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苦之道 五、僧伽 四

  四、

  若比丘欲破和合僧,執(zhí)持破僧事。諸比丘當諫是比丘言:「汝莫破和合僧,執(zhí)持破僧事,當與僧和合,共一師學如水乳合,如法說,安樂住。」如是三諫不舍,僧伽婆尸沙。【戒經 僧殘篇】

  萬一有剛愎自用的比丘或比丘尼不但自己堅持惡邪見,還打算另立山頭、廣攬徒眾、弘揚自己的惡邪見時,佛陀稱這種事件為破僧而不叫做破法,由此可見僧團在維持正法上之重要性。

  破僧,是一件非常嚴重的大罪。雖然在僧事的處斷上,它只犯僧殘,佛陀還寬容地讓犯戒者保有懺悔的機會,而不像大妄語罪一犯就判其最重的波羅夷罪,立刻逐出僧團,終身不得再獲比丘(尼)的資格。然而,破僧卻是惡性重大的逆罪,若不懺悔改過,不僅自絕于正法,還誤導其他有心學法的人與正法絕緣。

  向來,弘揚《廣律》的持律者提到提婆達多的破僧事時,總是在出佛身血上面大作文章,又說縱狂象殺佛、又說推巨石壓佛等等,甚至還誣蔑他對佛陀的前妻有非分之想,對提婆達多作許多不合情理的人身攻擊,竭盡所能地丑化詆毀提婆達多。其實就如同《四分律》的〈戒序〉所說:一切眾律中,戒經為上最。只要不是針對《戒經》作如法的詮釋解說,其他神怪異事的廣說別解則不妨看作是宗教情操的發(fā)揚。唉!想研讀《廣律》的善男子善女人,除了不可或忘「修多羅相應、不越毗尼、不違法性」這三條鐵則之外,可還真要具備縱橫諸家、比對各律的功夫(現(xiàn)存六部廣律中五部為漢譯,包括南傳銅牒律在內皆為部派用律,均已摻雜私人見解),以及借助讀偵探小說的推理思考。

  究竟提婆達多罪在何處?這得從破僧戒的內容中探究。在現(xiàn)存各部律中,所有這條戒的經文全都異口同聲地撻伐:「執(zhí)持破僧事」。所以要犯破僧戒首先就必先有破僧事可持。然而什么事能稱得上破僧事呢?線索仍在經文中。在提婆達多以苦行招攬自己的徒眾時,諸比丘對他的勸諫是:「當與僧和合,共一師學如水乳合,如法說安樂住。」其實這就是關鍵──與僧和合,共一師學如水乳合,如法說安樂住。肯接受勸諫而與僧和合共一師學就清凈無罪,三次勸諫都還不從就犯下破僧罪。諸比丘的勸諫不是不可出佛身血、不可別受阿阇世王的供養(yǎng)、不可自領徒眾另立山頭或不可修苦行。提婆達多的問題出在他不安于與大眾僧同一師學如水乳合,所謂的同一師學就是與大眾僧一起跟著釋迦牟尼佛學習正法,提婆達多罪在隨佛出家卻不肯安住于佛陀所教授、教誡的正法。

  后世的律師總是籠統(tǒng)地說:分裂僧團、令僧不和合或結黨派就算破僧。這樣的說法是錯的,佛世時也曾發(fā)生過一個「憍賞彌事件」,在那次事件中憍賞彌當?shù)氐谋惹鸱殖蓛膳沙车貌豢砷_交,互相指責對方有罪以至根本無法共同布薩說戒,就連佛陀親自出面調停也無濟于事,最后只好將大界一分為二,僧眾分為兩處各自說戒。這該算很明顯的分裂、結黨派、不和合了吧!可是當居士請示佛陀該供養(yǎng)哪一派比丘時,佛陀說:「如折金杖,此亦是金、彼亦是金」。佛陀竟仍將這兩派糊涂比丘都視之為金、稱其為金。為什么不給他們冠上破僧的罪名呢?只因為他們仍然同一師學啊!在尚未證阿羅漢之前,所有的人都是有煩惱、有我執(zhí)的,但只要都能依照佛陀所教授的出世間正道去學習,即使是學習過程中在世間的人事紛爭上起了沖突,也無妨其道業(yè)上的如水乳合,假以時日在修行上有了體悟、有了心得,所有世俗的紛爭沖突都會化解的,所以佛陀仍對他們充滿信心,稱他們?yōu)榻。所謂的破僧事不在于是否分裂僧團或結黨派,而在于是否修習、講說佛陀所教導的正法。

