之專門名稱:如稱出家佛徒名僧,稱佛教在家教徒及其他教徒與非教徒則不名僧。僧既為佛教中出家和合徒眾之專稱,則僧即須對于佛法能真誠信仰,切實了解,并實行佛法,住持佛法,宣傳佛法,使世間上之佛教日臻發(fā)達,以達到佛教利人濟世之目的。

  三 僧格之產(chǎn)生及養(yǎng)成僧之僧格,即如人之人格一樣。假如僧不具僧格,即不能謂之為僧。前面所講的和合眾,是由分子構成的團體;而僧中的分子,必須具有僧格。然此僧格何由產(chǎn)生呢?

  甲、以三寶之信產(chǎn)生僧格

  僧之僧格如何而產(chǎn)生?第一、要講信心,此種信心是意志的;如發(fā)菩提心,即是立“求取無上菩提”的意志。僧格的產(chǎn)生,先要對于三寶有充足的信心,才能產(chǎn)生出僧格來。凡宗教之能建立于世間,必由其信徒有一種具足充滿的信心,才能將其教的精神、集現(xiàn)宣布于世間。如欲僧中分子一一皆有完美僧格,必須具足對于三寶的信心。信三寶有淺深泛精之三種不同:一、信法。但信真理,而對佛法亦以其為一種真理而發(fā)生信心,此乃普通世間學者的態(tài)度。他們視佛教不過為一種有真理的學說,因此而研究佛法,除欲知道真理而外,不必能發(fā)生對于佛教確定的信心,研究佛學中真理,等于追尋其他哲學、科學的真理而已。這種學者態(tài)度,但信法,而不能為佛教的徒眾;然而對世間一般未信佛法者,正應表明這種但由信真理而信佛法的態(tài)度,以廣攝受。

  二、信法佛。由信法而進一步信佛者,信得佛所說的教法,非平常世間的道理,乃完具且超越一切世間道理的唯一道理。并信佛法道理,非假設懸想而出,乃從實證智慧證得之真理;如從實證則必定有實證的智慧,有此最高真理的實證智慧者,就名為佛;就是無上正遍知的覺者。換言之,沒有真確明了無上遍正覺者的佛,則雖信佛法的真理,而亦未能信為究竟無二之真理,一心皈依佛法,為佛教弟子。若由信法而能歸于信佛,則信佛法乃由無上覺者證得開示出來的;如欲證得,非亦成無上覺者不可。既人人皆可修習成就佛的智慧,則我們決當以佛為師,為佛的弟子,以行佛之所行。

  三、信法佛僧。依大乘教講,于佛法生信心者,即曰菩薩,亦稱佛子,即佛的弟子;這種佛子,乃包括出家在家四眾而言。如再進一步,以自信佛法而欲使世人皆信佛法,需要建立人世間具體的佛教機關,設施佛之教化于世間,將佛法真理表揚證明,使佛智慧中流出的正法,宏傳不絕,能常在世間眾生中攝受眾生,乃需有僧之團體。譬如在佛未出世以前,佛法既無所聞見,亦無所謂僧的團體。僧既由佛法傳宏世間的需要所產(chǎn)生,而這種僧的團體建立于世間,就要有信仰了解修行于佛法、及負住持宣傳發(fā)達佛法的責任。蓋僧為一種有主義、有組織、有紀律之團體,故僧有僧制。佛法之依托僧制,如人的精神托于身體;因信有僧制的僧,為建立佛教于世間所必要。所以信法信佛者,更進而信僧,加入僧眾中遵守僧的律儀,積極的住持宣傳佛法,然后才能產(chǎn)生僧之僧格。如單單信法、信佛、尚未信僧者,或僅為在家佛子,皆未能加入僧數(shù)。故僧格的產(chǎn)生,須有信法、信佛法、信佛法僧的具足信心。

  乙、以六度之學養(yǎng)成僧格

  僧格產(chǎn)生、由具足上述三種信心,而僧格尚須以六度之學養(yǎng)成者:

  一、僧格成就,首須舍俗,須將一切世間俗樂舍離,即謂之施;復能將一切俗染之習洗凈,即謂之戒。由學此施、戒,才可以發(fā)生僧格。

  二、佛法中講能修行出家法者,即可為“出塵上士”。行出家法要不為世間一切惡法所搖動,這樣須學忍辱;否則、還有為世間惡法搖動之可能。這猶是一種消極的辦法,真實的、要具足僧德,必學精進;須精進的修習戒、定、慧等。這樣學忍辱、精進,才能夠增長僧格。

