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緣集篇》解讀 第一章 具緣成受 第一節(jié) 能受有五

  比丘資格的取得——《受戒緣集篇》解讀

  濟群

  佛教有七眾弟子,分別是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和在家的優(yōu)婆塞、優(yōu)婆夷。每種身份的獲得,都取決于所受的不同戒律。在道宣律師撰寫的南山三大部中,還有一部《羯磨疏》(亦名《業(yè)疏》),其中的《諸戒受法篇》,便詳細介紹了各種戒的受法,包括在家的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十戒、具足戒。

  《受戒緣集篇》主要講述比丘戒的受法。其中,“受”是能領之心,“戒”是所納之法,“緣”為相關條件,“集”指眾緣和合,說明受戒須具備種種因緣方能成就,也就是以下將要說到的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等。缺乏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影響得戒,影響比丘身份的獲得。

  佛陀在世時,比丘戒大體有五種受法。

  一、善來比丘。對前來依止佛陀的求道者,佛陀只須說一句“善來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得盡苦源”,對方即可出家受具(《四分律》卷33,T22-799中)。這是佛陀直接為之認證,無須繁復手續(xù),便在佛力加持下“須發(fā)自落,法衣著身,瓶缽在手,威儀具足”(《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9,T23-674下)。關于“須發(fā)自落”,也有兩種不同觀點。一是理解為在佛陀法力加持下須發(fā)當即掉落,顯現僧相。一是理解為在佛陀認證后自己剃去須發(fā),披上袈裟。

  二、三語,即宣說“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由三皈得受比丘戒。即使佛陀在世時,也不是所有發(fā)心出家者都有因緣直接到佛陀身邊受戒!杜崮附洝酚涊d,當時有些比丘前往各地弘化,人們聽聞佛法后,從四面八方前去拜見佛陀。但因路途遙遠,其中一部分半路就退失信心,返回家鄉(xiāng)。因此,佛陀便為發(fā)心出家者提供了“三語受戒”的方式,并對比丘們說:“汝等各各還去,彼方若有求出家者,當為剃除須發(fā),教著法服,與三語受戒:‘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如來應正覺是我?guī)煛?rsquo;此即三語受戒法也(《毗尼母經》卷1,T24-802上)。”發(fā)心受戒者只須宣說三皈,即可獲得戒體。

  三、破結使。結使,為煩惱異名,煩惱纏縛眾生使其不得出離,為結;驅役并擾亂眾生,為使。有些人慧根深厚,希求解脫之心也極為迫切,當他對佛法生起猛利信心時,慧根同時顯發(fā),結使當下破除,由此獲得戒體。

  四、八敬,這是特別為女眾而制定的。佛陀成道后,姨母摩訶波阇波提率眾多釋迦族貴婦請求出家。當時,印度尚無女眾出家的先例,故佛陀始終未予應允。后在阿難再三祈請之下,佛陀終于接納女眾,并讓阿難轉告:“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毗尼母經》卷1,T24-803中)。”當阿難向摩訶波阇波提等人宣布八敬法時,她們對佛法生起極大信心,愿意信受奉行,當下獲得比丘尼戒。

  五、羯磨,這是僧團沿用至今的受戒方式,也是佛滅度后唯一使用的受戒方式。相對善來、三語、破結使、八敬,羯磨受戒的儀式更為復雜。其特點為具緣成受,必須具備眾多條件,受戒者方可獲得戒體。那么,后人為何不能以善來、三語這些方式得戒呢?原因在于,其道心、慧根遠遠無法和佛陀早期的追隨者相比,這就需要以外在形式作為輔助,才能在內心產生力量。羯磨受戒正是基于這一現狀,通過莊嚴隆重的儀式幫助受戒者獲得比丘身份。

  《受戒緣集篇》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章是受戒的條件,介紹判別得戒的標準。第二章是受戒的程序,包括受戒前的準備工作和正式受戒兩部分。

  我們平時說:你得戒沒有,破戒沒有?那么,得到的是什么,破掉的又是什么?答案就是戒體。這又涉及另一個問題:戒體這種心理力量是怎樣形成的呢?透徹其中原理,對受持戒律有極大幫助。遺憾的是,現代人對戒體的了解太過膚淺,雖然也在受戒、持戒,卻往往流于表面,流于機械,甚至和定慧修行了不相干。因為不得受用,對持戒自然就會失去信心和意樂。

