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種心事的內(nèi)容

  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種心事的內(nèi)容

  壹 五位百法的意義

  所謂五位百法,是將宇宙間的一切萬有諸法分為五類:心法八種、心所法五十一種、色法十一種、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無為法六種。計有百種法,所以稱為“五位百法”。即:

  色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個心所法,

  二十四種不相應,六種無為成百法。

  “五位百法”是法相宗對于萬有諸法的分類,法相宗主張客觀的物象是由主觀的心識變現(xiàn)而成,因此以“唯識轉(zhuǎn)變”的次第來排列五位的順序:

  1.心法:在一切有為法中,“心”具有主動、主宰的支配力,是緣外境的精神主體,具有能分別的作用,是慮知的根本,所以心法又稱心王,有最尊、最勝的意思,因此排在首位。

  2.心所法:是隨著心法而起,為心王所擁有,并且和心王相應不離,如臣子附屬于君王一樣,所以排在心王后面,列為第二位。

  3.色法:心王、心所是能變,色法是所變。色法自己不能變現(xiàn),要藉心王、心所才能顯現(xiàn)五根六塵的影像,因此色法排列第三。

  4.心不相應行法:是在心王、心所、色法的作用上,成立的假法,所以排列第四。

  5.無為法:前面四種有為法滅盡不再生之后,所顯示出來的法,便是無為法,所以無為法排列第五。

  五位百法的表解如下:
 

\

  貳 五位百法的內(nèi)容

  一、心王

  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體,取境自在,并且具有成就萬法的能力,在百法中最為殊勝,所以稱為“王”。心王,又名心法,有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等八種,一般人稱為“八識心王”。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眼識:是依于眼根,而緣取色境的心識。

  第二、耳識:是依于耳根,而緣取聲境的心識。

  第三、鼻識:是依于鼻根,而緣取香境的心識。

  第四、舌識:是依于舌根,而緣取味境的心識。

  第五、身識:是依于身根,而緣取觸境的心識。

  前五識只是各別緣取各自的境界,產(chǎn)生單純的感覺作用,本身并沒有認識、分別對境的功用,而必須與第六意識共同俱起,才能了別境界,所以,前五識又稱為“各別境識”。

  第六、意識:以第七末那識為所依,以一切諸法為所緣的心識。意識可分為與前五識并生的“五俱意識”及單獨產(chǎn)生的“獨頭意識”兩種。其他識僅能緣現(xiàn)在法,只有第六意識能遍緣過去、現(xiàn)在、未來三世一切諸法。所以,意識又稱為一切境識,在八識中最為猛利敏捷,三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沉之業(yè),無一不由此意識所作。

  第七、末那識:是恒執(zhí)第八阿賴耶識為實我、實法的心識。又此識是我執(zhí)的根本,若執(zhí)著迷妄,則造諸惡業(yè),輪回生死;反之,則斷滅煩惱惡業(yè),徹悟人法二空的真理。因此,末那識又名染凈識。

  第八、阿賴耶識:是前七識的根本,能含藏變現(xiàn)萬有的種子,又名藏識、種子識。是諸識中作用最強的,所以又稱為識主。

  二、心所

  心所又作心數(shù)、心所有法,是從屬于心王,與心王相應的種種復雜的精神作用。

  心王與心所的差異,在于緣取外境的方式不同,心王只緣取對境的總相;心所則兼緣對境的總相與別相。例如當我們面對一束花的時候,心王只緣取花的概觀;心所則不但緣取花的概觀,而且能緣是紅、是白、是多、是寡等細相。

  心王與心所之間,有四種相應關系:

  1.所依平等:心王與心所依于相同的根。

  2.所緣平等:心王與心所緣取相同的境。

  3.時平等: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

  4.事平等:心王與心所作用時,是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的心所起作用,并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

  五位百法中與前五識心王相應的有三十四個心所: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及貪、嗔、癡。

  與第六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十一個心所: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根本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心所四。

  與第七識心王相應的有十八個心所:大隨煩惱八、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中的慧、根本煩惱的貪、癡、見、慢四法。

  與第八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個心所:遍行心所五。

  心所法五十一種,可分為六類,通常稱為“六位五十一心所”,即: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

  (一)遍行心所五

  遍行位,指任何認識作用發(fā)生時,所生起的心理活動,又分為五種:作意、觸、受、想、思。因為這五種心理活動具有普遍性,遍于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性、一切時,所以叫做“遍行”。

  1.作意:引起念頭,領導心去注意外境。含有警覺、靈敏的作用。

  2.觸:是根、境、識三者和合時所產(chǎn)生的心所法。

  3.受:由觸所產(chǎn)生領納外境的感受,有苦受、憂受、樂受、喜受、舍受等五受。

  4.想:在心中浮現(xiàn)境相,產(chǎn)生概念的心理作用。

  5.思:是對境審慮,而引起心與心所造成身、口、意業(yè)的精神作用。它能命令心去作籌劃、謀略、思考、衡量等行為,而造作善業(yè)、惡業(yè)、無記業(yè)。