  其實破僧事真的很容易犯,只要具足了比丘或比丘尼的身分,又不肯如法學習釋迦牟尼佛所教授的正法,另外宣揚四圣諦、八正道以外的惡邪見,就具備執(zhí)持破僧事的條件。破僧事的內容可以千變萬化,佛世時只有提婆達多膽敢犯下這條罪,他說只要一輩子都堅持五種苦行,就能得證阿羅漢。后世的破僧事或助破僧事更是種類繁多、花色齊全了,舉凡自創(chuàng)品牌立新教說的一律稱做執(zhí)持破僧事,至于承襲與正法相違的「經、律、論」或祖師訓誨而欲發(fā)揚光大者,就該歸類于助破僧事這條戒的范圍了。所有這些違背出世間正道的法都是破僧事。只不過今天不再有如法的僧團能作羯摩,對所有這執(zhí)破僧事的無聞凡夫三度勸諫:「汝莫破和合僧,執(zhí)持破僧事,當與僧和合,共一師學如水乳合,如法說,安樂住。」所以,從技術上來說,這年頭是不會再有人犯下這條僧殘罪了。唉!真不知是該覺得慶幸還是該感到悲哀?

  眾生常與界俱,與界和合。云何與界俱?謂眾生不善心時與不善界俱、善心時與善界俱,鄙心時與鄙界俱、勝心時與勝界俱。

  時,尊者憍陳如與眾多比丘于近處經行,一切皆是上座多聞大德,出家已久,具修梵行。

  復有尊者大迦葉與眾多比丘于近處經行,一切皆是少欲知足,頭陀苦行,不畜遺余。

  尊者舍利弗與眾多比丘于近處經行,一切皆是大智辯才。

  時,尊者大目揵連與眾多比丘于近處經行,一切皆是神通大力。……

  時,提婆達多與眾多比丘于近處經行,一切皆是習眾惡行!酒踅 雜因誦】

  這一經講的是物以類聚。對這種情況佛陀樂見其成,而不妄加結黨派的罪名。

  雖說,僧團是要讓所有進入僧團的比丘、比丘尼都有機會轉凡成圣、解脫涅槃,但佛陀并不要求弟子有著整齊劃一的個性、風格、智能、才華、處世態(tài)度等等,僧團并不同于生產線、僧人也不是由同一個模子制成的產品。相反地,佛陀欣見弟子們有不同的能力、性格,只要能不受后有、進趣涅槃,不論柔和忍辱如阿難、剛毅固執(zhí)如迦葉、智慧辯才如舍利弗、憨直木訥如周利盤陀伽,全都是佛陀所稱嘆的無學圣弟子。

  大乘經典喜歡批評阿羅漢,說阿羅漢余習未盡,只有佛果才是余習永盡、究竟清凈,其實余習不是那樣解釋的。在正法律的理解中,唯有有學弟子才有余習的問題,所謂的余習是指已經見了法,理智上明白生命根本不值得戀棧,可是情感上對生命的愛戀卻無法一時便全然放舍、總是在不知不覺間又照著過去的習性執(zhí)取五受陰、執(zhí)取六入處,這就叫做余習。凡夫根本沒資格和「余習」扯在一塊,愛著生命不是他們「剩余的習性」而是天經地義的本能、責任和目標;而阿羅漢則徹底斷絕了所有的欲愛、色愛、無色愛,一切愛著永盡無余、一切欲貪永盡無余,哪還有任何未盡的「余習」可供人道長論短!