  三、僧格發(fā)生增長,繼之以定、慧。由修定而得禪悅之樂,由修慧──聞思熏習──而得法喜之樂。于是信心堅固,僧格養(yǎng)成。

  四 前議改建僧制之評判現(xiàn)代中國的狀況,在幾千年來未有之大變化中;故建設于從前中國社會制度下的僧制,現(xiàn)在也不能不有所變更了。如何變更?我及他人曾有種種的建議。一、“整理僧伽制度論”:僧伽制度論,作于民國四年,當作此論之時,猶有適合國情之處。但現(xiàn)在已頗見有不宜者:一、僧伽制度論中之僧額,系根據(jù)清乾隆時之調(diào)查,說僧眾有八十萬;可是以后經(jīng)過嘉慶、道光的衰落,洪楊的燒毀,清季興學的侵奪,及民國后屢次的摧殘,所遺留者、尚不知有乾隆時僧數(shù)五分之一否?二、僧伽制度論中所說,以由分組八宗,合起來可成一中國僧伽系統(tǒng)制度;但是現(xiàn)在考察起來,凡中國的各宗,在寺院方面已皆失去他的根據(jù)了,實在并非同日本宗派之各有其系統(tǒng)組織可比。三、現(xiàn)在國民革命后,又不同于辛亥之時,趨重民生問題,已不能容有如許僧伽受國民的供養(yǎng)。有此三點,現(xiàn)在雖想根據(jù)原有計劃整理,也為現(xiàn)在時勢不相容了。

  二、“僧制今論”:僧制今論,作于民國十六年,當時革命空氣充溢,且合社會革命意味,論中有意就原有寺僧為根據(jù),以多數(shù)無僧格之僧伽,充作勞僧,作農(nóng)、作工,以少數(shù)優(yōu)秀分子,研習經(jīng)論。當時所以有這種主張,以為由大多數(shù)僧伽從事生產(chǎn),而供給少數(shù)僧伽以專心深造,則寺僧生活獨立,可不須依賴民眾,這是救濟多數(shù)遷就時趨的辦法。嚴格的講,這種作農(nóng)作工者,實不能謂之為僧;因既作農(nóng)作工,就不能養(yǎng)成如上所講的僧格,而行僧的職務,實不能稱之為僧。

  三、“佛寺管理條例”:去年內(nèi)政部訂立了一個“寺廟管理條例”,里面有很多不利于佛教寺僧的地方,于是運動取消,不得不有另一條例以代之,乃擬作“佛寺管理條例”。原意以佛教會管理佛寺僧眾而整頓改進之。初聞立法院本已采容,但因其欲調(diào)查耶、回、道教及蒙藏等佛教的情形,其后因內(nèi)政部催立法院速訂辦法,遂有去年年底的“監(jiān)督寺廟條例”十三條的公布。其要旨乃寺廟仍由僧道管理,惟須受當?shù)匦姓䴔C關所監(jiān)督;因此、“佛寺管理條例”又不能行。

  四、支那內(nèi)學院及大勇等,則主張返歸佛世的律儀。這與以上三種僧制,均思根據(jù)原有的佛寺制度而改之者,其中雖都有具體的辦法,在理論上尚稱完美,但在事實上、環(huán)境上、皆難以通行。

  五 今議創(chuàng)設之現(xiàn)代僧制前所擬僧制既不能施行,政府方面亦似有讓佛教寺僧自生自滅的意思,而集于舊制下的寺僧,仍無覺悟,故今議創(chuàng)設現(xiàn)代僧制,索性不依據(jù)原有的僧寺,其所遺留不適現(xiàn)代者,姑聽任其自然變化。

  上面所講以三信六度產(chǎn)生養(yǎng)成的僧格,至此須作一種“普及國民信解”的運動,

  設施一種淺鮮簡易的宣傳,使國民中的優(yōu)秀份子,得由信法信佛乃至信僧,學行六度,以產(chǎn)生且養(yǎng)成最具足的僧格,組織成僧。但今全中國的僧伽能具有僧格的百無其一,今議創(chuàng)設僧制,第一即須精取慎選少數(shù)有高尚僧格的,制成以下之僧制。甲、學僧制。學僧制、亦名比丘僧制,約一萬人,分四個學級,修學十二年,為具足學僧之資格。表列如下:

  創(chuàng)建 處所修學年限機關 人數(shù)應得學位

  律 儀 院沙彌半年每省 一所上 士 位

  比丘半年約四 千人

  普通教理院四年每三省一所學 士 位

  約五 千人

  高等教理院三年全國 一所博 士 位

  八 百 人

  觀行參學處三年二 百 人大 士 位

  乙、職僧制。

  職僧制、亦名菩薩僧制,就是修菩薩行之僧。全國約二萬五千人之數(shù),以五種機關攝之。

  一、布教所五千所;教職員每所一人至七人,約九千人。

  二、病院、慈幼院、養(yǎng)老院、殘廢院、賑濟會等,教職員約七千人。

  三、律儀院、教理院、及文化事業(yè)等,教職員五千人。

  四、教務機關,辦事員三千人。

  五、專修雜修林,辦事員一千人。

  丙、德僧制。德僧制、亦名長老僧制。這種制度,宜行于山林茅蓬,可以合許多茅蓬為一處,成一專修林或雜修林。全國可設:

  一、專修林三十所;若全林僧眾專修一凈土行或真言行之類。

  二、雜修林三十所;若林內(nèi)各僧各修各擇的一行之類。

  茲更將以上三種僧制、學級、層次,列一表以明之:

  (下中級職僧三十年)

  ┌上士………………………………………………┐

  │(下中上級職僧二十六年)│

  │上士………學士…………………………………│

  學僧┤(中上級職僧二十三年)├德僧

  │上士………學士………博士……………………│

  │(上級職僧二十年)│

  └上士………學士………博士………大士………┘

  上表乃以三級僧制而立,由學僧而至德僧,須經(jīng)四學級或三職級方至德僧位。但有博士、大士學級,可以不經(jīng)下中級職僧而至德僧位者。茲以職僧上中下之級,復各分三級成為九品,如下表:

  ┌───┬───┬───┬───┬───┬───┬───┬───┬───┬───┐

  │ 級品│上 上│上 中│上 下│中 上│中 中│中 下│下 上│下 中│下 下│

  │機關 ││││││││││

  ├───┼───┼───┼───┼───┼───┼───┼───┼───┼───┤

  │布教所│││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事務員│

  ││││教師 │教師 │教師 │教士 │教士 │教士 ││

  ├───┼───┼───┼───┼───┼───┼───┼───┼───┼───┤

  │慈善機││甲等院│乙等院│丙等院│甲等科│乙等科│甲等科│乙等科│事務員│

  │關││長│長│長│長│長│員│員││

  ├───┼───┼───┼───┼───┼───┼───┼───┼───┼───┤

  │律儀院│高等院│普通院│律儀院│職員教│職員教│職員講│職員助│職員助│事務員│

  │等│長│長主任│長教授│授│師│師│教│教││

  ├───┼───┼───┼───┼───┼───┼───┼───┼───┼───┤

  │教務機│會 長│會 長│會 長│科 長│科 長│科 員│科 員│事務員│事務員│

  │關││││││││││

  ├───┼───┼───┼───┼───┼───┼───┼───┼───┼───┤

  │專修雜│林 長│││││科 長│科 員│事務員│事務員│

  │修林 ││││││││││

  └───┴───┴───┴───┴───┴───┴───┴───┴───┴───┘

  此表中、上下級職僧,限于得學士位二十年以上者;上中級職僧,限于得博士位十五年以上者;上上級職僧,限于得大士位十年以上者。其中任林長之資格,須得大士位滿二十年以上者,方可充任。

  要使佛教能建立于世間社會,使佛法真理能普及于一般國民,首先就要有布教所。這里所說的布教所,本來中國到處所有的大小佛寺,皆是布教所之性質(zhì),無如如今已失去了布教性質(zhì),變?yōu)橐环N家族式的私人庵堂。現(xiàn)代僧制,即需要多設此種布教所。上面講職僧制中的第一項,特講布教所五千所者,蓋為此意。以中國幅員之大,人數(shù)之多,五千所布教所實不為多,如比較眼前江浙寺院最多之一省的小庵,尚有不及哩!茲更擬布教所五千所及需用教職員九千人之分配,略表于后:

  布教所等次全國 總數(shù)每所所需教職員人數(shù)

  布教師布教士事務員

  甲等一 百 所一 人四 人二 人

  乙等四 百 所一 人二 人二 人

  丙等六 百 所一 人一 人一 人

  丁等三千九百所一 人

  要實行建設此現(xiàn)代的中國僧制,當從律儀院師范養(yǎng)成所,及教理院教授養(yǎng)成所辦起;三年后即可開辦律儀院,十年后方可開辦高等教理院。約計三十年可建設完成也。(大醒記)(見海刊十一卷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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