  《行事鈔》中,道宣律師對戒體的解讀非常精辟,希望通過這一階段的學習,能夠幫助大家深入認識戒體,認識它在整個修學中的作用。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圣眾之寶位也。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

  本篇的前言部分,首先介紹了受戒的意義,然后指出受戒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圣眾之寶位也。”凡鄙,平庸鄙陋。穢流,被六塵五欲纏縛而令身心不凈。受戒的意義,是幫助我們超越惑業(yè)妄流,超越凡夫有漏的生命內涵,現前可加入僧寶行列,未來則可進入三乘圣賢之中。凡夫生命是由煩惱和業(yè)力組成,這種鄙陋的生命相續(xù),導致了輪回的無盡流轉。而圣賢的實質就是戒定慧三無漏學,由持戒而防非止惡,進而得定發(fā)慧,成就圣賢品質。

  “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慕心,由思慕而發(fā)心。彌博,廣大。既然受戒是要超越輪回、成圣成賢,為成就這一廣大發(fā)心,就需要眾多的相關條件。法不孤起,仗緣而生。惟有眾緣具足,心境相當,才能使我們獲得比丘身份,這也是羯磨受戒的特點所在。

  “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因為要具備眾多條件,所以受戒羯磨就有相當難度。也正因為存在困難,在整個受戒過程中,我們必須認真考量每個環(huán)節(jié)是否到位,是否合格。若缺乏其中一項條件,便不能成就如法羯磨,受戒者也不能因此獲得戒體。

  “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世情,世俗名利之心。塵染,被塵勞所染。昏,蒙昧,看不清楚。接著,律祖批判了當時傳戒中的一些不如法現象。因為受到社會不良習俗的影響,在傳戒作法上,法的成分很少,世俗成分很多,使教法逐漸被歪曲篡改。如法的受戒羯磨究竟應該達到什么效果?具備什么功用?往往傳戒者自己都不甚了了。于是乎,傳戒、受戒就演變?yōu)槔泄掳愕谋砻嫖恼隆8猩跽,連表面文章都做不像了。

  “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作為授戒的和尚、阿阇梨等各位師長,既是容易的,也是困難的。如果精通戒律,懂得依法而行,了知每個作法的精神和作用,這件事就是容易的。反過來說,如果不學無知,自然就是困難的,所謂“達者不難,迷者非易”。

  “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沿革,指事物沿襲和發(fā)展的歷程,F在的很多做法,只是由習俗形成的常規(guī),但很多人卻將之作為佛教的傳統(tǒng),從不思考佛法自身的傳承究竟是什么。事實上,若對教理沒有深入認識,很難辨別哪些是符合佛教教義的部分,哪些是后人以訛傳訛的陳規(guī)陋習,只能全盤接收。如此代代相傳,就會逐步背離佛法原有的精神。久而久之,再也沒人想到要去改變,或因積習已深,再也不敢輕易改變。

  “恣此無知,亂彼真教。”因為這種無知和錯誤的延續(xù),使佛法真義逐漸被其隱沒,被混淆,從而不能顯發(fā)。這些唐朝就已有之的亂象,在今天這個末法時代,更是變本加厲,有過之而無不及了。

  或但執(zhí)文謹誦,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虛受費功,唐勞一世。后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我滅度后,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煉。一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

  接著,律祖批評了受戒羯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所謂羯磨,即僧團處理各種問題的常規(guī)方式,通常由人、法、事、處四大要素組成。

  第一是人,即資格問題。參加僧團會議須有相應資格,并非所有人皆可參加。以受戒來說,戒和尚應有十臘以上,且戒體清凈。除此而外,僧團每種作法對參加者都有資格和身份的要求!缎惺骡n·足數眾相篇》就是專門考察什么樣的人有資格參加僧團羯磨,什么樣的人沒資格參加。