  (二)別境心所五

  別境,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動,因為活動范圍并不遍于一切心,一切時,只遍于一切性、一切地,所以稱為“別境”,是作善作惡的心,包含有:欲、勝解、念、定、慧等五種心所。

  1.欲:是對于喜歡的對境產(chǎn)生欲求的精神作用。有善、惡、無記三性。

  2.勝解:對于所緣的對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

  3.念:對所緣的事明白記憶,而不會忘失的精神作用。

  4.定:制心一處,全神貫注于所觀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

  5.慧:推理、判斷事理的精神作用。通于善、惡、無記三性。

  (三)善法十一

  善,伴隨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能在現(xiàn)世與未來世中,給與自他利益。包含有:信、精進、慚、愧、無貪、無嗔、無癡、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等十一種心所。

  1.信:對于某一對象,全然崇敬、欽慕,毫無疑惑,而使心理獲得清凈的精神作用。

  2.精進:努力修行,積善去惡的精神作用。

  3.慚:自省所造罪惡而感到羞恥的心理作用。

  4.愧:自己有了過咎,面對他人時覺得羞愧。

  5.無貪:對所有境界沒有愛染。

  6.無嗔:遭逢不順己意的境界時,心中不生嗔恨煩惱。

  7.無癡:明白事理的精神作用。

  8.輕安:身心輕快安適,對所緣的境界優(yōu)游祥和的精神作用。輕安主要是在禪定中獲得,能使修習持續(xù)進行。

  9.不放逸:防范惡事,專注善法的精神作用。

  10.行舍:是遠離昏沉、掉舉,住于寂靜,而能不浮不沈,保持平等正直的精神作用。

  11.不害:不損惱他人的心理作用。

  (四)煩惱六

  煩惱,使有情身心產(chǎn)生惱亂、染污的精神作用。分為貪、嗔、癡、慢、疑、不正見等六種,是諸煩惱的根本,所以又稱為“根本煩惱”。

  1.貪:對于順境,產(chǎn)生染污愛著的心理,是痛苦的來源。

  2.嗔:對于逆境,生起憎恚,而使身心熱惱,不得安穩(wěn)。

  3.癡:愚癡無知,不明事理的心理。

  4.慢:和他人比較高低、勝劣、好惡,而生起輕蔑他人的自恃心理。

  5.疑:對于佛教真理猶豫而無法決定的精神作用。

  6.不正見:違背佛教真理的見解。

  (五)隨煩惱二十

  隨煩惱,指隨根本煩惱而生起的心所。概括為三類:

  1.小隨煩惱,即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十種煩惱,是各別生起的染污精神作用。

  2.中隨煩惱,即無慚、無愧,是伴隨一切不善心并起的精神作用。

  3.大隨煩惱,即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舉、失念、散亂、不正知等八種,是遍及一切染污心的精神作用。

