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第十次課程 第十九講之:相應因

  《入中論》第十次課程總第十九講之:相應因

  主講人: 上明下賢法師

  主辦:北大禪學

  時間:2009年5月30日晚

  地點:北京大學理科1號樓1114室

  相應因

  第四種因叫做“相應因”(Saṃprayuktaka-hetu)。

  《俱舍論》云:“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

  什么意思呢?

  《俱舍論》后來越來越發(fā)展,發(fā)展成唯識宗。他們的祖師世親論師是《俱舍論》的作者,他著作的《唯識三十頌》等論,都基于《俱舍論》陳設的這些非常嚴密的名相,所以十分嚴謹,對相應因里心和心所的問題談得很細。

  “心”、“心所”這些概念是唯識宗常用的,是什么意思呢?“心”指的就是心的王,說我們的心有個主宰叫“心王”,在它的周圍有一些“心所”。心所相當于心王的侍從、奴隸,讓它辦什么就辦什么,心王就坐在中間。若心王決定做什么事,它會讓自己周邊這些小心所去做,它會落實得非常具體。比如貪,它貪什么?它如何貪?心所都有分門別類的功用,分得非常細。這就是心王和心所,它們有主使和被派遣的關系。相應因的意思是:只要有心王,心所同時也存在,它們互為相應,平等存在。

  這里提到了相應因的五種平等。也就是說,同樣是一個貪心,對錢財?shù)呢澬暮托耐趵锟偟囊粋貪念,生起時都會同時存在,不會說心所的部分在貪錢財,心王的部分貪念不動。貪和嗔等等的這些分支很多,相應因也分成了很多。這五種平等都是說它們同時存在,同時發(fā)生關系,同時產(chǎn)生功能。這些功能不僅是同時,而且?guī)缀蹙褪侵灰氵@個功能產(chǎn)生了,我這個功能同時一定也到這個程度,不會有太大差異,這就是相應因。

  在心識活動中,八識自身,是心王,也叫心。《大乘百法明門論》中說,心法分為八種,分別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

  心所屬于心王,但是在心識活動中,與心王相應,是各種思想現(xiàn)象。面對認知對象,即所緣,心王認知總相,心所把握別相,心和心所共同完成一個認知活動。《成唯識論》卷五:“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俱舍論》立四十六種心所法,《大乘百法明門論》立五十一種心所法,分別是五種遍行(意、觸、受、想、思),五種別境(欲、勝解、念、定、慧),十一種善(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勤、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六種煩惱(貪、嗔、癡、慢、疑、惡),二十種隨煩惱(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憍、無慚、無愧、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四種不定(悔、睡眠、尋、伺)。

  “論曰。唯心、心所,是相應因!

  心和心所是相應因。

  “若爾,所緣行相別者,亦應更互為相應因?

  不爾。所緣行相同者,乃可得說為相應故。

  若爾,異時,所緣行相同者,應說為相應因?

  不爾。要須所緣行相及時同者,乃相應故。

  若爾,異身,所緣行相及時同者,應說相應。如眾同觀初月等事。

  為以一言總遮如是眾多妨難,故說同依。謂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為相應因。

  此中,‘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乃至意識,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

  并非任何一個心和任何一個心所都相應。例如,甲時的心與乙時的心所,甲乙不同時,則甲時心與乙時心所不相應。

  心和心所相應,需要同時滿足五個限定條件!毒闵嵴摗肪硭恼f:“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故!

  一,心和心所,所依靠的根同一。

  例如,在某一時刻,眼識依靠眼根生起,同時,感覺(受)和其它心所也依靠眼根生起。這時,眼識和感受才相應。以此類推,意識和與意識相應的心所共同依靠同一個意根。

  二,心和心所,所緣同一。如眼識和相應的感受,它們的所緣都是看得見的東西。如果識的所緣是可見物,而感受的所緣是聲音,那么它們之間就不相應。

  三,心和心所,具有同一個行相。

  四,心和心所,必須同時。

  五,心和心所,是同一個認知者的。如許多人同時看到新月,張三這個人,李四的眼識,王五的感受,這三者就不相應。唯有張三這個人,張三的眼識,和張三的感受,才能相應。

  “相應因體即俱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別?

  由互為果義,立俱有因。如商侶相依,共游險道。

  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yè)。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

  是相應因的,也是俱有因。這兩種因之間有什么區(qū)別?

  法與法之間,彼此相互為果,才稱它們?yōu)榫阌幸颉>拖裆剃犞械耐?相互扶助,才能前進,同樣,心是心所的果,心所也是心的果。

  法與法是相應因,即具有相應性質(zhì)的相互因,因為它們之間有五個同一之處。如同商隊中的同伴,彼此扶助,另外,他們吃同樣的東西,喝同樣的東西。同樣,心和心所依靠同一個根,具有同樣的行相,等等。五個條件,如果缺少一個,它們都不再相應,不再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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