  第二是法,即處理方法。僧團需要處理的問題很多,律中大概歸納為三類180多種,分別是心念、對首、眾法。有些問題,自己表白一下即可(心念);有些問題,應有一個人對證方可(對首);還有些問題,需要四人以上才能處理(眾法)。比如受戒羯磨,必須十個比丘才能成辦。而犯僧殘罪,則須二十個比丘才能為犯戒者懺悔。眾法中,根據事情的重要程度,還有單白、白二、白四的區(qū)別。作為秉法者,必須清楚什么事情應以什么法來處理。

  第三是事,即具體事務。每一次羯磨都是為了處理事務,或是關于說戒、受戒、安居,或是多余的衣缽需要說凈,等等。

  第四是處,即作法場所。僧團講究和合,很多事情的處理必須大眾一致同意。這就需要劃定一個范圍,比如現在以般若堂為界限對某事進行表決,如果般若堂的人都同意,羯磨就成立了。若此事是以整個西園寺為范圍,即使般若堂的人都同意,羯磨也是不成立的,因為其他人尚未參加表決。所以說,處理任何事都應根據需要劃定范圍,也叫結界。界有攝僧界、攝衣界、攝食界之分。其中,攝僧界又分自然界(包括聚落界、蘭若界、道行界、水界)和作法界(包括大界、小界、戒場)。前者是依自然地形劃分的區(qū)域,后者是由作法劃定的區(qū)域。

  不符合以上各項條件,就不是如法羯磨。在此,律祖列舉了最為普遍的幾種非法現象。

  “或但執(zhí)文謹誦,非相莫知。”非相,不如法的情況。有些人只懂得照本宣科地按照羯磨文念誦,但究竟怎樣才能如法受戒,怎樣不能如法得戒,卻一無所知。在當今教界,這一情況更為嚴重,人們雖在照搬儀軌,卻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遮障,遮難。無任,無法擔當。有些前來受戒的人,本身就存在十三難、十六遮所列舉的情況,至少目前還不具備受戒資格。這樣的人,即使僧團為之授戒,他也沒有能力接受。因為他還不是得戒的法器,就像一個竹籃,即使往其中倒再多的水,也會漏得一滴不剩。

  “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還有些地方結界模糊,對范圍沒有明確界定,在進行受戒羯磨時,就無法知道界內的人是否完全召集起來,也就不知道羯磨是否成立。

  “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是參加授戒的三師七證人數不夠,或是戒師本身沒有清凈莊嚴的戒行和威儀,濫竽充數,令戒子不能對受戒生起信心,從而影響他們得戒。按戒律規(guī)定,在出家人較多的區(qū)域,必須有十個如法比丘才能授戒。在出家人很少的邊地,也需要五個如法比丘才能授戒。除人數具足外,律中對三師七證還有具體的資格審定,若不符合相關條件,也會影響授戒的合法性。

  “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還有些戒子前來受戒時,甚至連衣缽都沒有,是用借來的衣缽參加受戒,這是屬于自身的不如法,也是不能得戒的。

  “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虛受費功,唐勞一世。”秉,主持。御,統(tǒng)率。以上所說的這些情況,使羯磨師們很難如法地授戒。而對受戒者來說,雖然表面看是受了戒,很是忙乎了一陣,其實卻是徒勞。因為沒有得到戒體,也就不能具備比丘的實際內涵。

  “后生還爾,永無出期。”作為傳戒者,若是不能給人如法傳戒,這種果報將使自己來生也不得戒,從而形成自損損他的惡性循環(huán)。

  “故《大集經》云:我滅度后,無戒滿洲。”所以佛陀在《大集經》中說:“我滅度后,不得戒的比丘遍布整個閻浮提。”

  “此言必實,深須詳煉。一受已難,不宜再造。”如來是真語者、實語者、不誑語者、不異語者,這個說法一定是真實的,所以我們必須謹記在心。因為如法地受一次戒已是極為難得,這就應該認真對待,以免將來重受。

  “故委顯示,至機依準。”所以將羯磨受戒的條件及程序闡述如下,為傳戒、受戒的雙方提供審查標準。

  第一章 具緣成受

  初明具緣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緣。

  羯磨受戒的特點是具緣成受,也就是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獲得戒體,才是如法受戒。其次,說明如法的受戒程序。