  大乘經典所說的余習指的是各人的行事風格、臨事反應、性向或習慣,但那都只是世間法上的差異,只要是人、是生命,五受陰就必然要運作,阿羅漢尚未入滅前也必然還有五陰在活動。五受陰是世間、世間法,只要是世間法就沒有標準可言、就不能斷定什么樣的個性是好什么樣的個性不好。所以,迦葉不愿教授新學比丘佛陀不勉強他;富留那執(zhí)意要去西方弘法佛陀不阻止他。只要不障道、不自惱惱人,佛陀樂見每個弟子發(fā)揮自己的性向才能,也相信每個人、每種風格、每項專長都能讓僧團更形多元、更加蓬勃、更有朝氣。除非在出世間法上執(zhí)持惡邪見、破僧事。

  輕易地誤用「習氣」一辭造成了令人難以預料的副作用──泯滅了世間法與出世法的分野、漠視了佛陀所賦予僧團的開放道風。于是,在凡夫的無明、欲貪的作祟下,后世的執(zhí)事僧或師長總能以違反寺規(guī)、調教弟子作為剛愎自用的借口,自以為能依一己之私見而訂立規(guī)矩,棄布薩、羯摩、說戒等僧事而不用,任意裁決弟子有過無過,不待受制裁者見罪認錯便評斷罪名、施以懲處。這不但犯戒違律,還落入了「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獨裁思考,在世間法而言于人于己都沒有益處;就出世法而言更是三毒熾盛、于道有損。

  若比丘持戒、修德、慚愧、成真實法,見此人者,多得果報。若復聞者、若隨憶念者、隨出家者,多得功德,況復親近、恭敬、奉事。所以者何?親近、奉事如是人者,時時得聞深妙之法。得聞深法已,成就二正──身正及心正!酒踅 道品誦】

  出家人的長幼秩序是依受具足的年資排定,越是耆年長老越應受到尊重,應得第一座、第一水的禮遇,派發(fā)僧房也應從優(yōu)處置;而且越是持戒、修德、慚愧、成真實法的上座,越能得到弟子的追隨,因為親近、奉事如是人者,時時得聞深妙之法。尊重事奉長老上座是自動自發(fā)的行為,新學比丘并未被硬性發(fā)派于某人座下,他們有權利選擇親近奉事的對象,以便讓自己在這些有德的長老指導下,身心二法皆能受到匡正,從而成就道業(yè)。

  但這卻不代表年長者就有權裁斷僧事、統(tǒng)治大眾僧。別說年長不一定有智有證,即使是阿羅漢,佛陀也斷然不能賦予這樣的權力。無論于法于律,佛陀從未要求僧眾有服從權威的義務;無論是新學或久修、無論是凡夫或阿羅漢,每一個比丘(尼)的權利都是平等的,都有權表達見地、表決僧事,也都有權為自己的罪名伸辯。

  當然,民主自由不能毫無節(jié)制地任其自我膨脹而必須受到監(jiān)督制衡,布薩、羯摩、說戒的僧事就是僧團中法定監(jiān)督制衡的制度。布薩、羯摩、說戒都是組織團體最基本的會議運作,它們必需在正見的主導及律制的程序下進行,不可以受到威權的操作,更不可被賦予信仰或神化、戒禁取的儀式性質。

  佛陀主持僧團正規(guī)運作近半世紀之久,在正法的準繩與明智的裁決下,人性中可能呈現(xiàn)的各式各樣弱點,佛陀全都面對并處斷過。今人的煩惱與困境在表象上可能更多樣化,但人性基本的缺失出不了佛陀曾在僧團中仲裁過的事例,可以這么說,只要能如法依出世正見解析,不論法義、修行或生活上的障礙,沒有在法與律的《修多羅》中不能解決的難題,而《廣律》中更詳細記錄了運作僧事的細節(jié),可供后世的學法者、持律者參考。

精彩推薦
推薦內容
熱門推薦