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經》簡讀之十九

  《正理經》簡讀之十九

  4.1.51 上述反駁沒有道理,因為靈魂是承受者(盡管身體不同了,靈魂還是那同一個)。

  正理派說:不對,受報者是我(靈魂),身體雖然不是一個,但我(靈魂)還是那一個。

  4.1.52 (有人說)靈魂不可能是承受者,因為宣稱的果報有兒子、牲畜、女人、衣服、金子、食物等等(意即如果說祭祀的果報即是幸福,那么說靈魂是承受者還可以,可是上述那些果報怎么能說承受者是靈魂呢?)。

  祭祀所得的果報如果僅只是幸福的話,可以說受報者是我(靈魂),但是祭祀可以得到的果報是很多的,比如通過祭祀可以得到兒子,這就是沒有兒子的人取祭祀求子,這在我出家的那個廟――靈山寺,很多人都去求子,據說靈驗得很。兒子也是祭祀的果報,這兒子的承受者怎么說呢?難道也能說承受者是舉行祭祀活動者的我(靈魂)?

  4.1.53 它們被當作果報,是因為與它們有關系,果報在它們當中產生(即這些東西能帶來快樂,而快樂就是靈魂所能享受的果報)。

  通過祭祀活動可以得幸?鞓,我們說舉行祭祀求兒子,通過得到兒子而使舉行祭祀者感到幸?鞓,得到兒子與幸福是有關聯(lián)的。所以祭祀的承受者還是我(靈魂),不過是我通過得到兒子這個表現(xiàn)達到我(靈魂)的幸福。

  接著討論苦。

  4.1.54 出生即是苦,因為它與各種各樣的苦相聯(lián)系。

  出生是與苦緊密相連的。一出生種種的苦跟著就來了。身是苦的所依,根是經歷苦的工具,覺是感覺苦的主體。

  4.1.55 并不否定樂,因為夾在苦當中也產生樂。

  關于這一句,沈劍英先生是譯成了:(但是“一切皆苦”的教導,并不能對樂進行否定。)并非如此,因為樂也是間隔發(fā)生的。不過沈譯中圓括號中的話都是沈劍英先生自己加進去的,不是《正理經》原文。

  這一句經文就是說,樂也還是有的,苦中也能產生樂。就是咱中國的一句老話,叫“苦中作樂”。

  4.1.56 不能否定樂,因為由于貪求的過失,苦是不斷的(永遠不滿足就是苦)

  這一句話呢,劉金亮先生的譯文與姚衛(wèi)群先生的譯文不一樣,姚衛(wèi)群先生是說,“(我們的觀點)不能否定,因為一個有貪的過失(之人),苦惱是不會停止的。”沈劍英先生是譯為,“否定是不正確的,因為[感受樂的人],只要有欲求的過失,就不可能停止苦惱”。沈譯本、姚譯本是一樣的,都是不能否定觀點,觀點恰恰是苦而不是樂,劉金亮先生給譯成了“不能否定樂”,剛好扭了個兒。

  正理派說只要一出生,苦跟著就來了,外人就說,我們也能在苦中找出一點兒樂趣來,這一句剛好是正理派的反駁,說你只要有貪求,苦就不會停止。

  4.1.57 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苦被當成了樂。

  正理派接著說:因為追求樂所以你才出生,因為你出生所以你就苦,也就是說,你追求樂實際上是在找苦吃。

  接下來說解脫的問題。

  4.1.58 (有人說)由于我們始終與債務、煩惱、行為分不開,所以不會有最終的解脫。

  我們現(xiàn)在不得解脫的原因是什么呢?各派都有各派的說法,咱前邊兒提到一個濕婆悉檀派,它說我們不得解脫的原因是因為系縛,是什么來系縛呢?是無知、業(yè)、幻,無知、業(yè)、幻把本來常住的精神力、性力系縛住了,所以不得解脫。在這句經文里說,是債務、煩惱、行為,債務有三類,一類是圣者之債務,就是說你得經歷學習期。一類是祖宗之債務,就是說你得生個孩子,你要是沒有生孩子的話,就一直欠著祖宗的債務。還有一個是神的債務,這必須得憑祭祀來償還。煩惱就是我們所面對的一切不如意。行為就是我們所做的一切事。我們一生下來就與這些債務、煩惱、行為糾纏不清,所以我們得不到解脫。

  4.1.59 由于一個單詞的基本意思講不通,即就要用第二意思(比喻意義)來解釋,特別是當要確定褒貶時。

  這一句經文是對上一句經文中的債務這個詞稍加說明。人一出生就有三種債務,圣者的債務、神的債務、祖宗的債務,你要是把這三種債務都還清了,無債一身輕,你就容易解脫。債務按本意來說就是欠人家的,難道你真的是欠圣者的嗎?要是圣者還逼著你還什么債,這圣者大概是成問題的,他不是一個圣者。祖宗、神都是一樣的。祖宗,不說遠的祖宗了,就說父母吧,父母對子女的愛,那是無私的愛,是不求回報的愛,怎么可能還要子女還債呢?神更不可能了。也就是說,按本意來理解的話,這債務就說不通了,這里得按比喻義、引申義來說,我們一出生就有三種債務,實際上是說,我們要盡三種義務:要學習、要祭祀、要生孩子。“特別是當要確定褒貶時”,就是說,要注意明褒暗貶,明貶暗褒,就是說要注意話的實際意思,不要被話的表面所蒙蔽,在贊揚你的時候,可能實際上是在貶你,在貶你的時候可能實際上是在贊揚你。