  在受戒的條件審查中,共分五個部分進行說明,即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發(fā)心乞戒、心境相當、事成究竟。

  第一節(jié)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渡o》云:“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①。”廣如沙彌法中。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余種,并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fā)戒。余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

  三、身器清凈。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

  四、出家相具!堵伞吩疲“應剃發(fā)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②。”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堵伞吩疲“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③。”

 、佟赌υX僧祇律》卷23

  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是人不聽出家。若過七十能有所作,是亦不聽。(T22-418中)

 、凇端姆致伞肪35

  有三種人不名為受具足戒,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身具。(T22-813下)

 、邸端姆致伞肪35

  不與沙彌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眾僧有犯。”(T22-814下)

  能受有五,是作為受戒者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在前面學習的《沙彌別行篇》中,曾講到出家的資格審查,講到受沙彌戒的遮難,這些和受具足戒的條件是相通的。如果具備這些遮難,不僅不能出家,也不能受沙彌戒和具足戒。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第一,六道中惟有人道眾生才能受具足戒,其他五道都屬于難的范疇,其身份不能出家受戒。因為天道太快樂,阿修羅疑心太重,畜生道太愚癡,地獄、餓鬼兩道又太痛苦,總之,是不愿意或沒能力修行,出家受戒對他們來說也就沒什么意義了。

  “《僧祇》云: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即使人道中,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條件出家受具!渡o律》說,如果未到七十而沒有生活自理能力者,不能為之授戒。而超過七十歲,出家年齡已過,同樣不可受戒。

  “廣如《沙彌法》中。”詳細情況,可參考《行事鈔·沙彌別行篇》,其中說到:“《央掘經》,老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時已過,但當深信心,以法自穌息(《央掘魔羅經》卷1,T02-520下)。’凈飯王求佛出家,《律》中佛言:‘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須出家。’”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第二,必須四肢健全,沒有生理殘疾或各種嚴重惡疾。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點,一是不能影響僧相莊嚴,二是身體健康方可修道。

  “律中廣列一百四十余種,并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fā)戒。”律典中廣泛列舉了各種疾病的類別,共140多種。凡患有這些疾病者,都不能出家受戒。大略地說,主要指那些徹底聽不見、不能說及神經錯亂者。因為耳、舌、意三根是得戒的重要因素,若不具足,或不聞羯磨聲,或不能乞戒,或無心納受,都是不能得戒的。

  “余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另外還有一些狀況較輕的人,比如聽力很差,但說得特別大聲時可以聽見,或是眼、鼻、身三根的問題,就不可一概而論,其中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能得戒。具體情況,在《義鈔》中有詳細說明!读x鈔》為《拾毗尼義鈔》簡稱,是道宣律師三大部外的兩小部之一。

  “三、身器清凈。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第三,自身可作為納受戒體的清凈法器。所謂清凈,指出生以來直到將要受戒前,從未犯過十三難,也就是五逆、賊住、污尼等重大惡行。若曾違犯其中一條,就無法獲得戒體,并將失去受戒資格。

  “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發(fā)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第四,受戒者應具備出家人的形象,才能為之授戒。律中說:受戒時應該剃除須發(fā)、身披袈裟,外在的形象威儀和出家人一樣!端姆致伞酚涊d,當時有人穿著俗裝乃至外道的衣服前去受戒,然后出外乞食,自稱沙門釋子,令居士們心生懷疑,因為這些人看起來并不像是沙門釋子。所以佛陀規(guī)定:不能穿俗裝或外道衣服前來受戒,因為他們受戒之后不能顯現僧相。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第五,受具足戒之前必須受過一些基礎戒律,如五戒、沙彌十戒,這是受持戒律的次第。《四分律》說:如果不先為對方授沙彌戒,而直接為之授具足戒,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傳戒者是要得越法罪的。因為受戒者在白四羯磨時即可頓得戒體,而對于傳戒者來說,因為次第不明,會使對方在持戒修行時遇到障礙,從而影響其修學。如果一個人連五戒都做不到,就想受持十戒乃至具足戒,是不現實的。所以受戒需要漸次而受,才能逐步調伏自身煩惱,使行為與法相應,與戒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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