  (1)忿:對不順己的境界,因為氣怒而發(fā)生暴惡的行為。

  (2)恨:對于忿怒的事不能忘懷而結怨于心。

  (3)覆:隱藏己過,不發(fā)露懺悔的行為或精神作用。

  (4)惱:起嗔恨心,追想過去或現(xiàn)在不悅的境界,而產(chǎn)生懊惱煩悶的心理。

  (5)誑:為獲得利養(yǎng),而以種種手段迷惑他人,矯飾德行的心理。

  (6)諂:心曲不真而假裝順從他人的心理。

  (7)憍:對自己的長處產(chǎn)生傲慢自大的心理。

  (8)害:懷有損害他人的心理。

  (9)嫉:對他人的長處生起不悅的心理。

  (10)慳:吝于財物與教法,不愿施舍的心理。

  (11)無慚:對于諸事功德善事不欽慕崇敬,對于賢人師長輕慢不服,或?qū)τ谧约旱倪^錯不知羞恥的心理。

  (12)無愧:不怖畏現(xiàn)在、未來的惡報,或不顧世法而恣意行惡。

  (13)不信:內(nèi)心不清凈,對于真理不能信仰愛樂。

  (14)懈。簯卸璨痪M。

  (15)放逸:放縱身心而不精勤修習諸善。

  (16)昏沉:使身心萎靡頹喪、昏昧、沈郁,而喪失積極進取活動的精神作用。

  (17)掉舉:令心浮動不安的精神作用。

  (18)失念:不能明白記憶所緣境及諸善法的精神作用。

  (19)不正知:誤解所觀境界的精神作用。

  (20)散亂:心對于所緣的境界流蕩散亂,無法專注的精神作用。

  (六)不定四

  不定,不像其他五種心所具有決定性,既不遍于一切心或染心,也沒有善或惡的決定性,由于它相應的界地不定,所以稱不定地法。有悔、眠、尋、伺等四種。

  1.悔:追悔已作或未作的事。例如:做了壞事而后悔,是善;但是做好事而后悔,則屬惡,因此沒有決定性。

  2.眠:身心昏昧沉重的精神作用。適當?shù)乃呖苫謴途,屬善;然而耽嗜睡眠,是一種懶惰,屬惡,所以沒有決定性。

  3.尋:對事理粗略的思考作用。

  4.伺:能細心伺察思惟諸法的精神作用。

  尋、伺二法可以推度事理,但是如果持續(xù)過久,會使身心疲勞,正念旁落,所以是善是惡沒有一定。

  三、色法

  色法,是有形體,占有一定空間,而且會變壞的物質(zhì)現(xiàn)象。包含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法。

  五根,是指眼、耳、鼻、舌、身等五種感官及其機能。根有出生、勝用、增上等意義。眼等五根除了能緣取對境以外,還能引生心內(nèi)五識的認識作用,功能殊勝,所以稱為“根”。五境,是指五根所緣取的色、聲、香、味、觸等五種客觀對境,它們也是五識所緣的五種境界。因為五境使人起煩惱,污染心性有如塵埃,所以又名五塵;又因為五境往往被我們的執(zhí)著妄心誤認為凈妙的境界,所以也稱為五妙欲境。法則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

  現(xiàn)將十一種色法分別說明如下:

  1.眼根:攝取色境,為眼識所依。

  2.耳根:攝取聲境,為耳識所依。

  3.鼻根:攝取香境,為鼻識所依。

  4.舌根:攝取味境,為舌識所依。

  5.身根:攝取觸境,為身識所依。

  6.色境:是眼根所依,眼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顯色、形色、表色三種。顯色是表示物質(zhì)色彩差別的青、黃、赤、白等顏色,以及影、光、明、暗、云、煙、塵、霧、空、顯色等色法。形色是表示物質(zhì)形狀差別的長、短、方、圓、粗、細、正、歪、高、低等色法。表色是表示業(yè)用差別的取、舍、伸、屈、行、住、坐、臥等動作的色法。

  7.聲境:是耳根所依,耳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可意聲、不可意聲、俱相違聲等多種聲。

  8.香境:是鼻根所攝取,鼻識所緣的境界?煞譃楹孟、惡香、平等香、不等香等色法。

  9.味境:是舌根所攝取,舌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苦、酸、辛、甘、咸、淡等六味。

  10.觸境:是身根所攝取,身識所緣的境界。共有十一種觸,即地、水、火、風四大種,及滑、澀、重、輕、冷、饑、渴。其中四大種為能造的觸,后七種為所造的觸。

  11.法處所攝的色: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可分為極略色、極回色、受所引色、定所引色和遍計所起色五種。極略色,是土石等有形的物質(zhì)分析至極小者;極回色,是青黃等顯色物質(zhì)分析至極小者;受所引色,又稱為無表色,是因為受戒而引發(fā)于心中的色法;定所引色,是八地以上的菩薩由于定力所變現(xiàn)的色聲等五境;遍計所起色,是幻覺所生起的虛妄色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

  心不相應行法,是一種非物質(zhì)、非心的法,這是在色、心、心所等法的作用上假立的名稱,所以離開色、心、心所,就無法作用,包含三種意義:

  1.不是能緣,所以不與心、心所相應。

  2.沒有質(zhì)礙,所以不與色法相應。

  3.有生滅,所以不與無為法相應。

  心不相應行法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共分為二十四種:

  1.得:造作成就的意思。這是假名于有情身中,成就色心等法的成就作用。

  2.命根:由于過去業(yè)力,而受生世間。由出生到死亡,在這一期身命中,具有維持體溫與心識,及住世長短的功能,將它假名為“命根”。

  3.眾同分:眾多有情具有同類的性質(zhì),或使有情眾生能得同等類似果報的因,這是在同類相似的作用上假立名稱。

  4.異生性:異生,就是凡夫的異名,因為凡夫輪回六道,受種種別異的果位,又凡夫起變異,而起惑造惡,所以凡夫又叫異生。所以異生性就是假名,在眾生身中,有使眾生成為凡夫的性能,也就是見惑的煩惱種子。