  這一句經文實際上是說,我們讀圣典時要注意,經義不一定是字面上表現(xiàn)出來的字面意。

  4.1.60 不能否定解脫,因為可把祭火轉到靈魂中去。

  婆羅門在老了以后,就應該放棄一切欲望,兒女、財富等等都要放棄,連祭祀也要放棄――祭祀讓我(靈魂)來負責,進入遁世期,全身心地投入修行,這樣他才有足夠的解脫機會。

  說實在的,正理派的這種教義――實際上是整個婆羅門教都是這樣,按中國人的觀念來看就是很殘忍的,人老了之后,家人不管不顧,還美其名曰是修行期,說到那時應該遁世乞討,這樣才能解脫。這就是給不養(yǎng)老人提供了理論依據。按中國人的觀念來看這是很糟糕的。佛教沒有這教義,佛教有孝親的觀念。

  4.1.61 (對那些棄世者來說)死時沒有把祭器收起來這一儀式,因而也就沒有結果。

  婆羅門的一生,要經歷梵行期、家居期、林居期、遁世期四個階段。有的人他不按這步驟來,一生他不去遁世修行,老了以后他還居家,對于老了還不出去修行的人,死的時候要作一個儀式,因為還要為他作一個儀式,也就是說有行為,有行為就要產生結果,所以非得到結果盡了之后才能解脫。那些老了之后出去遁世修行的人,死了也沒人知道,就沒有給作儀式,他們就可能是把一切果報都受盡了,一切果報盡了就解脫了。

  死時的儀式就如同咱們的葬禮一樣,在家人死了有葬禮,所以有行為,有行為就有果報,就不解脫。而那些老了后遁世修行的婆羅門則沒有葬禮,就解脫了。咱中國人是不會喜歡這說法的,怎么也不會接受這理念的。

  4.1.61a 要按一般規(guī)矩,就象(結構)安排要符合內容一樣。

  這是明莊嚴附錄中收入的經文。就是說,各圣書都有自己的側重點,有些書著重講家居期,有些書著重講遁世期……這樣呢,各書有些微不同的地方,也是不錯的。4.1.62 解脫就象一個熟睡的人,在沒有夢的狀態(tài)下一樣,沒有煩惱。

  解脫是什么樣呢?《正理經》在這兒說,就象一個人睡熟了,連夢也不做,沒有一點兒煩惱。就這個樣兒。

  4.1.63 沒有煩惱(貪、嗔、癡)的人的行為不再導致轉生輪回。

  沒有煩惱的人他的所為不會導致輪回,不輪回就是解脫了。所以說,我們要斷煩惱。

  4.1.64 (有人說)不對,因為煩惱不斷是固有的特性。

  有人對斷煩惱提出了異議,說:煩惱是無限的,而且煩惱還有個特點,就是連續(xù)性,它根本就不能斷,它要是斷了的話,就是說它根本就不是煩惱,因為它要是斷了的話,則說明其連續(xù)性是沒有的,要是沒有連續(xù)性就說明了它不是煩惱。

  4.1.65 就象在產生之前不存在的也是無常,固有特性也是無常。

  不存在的東西它要產生,在產生之前呢,它的不存在是沒有開頭的,可一旦它一產生,這個沒有起始的“不存在”不就消失了嗎?煩惱也如此,它有連續(xù)性也是會斷的,一解脫煩惱就沒有了,就象不存在的東西的產生一樣。

  4.1.66 或者象地原子的黑色也是無常一樣(原子的黑色也是固有特性,是沒有起始的,但一經火燒便可成為紅色,黑色永遠消失)。

  極微是黑色的,這是固有的性質,但被火一燒就成了紅色的,黑色就消失了。煩惱也是這樣,煩惱一直是煩惱,但一到解脫的時候,煩惱就永遠消失了。

  4.1.67 (煩惱不可滅的觀點)不對,因為貪等的原因是錯誤的認識。

  煩惱絕對是可以消失的,為什么呢?因為煩惱是我們的錯誤見解引起的。我們應該把見解改變過來,認清什么是貪,什么值得貪,什么是瞋,什么是癡。正因為我們不能正確地認識貪、瞋、癡,所以產生了一些欲求、行為,使得我們不能解脫。煩惱是有原因的,就是因為貪、瞋、癡,但只要有原因它就絕對不是恒常的,所以我們可以消除它而解脫。

  這是一串因果:煩惱不是永恒,因為它是由行為產生的,而行為是由貪、瞋、癡引起的,貪、瞋、癡是由錯誤認識產生的。這里說錯誤認識,下邊兒說正確的認識。

  第一章到此結束,下邊兒開始進入第二章。第一節(jié),正確認識是怎么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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