  5.無想定:在禪定中心想不起,好像冰魚、蟄蟲一般,但不能完全斷惑,證入圣果,是凡夫與外道所修的有漏定。

  6.滅盡定:滅盡心、心所而住于無心位的禪定,是佛和阿羅漢遠離定障所得的境界,與無想定合稱二定,都是在心、心所不轉(zhuǎn)的分位上假立的名稱。

  7.無想報:修無想定,死后升生無想天的果報,在五百大劫中,心和心所完全寂滅,而呈無意識的狀態(tài)。

  8.名身:名,指表詮自性的名目、名字等;身,有積聚的意思。積集二名以上的,就稱為“名身”。如“香”一字是名,“香環(huán)”二字就是名身。

  9.句身:句,是用來詮釋事物的義理。集合二個句子以上,構成一個完整思想的,就稱為“句身”。如“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等句,表達完整的思想,稱為“句身”。

  10.文身:文,指字母或拼音符號。如i、u、a、b、c、d、A、ㄅ、ㄆ、ㄇ、ㄈ……等,其自體沒有意義,是“名”與“句”所依的單音。二“文”以上,稱為“文身”。由“文”的連續(xù)使用,才構成詮釋事物的“名”;連結“名”而有表達完整意義的“句”。文、名、句三者都是在音聲上假立的名稱。

  11.生:有為法先無今有的作用。

  12.。河袨榉ò沧〉淖饔。

  13.老:有為法衰壞的作用。

  14.無常:有為法滅亡的作用,又稱為滅。

  15.流轉(zhuǎn):指有情生死相續(xù)不斷,在三界六道中展轉(zhuǎn)輪回,或指有為法剎那生滅,相續(xù)不斷。

  16.定異:定,指決定;異,指差別。定異是指一切事物的善惡因果各有差別,不相混亂。

  17.相應:諸法的因果間,有和合不離的關系。

  18.勢速:有為法的生滅變異迅速。

  19.次第:一切有為法的生滅流轉(zhuǎn)有前后順序,不是同時俱起的。

  20.時:有為諸法相續(xù)遷流,而產(chǎn)生三世時間的差別。

  21.方:指方位、空間。色法與色法相對,而在空間上產(chǎn)生分位關系,共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等十方。

  22.數(shù):表示諸法存在的數(shù)量。

  23.和合:指有為諸法的生起,是眾多因緣和合集會的作用。

  24.不和合:指有為諸法因緣不和合,所以互相乖離,各有分際,這是指法的分離性。

  五、無為法

  無為法,是離開因緣造作的法,指法性真如而言,是有為法所依的理體。法性真如本來是離言絕慮的理體,但是為了便于說明,強名作“無為法”,其中含有四種意義:

  1.不生不滅:非因緣所生,所以沒有生滅。

  2.絕得絕失:無為法又稱法身、真如、佛性,在圣不增,在凡不減,所以沒有得失。

  3.非彼非此:沒有你我自他的分別,是佛佛道同。

  4.無去無來:沒有過去、現(xiàn)在、未來等三世遷流、剎那生滅的變化,是常住不變,萬古恒存的,所以沒有去來。

  無為法共有六種:

  1.虛空無為:謂真如遠離各種煩惱障礙,猶如虛空一般,所以稱為虛空無為。

  2.擇滅無為:是由智慧的簡擇力斷滅煩惱后,所顯現(xiàn)的真如。

  3.非擇滅無為:指不須待智慧簡擇斷滅煩惱,而本來自性清凈的真如。

  4.不動無為:指在第四禪天,滅除苦、樂二受所顯現(xiàn)的真如。

  5.想受滅無為:是在無想天,滅除六識心想與苦、樂二受,所顯現(xiàn)的真如。

  6.真如無為:指離開我法二執(zhí),而顯現(xiàn)的真實如常的法性理體。

  前五項無為是用來詮釋法性真如的相,第六項無為是用來詮釋法性真如的體。

  參 結語

  萬法的區(qū)分有主觀與客觀二種,另外又可分為有為法、無為法等。這是由于聞法者的根機不同,或基于觀察的角度不一,因此有蘊、處、界三科,以及五位百法的差別。雖然如此,這些分類的法,都是指宇宙的一切萬有諸法,所以約略約廣,只是方法上的差異,其所分析的宇宙萬法是相通的。如百法,除了六種無為法外,其余九十四法可以歸納入五蘊中:

  色蘊,是百法中的十一種色法。

  受蘊,是遍行心所中的受法。

  想蘊,是遍行心所中的想法。

  行蘊,除了受想二法的其余四十九種心所有法及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共七十三法。

  識蘊,即八識心王。

  百法之中,心法及心所有法計有五十九種,約占百法的五分之三,可見心識活動的復雜性。又百法中的九十四種有為法都是因緣所生的假法,凡夫由于迷惑妄想,卻將它們執(zhí)以為實我、實法,因而就有了主客、自他的分別,于是起惑造業(yè),輪回生死,無有出期。我們修證的目的,就是要將虛妄的心識,轉(zhuǎn)為如實的智慧,以泯除二執(zhí),達到真如無為的境界。

精彩推薦
推薦內(nèi)容
熱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